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嘉科技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7/12/122.發生緣由:一、討論事項:(一)、通過撤銷股票公開發行案。(二)、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三)、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四)、通過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二、臨時動議: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12/122.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階段因經營業務與策略之整體考量,短期內無申請上市櫃之計畫,故於107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撤銷公開發行案。3.因應措施: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撤銷股票公開發行。4.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撤銷股票公開發行依金管會證期局公告為準。
公告本公司107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撤銷公開發行案,獨立董事當然解任。1.事實發生日:107/12/122.發生緣由:依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0603050號函,本公司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撤銷股票公開發行後獨立董事當然解任。3.因應措施:本公司獨立董事當然解任後,董事席次仍達三分之二以上,對本公司董事會之運作並無影響。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7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撤銷公開發行案,薪酬委員當然解任。1.發生變動日期:107/12/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周倖如,本公司獨立董事。楊輝煌,本公司獨立董事。戴淑華,KLA-Tencor(Taiwan)人力資源部處長、東元集團暨相關子公司總經理特助、崇越科技(股)公司資深協理、台灣好豆仕多(股)公司執行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原因:本公司於107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撤銷股票公開發行後,薪酬委員當然解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6/09/26~109/06/26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11/062.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階段因經營業務與策略之整體考量,短期內無申請上市櫃之計畫,擬撤銷股票公開發行;將提請107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 (107年12月12日)討論撤銷股票公開發行案。3.因應措施:擬待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撤銷股票公開發行。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俟股東臨時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有關撤銷股票公開發行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實際撤銷股票公開發行依金管會證期局公告為準。
1.事實發生日:107/11/06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07年11月06日。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 上午10時整。三、股東會召開地點:台中市西屯區科園一路16號(本公司會議室)。四、召集事由:(一)宣佈開會。(二)主席致詞。(三)討論事項:1.擬撤銷股票公開發行案。2.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3.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4.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07年11月13日至107年12月12日。六、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東臨時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107年11月27日至107年12月09日止。(電子投票平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8月2日聲請要求致茂集團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核准。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司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7/11/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致茂集團(股票代號2360)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光公司)於106年9月間向本公司下單購買生產設備一批,本公司均已依約如期交貨,惟威光公司卻藉口拖延短付數百萬美元之貨款,經本公司再三催款後,威光公司於107年1月26日欲與本公司協商砍價不成,遂片面指述本公司遲延200天未完成交貨,輔以4.4億元擔保金代替假扣押之釋明責任,向法院聲請在新台幣1,316,145,91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獲准;然而,合約約定遲延超過四週即可隨時解除或終止合約,本公司自無可能遲延200天未交貨,致違約金高達美金44,509,500元,且合約總價含稅為美金23,367仟元,威光公司聲請假扣押之金額已高出合約貨款金額達兩倍之多,顯見威光公司片面之指述並不合理。故本公司委請律師於107年08月0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核准。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無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已委請律師採取相關法律程序捍衛保障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次銀行存款假扣押金額合計約新台幣11,551仟元。不動產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係禁止買賣,不影響正常營運使用。固定資產及存貨查封合計約新台幣39,906仟元。禁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處分,合計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幣1,147仟元。本公司對客戶的承諾及服務不受此事件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無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已委請律師採取相關法律程序捍衛保障公司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自107年06月25日收到假扣押通知至今已逾4個月,威光公司未正式提起民事訴訟。
本公司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係由本公司擬具民事抗告狀後提出,並無相關文書案號。2.事實發生日:107/11/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受致茂集團(股票代號2360)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光公司)委託進行自動化設備之製作,於106年9月簽訂自動化設備製作合約書,合約總價為美金23,367仟元(含稅)。本公司已依約履行合約義務進行產品之製作及交貨,惟威光公司未依約支付本公司全部貨款,經本公司多次催討及協商,仍未獲善意回應及支付,卻反以本公司延遲及短交等原因,向法院聲請就本公司部分資產予以假扣押。而法院以該公司之釋明雖有不足,惟既陳明願供擔保,而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威光公司提供新臺幣440,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對本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316,145,91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本公司並無聲請狀所載理由所稱之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故委請律師於107年08月0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並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司法事務官所作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107年10月24日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異議駁回。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於107年11月01日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一、本次銀行存款假扣押金額依本公司閱卷資料中銀行回覆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139千元及美金233千元及人民幣792千元,換算合計約新台幣11,551千元。二、不動產計有(1)土地: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面積2,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434-5地號,面積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建物: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門牌: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3路38號,建物面積1,78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建物: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196地號,門牌:台中市西屯區科園一路16號,建物面積14,7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上不動產皆已執行假扣押,該不動產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係禁止買賣,不影響正常營運使用。三、動產查封,查封標的:固定資產及存貨合計約新台幣39,906仟元。四、本公司之不動產出租標的執行禁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處分:合計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幣1,147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依法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有關本公司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威光公司亦尚未正式提起民事訴訟。
本公司107年08月02日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今日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異議駁回。本公司將再依法提出抗告。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7/10/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受致茂集團(股票代號2360)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光公司)委託進行自動化設備之製作,於106年9月簽訂自動化設備製作合約書,合約總價為美金23,367仟元(含稅)。本公司已依約履行合約義務進行產品之製作及交貨,惟威光公司未依約支付本公司全部貨款,經本公司多次催討及協商,仍未獲善意回應及支付,卻反以本公司延遲及短交等原因,向法院聲請就本公司部分資產予以假扣押。而法院以該公司之釋明雖有不足,惟既陳明願供擔保,而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威光公司提供新臺幣440,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對本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316,145,91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4.處理過程:本公司並無聲請狀所載理由所稱之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故委請律師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並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司法事務官所作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今日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異議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一、本次銀行存款假扣押金額依本公司閱卷資料中銀行回覆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139千元及美金233千元及人民幣792千元,換算合計約新台幣11,551千元。二、不動產計有(1)土地: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面積2,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434-5地號,面積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建物: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門牌: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3路38號,建物面積1,78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建物: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196地號,門牌:台中市西屯區科園一路16號,建物面積14,7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上不動產皆已執行假扣押,該不動產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係禁止買賣,不影響正常營運使用。三、動產查封,查封標的:固定資產及存貨合計約新台幣39,906仟元。四、本公司之不動產出租標的執行禁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處分:合計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幣1,147仟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有關本公司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威光公司亦尚未正式提起民事訴訟。
1.事實發生日:107/10/242.公司名稱: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本公司106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偏高達66.91%,依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070100649號函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每月底前公告自結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107年09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財務比率負債比率=58.92%流動比率=95.66%速動比率=59.3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EXCEED TECHNOLOGY CO., LTD.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1.事實發生日:107/10/1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凌揚真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006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26936(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2384(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932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該公司營運資金所需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307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41735.計息方式:年利率4%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壹年為限(2)日期:不超過壹年為限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210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5.3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EXCEED TECHNOLOGY CO., LTD.及凌揚真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EXCEED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本公司淨值之80%。以匯率30.96換算新台幣。
1.事實發生日:107/10/16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櫃檯買賣中心107年10月16日證櫃審字第10701100543號函示自107年10月31日起,終止與本公司(股票代號:3644)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07/10/314.其它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受致茂集團(股票代號2360)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光公司)委託進行自動化設備之製作,於106年9月簽訂自動化設備製作合約書,合約總價為美金23,367仟元(含稅)。本公司已依約履行合約義務進行產品之製作及交貨,惟威光公司未依約支付本公司全部貨款,經本公司多次催討及協商,仍未獲善意回應及支付,卻反而虛構本公司遲延及短交之違約不實事項,向法院聲請就本公司部分資產予以假扣押。而法院以該公司之釋明雖有不足,惟既陳明願供擔保,而裁定威光公司提供新臺幣440,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對本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316,145,91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二)本公司並無聲請狀所載理由所稱之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故委請律師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並對其假扣押之裁定提出抗告。截至107年10月16日止,已逾二個月,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相關裁定,另威光公司亦尚未正式提起民事訴訟。(三)因協辦輔導券商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辭任,櫃檯買賣中心依興櫃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本公司股票自107年07月11日起停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四)依據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107年10月31日起,終止與本公司(股票代號:3644)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7/10/03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一)、更正106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二)、106年度營業報告書。(三)、106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二、承認事項(一)、承認106年度重編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承認106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臨時動議:無。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7/10/03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0.3元/股,現金股利總金額15,901,322元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不分派股利4.變更原因:因重編106年度財務報表後,本公司累積虧損為新台幣104,315,532元,故不分派股利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9/262.公司名稱: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本公司106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偏高達66.91%,依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070100649號函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每月底前公告自結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107年08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財務比率負債比率=59.02%流動比率=97.37%速動比率=62.0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EXCEED TECHNOLOGY CO., LTD.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1.事實發生日:107/09/0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凌揚真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006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3552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232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784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該公司營運資金所需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307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41735.計息方式:年利率4%6.還款之:(1)條件:不超過壹年為限(2)日期:不超過壹年為限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085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5.0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EXCEED TECHNOLOGY CO., LTD.及凌揚真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EXCEED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本公司淨值之80%。以匯率30.80換算新台幣。
1.事實發生日:107/08/272.公司名稱: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本公司106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偏高達66.91%,依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070100649號函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每月底前公告自結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107年07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財務比率負債比率=62.09%流動比率=98.11%速動比率=55.64%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172.公司名稱: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有關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補充說明:本公司於107年08月17日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4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續就本公司之不動產出租標的執行禁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處分,本公司不動產租金標的說明:一、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幣325仟元。二、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幣822仟元。三、合計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幣1,147仟元。四、假扣押查封之租金係本公司之業外收益,不影響本公司之正常營運。6.因應措施:本公司就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乙事已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並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142.公司名稱: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8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更正106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案並依法令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董事會107年8月14日決議通過更正106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案,因重編後106年度財務報表為虧損,故不提列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2)以上決議數與106年度認列費用估列金額無差異.(3)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依法提報10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4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7/10/03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中市西屯區科園一路16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宣佈開會.(二)主席致詞.(三)報告事項.(1)更正106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2)106年度營業報告書.(3)106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四)承認事項.(1)106年度重編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106年度虧損撥補案.(五)臨時動議.(六)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9/0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0/03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東臨時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107年09月18日至107年09月30日止,(電子投票平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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