

優你康光學(興)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5/06/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江全,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溪鶴,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經董事會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5/06/1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5/05/0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顏萬春先生 本公司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王江全先生 本公司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董事會通過董事長兼任總經理6.新任生效日期:105/05/05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總經理職務原由董事長王江全暫時代理,105/05/05董事會通過兼任。
1.事實發生日:105/05/05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05年股東常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6.因應措施: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辦理二、本屆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業經本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並列入本公司105年6月16日股東常會選任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相關資料公告如下:(一)候選人姓名:呂仁琦1.學歷:中原大學會計碩士2.經歷:聯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3.持有股份數額:04.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無(二)候選人姓名:蔡政憲1.學歷:明尼蘇達大學哲學博士2.經歷: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3.持有股份數額:04.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5/05/03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顏萬春先生 本公司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5.異動原因:因專注業務拓展與客戶開發轉任本公司業務副總經理6.新任生效日期:NA7.其他應敘明事項:由董事長暫代總經理職務,待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後再行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5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16號4樓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四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民國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1)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2)一○四年度盈虧撥補案(三)選舉及討論選舉事項:(1)本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案(2)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法人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1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5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並由董事會通過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1.視霸公司於102年12月27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截至本次認股權證依法辦理發行日止,持有視霸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尚未轉換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在職員工,且前述員工須同意放棄原持有之視霸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2.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事長擬定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之。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並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2.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 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轉任關係企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6/03/25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5/03/252.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53.發生緣由:對本公司105年度預算案持保留意見4.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李欽財 /輔仁大學/法律系、萬泰銀行秘書處處長。5.前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之意見:獨立董事李欽財對105年預算案達成合理性持保留意見,敦請稽核每兩個月作成稽核報告檢討預算達成狀況報告董事會,105年預算為公司經營決策依據、當年度績效考核與獎金發放參考標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3/252.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253.發生緣由:配合審計委員會設立、相關法令規範及公司營運所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4.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呂仁琦 /中原大學/會計研究所、聯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5.前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之意見:設立審計委員會未充分討論不宜貿然實施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一獨立董事李欽財表示贊成本議案,本案經董事會一席贊成,六席反對,故本案不通過。
1.事實發生日:105/01/21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經董事會通過視霸收購案之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民國105年1月31日。 視霸光學普通股停止過戶期間:105年1月27日至105年1月31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1/13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夾帶錯誤檔案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更正後之資料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4/12/252.重要決議事項: 1.本公司發行新股進行股份轉換,取得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案。 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1/09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經104年11月09日董事會決議以股份轉換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取得視霸公司100%股權,並於104年11月09日下午16點00分在櫃檯買賣中心召開記者會說明,新聞稿內容如下: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你康公司)與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霸公司),為整合雙方資源、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與增強產業競爭力,於104年11月9日分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優你康公司以股份轉換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取得視霸公司100%股權,股份轉換完成後,視霸公司成為優你康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本案換股比例經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評估並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同時經雙方董事會決議同意以視霸公司1股普通股換發優你康公司普通股1股,股份轉換基準日暫訂為105年1月31日,本股份轉換案仍須經由雙方預定於104年12月25日召開之股東會通過,以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完成。 視霸公司係從事拋棄式隱形眼鏡製造銷售,為專業之日拋、雙週拋水藍片供應商,同時也是台灣少數積極開發拋棄式散光鏡片供應商。優你康公司則專注於彩妝鏡片,並致力於開發矽水膠月拋產品以及矽水膠漸進多焦產品,滿足國內外客戶需求。在考量資源整合使用將更加有效率,二家公司在產品組合、研發、生產、產品證照及行銷通路之優勢亦可充分互補,不論就產品組合或技術能力提升上,均存有互利互通性,可藉由整合產品提升競爭力。 基於公司長期發展策略與整合雙方資源,雙方董事會已於11月9日通過此股份轉換案,藉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創造公司更高附加價值。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股份轉換2.事實發生日:104/11/9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董事長為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原因:主要考量其散光片產品佈局及生產技術,與其它高效率的自動化製程技術。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為整合整體資源、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與增強產業競爭力。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可在產品線上完全互補,發揮資源整合綜效,以提高產品競爭力,預期將可為全體股東與員工帶來正面之效益。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資源整合後,對公司未來的淨值及盈餘有正面幫助。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換股比例:1:1計算依據:參酌獨立專家換股比例評估報告書。11.預定完成日程:105/1/31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不適用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拋棄式隱形眼鏡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9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12/25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16號4樓會議室4.召集事由: 1.本公司發行新股進行股份轉換,取得視霸光學(股)公司百分之百股份討論案。 2.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討論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11/2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12/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0/13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務 代理機構代為處理相關股務事宜,經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後,業已於 104年10月12日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覆准予備查。6.因應措施: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 代理,凡本公司股東自上開日期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 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郵寄至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辦理。 電話:(02)2702-3999。 7.其他應敘明事項:已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准予備查。
1.事實發生日:104/10/12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務 代理機構代為處理相關股務事宜,經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後,業已於 104年10月12日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覆准予備查。6.因應措施: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 代理,凡本公司股東自上開日期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 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郵寄至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1號4樓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電話:(02)27035000。 7.其他應敘明事項:已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准予備查。
1.事實發生日:104/09/30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求業務長遠發展之需要,擬將股務業務自宏遠證券股務代理部轉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並自104年12月3日起正式委託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代為處理相關股務事宜。6.因應措施: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9/30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日本地區銷售客戶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9/30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所生產銷售日本客戶38度彩片疑因製程改變,使用了該產品之制造銷售批准書中未記載原材料,誤觸日本「藥機法」,導致銷售日本地區客戶產品面臨依法進行回收事宜,基於維護日本地區客戶長期合作發展關係與依循日本「藥機法」規範,董事會擬授權與日本地區客戶簽訂回收損失補償”備忘錄”,以維護日本客戶權益。回收損失補償之履行方式,約定以自合約日簽訂起六年期間內,日本地區客戶依約定採購數量向本公司訂購隱形眼鏡,本公司按月無償提供依交易價格換算相當片數之隱形眼鏡鏡片補償該客戶回收損失。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上述回收損失補償金額備忘錄約定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損益影響所涉最大損失預估為94,337千元,實際金額將依後續實際完成之回收數量與相關損失為準。未來日本地區客戶與我方業務合作關係將不受影響,未來雙方也將致力銷售日本地區產品證照規範遵行,以維護日本地區消費者權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維護日本地區客戶長期合作關係,依循日本藥機法規範與維護日本地區消費者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並由董事會通過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事長擬定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之。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2.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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