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曜科技公司公告
公告投審會核准本公司透過第三地投資事業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派登電子科技(東莞)有限公司 事實發生日 民國93年6月24日 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薩摩亞PATEN TECHNOLOGY HOLDING CORP.再投資大陸公司 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總金額:港幣7,000,000元 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派登電子科技(東莞)有限公司 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0 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港幣7,000,000元 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生產及銷售無線滑鼠、無線鍵盤、其他電腦週邊設備產品及零配件等 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尚未投入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約新台幣57,655,276元 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港幣6,250,000元(約新台幣28,000,000元)
主旨: 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配認股基準日及認股基準日相關事宜 公告內容 壹、本公司於民國93年5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49,900仟元,分為4,99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發行價格每股溢價18元及自未分配盈餘中分配股東紅利新台幣12,000仟元、員工紅利2,000仟元,共計14,000仟元辦理轉增資發行新股1,400,0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上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呈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3年6月3日申報生效。貳、茲依照公司法暨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公告如後:一、公告事項:(一)公司名稱: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精密儀器批發業(除許可業務外)(2)電信器材批發業(3)精密儀器零售業(除許可業務外)(4)電信器材零售業(5)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6)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7)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8)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原定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170,000,000元分為1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整,實收股本新台幣170,000,000元,分為17,000,000股,均為普通股。(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91巷35弄23號。(五)公告方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newmops.tse.com.tw/(六)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6人、監察人3人 、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七) 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已發行股份總額 233,900仟 元,分為23,390,000 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全額發行。(八)本次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1、盈餘轉增資部份:以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14,000仟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4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股票。按下列方式配發:(1) 配發予原股東之股票股利為1,200,000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70.5882股。(2) 配發予員工之紅利為200,000股。(3)上述由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新股之部份,於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併湊成整股,其放棄併湊或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則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所產生之股份差額,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4) 本次發行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2、現金增資部份:(1)現金增資49,900,000元,發行新股4,99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發行價格為每股18元。(2)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10%(計499,000股),由本公司員工優先認購。(3)除前項外其餘90%(計4,491,000股)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每仟股可認購264股,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發行價格認購之。(4)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5)代收股款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6)股款繳納日期:自93年6月14日起至93年6月18日止,原股東及員工持本公司寄發之認股繳款書,逕向代收股款銀行辦理繳款手續,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其認股權利視為自動放棄。(九)增資用途:充實資金需求。(十)股票簽證機構:聯邦商業銀行信託部。(十一)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將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十二)除前述盈餘轉增資及現金增資外,本次另自股東股利中提撥新台幣3,000,000元發放現金股利,即每股配發0.1765元現金股利;自員工紅利中提撥新台幣1,140,000元發放現金紅利,合計發放4,140,000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二、普通股股息及盈餘配股之除息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除權基準日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別訂定93年6月9日及93年6月13日分別為股息及盈餘配股之除息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除權基準日,依公司法165條規定分別自93年6月5日起至93年6月9日止及93年6月9日起至93年6月13日止停止股東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請分別於93年6月4日(星期五)及93年6月8日(星期二)下午五點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2樓】辦理過戶。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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