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你康光學(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4/10/12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務 代理機構代為處理相關股務事宜,經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後,業已於 104年10月12日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覆准予備查。6.因應措施: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 代理,凡本公司股東自上開日期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 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郵寄至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1號4樓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電話:(02)27035000。 7.其他應敘明事項:已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准予備查。
1.事實發生日:104/09/30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求業務長遠發展之需要,擬將股務業務自宏遠證券股務代理部轉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並自104年12月3日起正式委託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機構代為處理相關股務事宜。6.因應措施: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04年12月3日起改委由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9/30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日本地區銷售客戶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9/30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所生產銷售日本客戶38度彩片疑因製程改變,使用了該產品之制造銷售批准書中未記載原材料,誤觸日本「藥機法」,導致銷售日本地區客戶產品面臨依法進行回收事宜,基於維護日本地區客戶長期合作發展關係與依循日本「藥機法」規範,董事會擬授權與日本地區客戶簽訂回收損失補償”備忘錄”,以維護日本客戶權益。回收損失補償之履行方式,約定以自合約日簽訂起六年期間內,日本地區客戶依約定採購數量向本公司訂購隱形眼鏡,本公司按月無償提供依交易價格換算相當片數之隱形眼鏡鏡片補償該客戶回收損失。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上述回收損失補償金額備忘錄約定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損益影響所涉最大損失預估為94,337千元,實際金額將依後續實際完成之回收數量與相關損失為準。未來日本地區客戶與我方業務合作關係將不受影響,未來雙方也將致力銷售日本地區產品證照規範遵行,以維護日本地區消費者權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維護日本地區客戶長期合作關係,依循日本藥機法規範與維護日本地區消費者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並由董事會通過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由董事長擬定名單,並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之。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2.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1.事實發生日:104/08/10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蘇迪勒颱風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7/23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第9頁內容。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補正後之103年度年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7/13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獨立董事候選人身分證號部分誤植更正104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附件六第24頁內容。6.因應措施:已予以重新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4/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 事 孫貽謀/貽正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董 事 鄞楷謙/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總經理獨立董事 李欽財/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秘書處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 事 孫貽謀 - 0股董 事 鄞楷謙 - 0股獨立董事 李欽財 - 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2/06/26~105/06/258.新任生效日期:104/06/30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補充新任董事簡歷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 事 孫貽謀董 事 鄞楷謙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孫貽謀擔任:(1)貽正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2)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波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視霸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極品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鄞楷謙擔任:(1)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總經理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4/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 事 孫貽謀董 事 鄞楷謙獨立董事 李欽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董事及獨立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 事 孫貽謀 - 0股董 事 鄞楷謙 - 0股獨立董事 李欽財 - 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2/06/26~105/06/258.新任生效日期:104/06/30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4/06/30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 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民國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 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1.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補選本公司兩席董事及一席獨立董事選舉案。 3.解除新任董事及其法人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四)臨時動議:無。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辦理,公告本公司對子公司逾期應收帳款轉資金貸與超限案,提出改善計劃。1.事實發生日:104/04/28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4717號函及1040006111號函示,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超限(係逾期應收帳款視為資金貸與所致),應提出改善計劃及請董事會控管改善情形,且按季公告改善計劃執行情形。6.因應措施:未來營運改善計畫說明如下:1.品牌發展受限、縮減據點降低營運支出。2.開發美妝與藥妝通路,提高產品週轉率。3.整合本公司台灣地區既有通路客戶由高視能服務提高營收規模。4.優你康投入行銷資源提高「高視能」品牌知名度。資金貸與高視能改善計劃:1.提高對高視能投資金額。2.改善高視能營運狀況。3.集團組織調整。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於104/4/23董事會通過簡易合併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04/04/23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於民國104年04月23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擬與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合併。(二)合併目的:為擴展業務並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進行組織精簡。(三)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四)暫訂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04年6月30日,該基準日若有變更則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五)合併後預計產生之效益:節省管理及營運費用。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04/4/23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消滅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為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簡易合併,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為擴展業務並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進行組織精簡。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節省管理及營運費用。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無。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為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故本次合併案並無換股比例。11.預定完成日程: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04年6月30日。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於合併生效後,消滅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存續公司依法承受。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成立日期:民國81年6月18日實收資本額:498,000,000元主要營業項目為:日拋式、月拋式軟性隱形眼鏡、彩妝隱形眼鏡、矽水膠隱形眼鏡及藥物釋放隱形眼鏡之研究、設計、開發、製造及銷售。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消滅公司)成立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實收資本額:35,000,000元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隱形眼鏡。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1.事實發生日:104/04/232.公司名稱: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一)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二) 於民國104年04月23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案。合併後以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貴債權人若有異議,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以內向本公司提出,逾期提出之異議恕不受理。(三)特此公告。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董事長:顏萬春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68號9樓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1.事實發生日:104/04/2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861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9785(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57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35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子公司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1)公司名稱:上海睛水光學眼鏡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861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47(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2(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909(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子公司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7183(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35.計息方式: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不計息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一年為原則(2)日期:不超過一年為原則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26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4.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1.事實發生日:104/04/2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高視能隱形眼鏡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861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9785(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57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35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子公司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5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9275.計息方式:應收帳款轉列資金貸與不計息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一年為原則(2)日期:不超過一年為原則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35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3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寶山鄉工業東九路16號4樓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民國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2)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2)補選兩席董事及一席獨立董事選舉案(修改議案)(3)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法人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5/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3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104.4.23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補選案於104年股東常會辦理,不另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1.事實發生日:104/04/232.公司名稱: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缺額已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應依公司法201條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依櫃買中心97年6月25日證櫃監字第0970200915號函:「為避免上(興)櫃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其他情事而訂定停止過戶期間,時有重疊或接續情事,進而影響股務作業及投資人權益,惠請 貴公司倘有前述情形,致有停止過戶期間重疊或接續之發生時,酌予調整停止過戶期間」;另經濟部九七、六、一六經商字第0九七0二三二四四四0號函說明「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1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公司依上開規定訂定停止過戶期間時,應妥為規劃,避免重疊,以杜爭議。如仍有重疊情事,其所生爭議,因涉及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又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定有明文,併為敘明。故考量補開臨時股東會將造成兩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重疊影響股東權益,且本公司股東常會亦已決議將於104.6.30召開進行董事補選,經本公司104.4.23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補選案於104年股東常會辦理,不另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6.因應措施:董事補選案於104年股東常會辦理,不另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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