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2.事實發生日:103/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台幣(下同)15,971,294元。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3年1月8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0日上午11時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0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補充公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之判決主文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2.事實發生日:103/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A.一部請求收回其所有特別股107,526仟股中之526仟股,每股9.3元,計4,891,800元。B.請求支付97年度之股息,計17,501,496元。(3)本案係一部請求,中華開發就其餘未主張之特別股股本(尚餘107,000仟股,以每股9.3元計,合計995,100,000元)及股息(98年以後部分按未收回股本以年利率4.71%計算)部分暫先保留請求之權利。4.處理過程:本公司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就本案宣判結果為「股息勝訴、股本敗訴」進行公告,茲補充公告判決主文如下:(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4)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換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壹仟捌佰元或同額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2.事實發生日:102/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2.事實發生日:102/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9,890,41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1號2.事實發生日:102/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14,341,09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49號2.事實發生日:102/1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528,62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4月27日之股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24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3號2.事實發生日:102/1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24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3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2.事實發生日:102/1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1日至民國97年12月31日之股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24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2月18日下午3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2月1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2.事實發生日:102/12/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9年2月26日之股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1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4日上午11時4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2.事實發生日:102/12/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致和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致和證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一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19日止,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合計26,281,800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9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1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1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2.事實發生日:102/11/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官田鋼鐵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官田鋼鐵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合計26,281,800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1月27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6日上午11時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2.事實發生日:102/11/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1月25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7日下午3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7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2.事實發生日:102/11/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1月25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2月2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2.事實發生日:102/11/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1月22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2月17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1號2.事實發生日:102/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341,09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28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6日上午11時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10/24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同意投資興建總金額新台幣八億元以內之新竹站區影城開發案,若前述費用預估超過八億元時,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負擔。(2)同意以租賃方式委外經營。(3)授權董事長簽署本案租賃契約書。6.因應措施:經銀行團同意後,將與承租人進行簽約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2.事實發生日:102/10/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24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12日下午3時25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12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2.事實發生日:102/10/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2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7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12號2.事實發生日:102/10/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18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9,890,41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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