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吉生技應材(公)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員工含全職員工、兼職及
定期員工(定義如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
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
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兼職及定期員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
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及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
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職級、服務年資、績效
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
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2,068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
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68,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
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3.發行日於上市(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
價。
4.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
下列時程及可行使比例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2.5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聘僱合約、工
作規則、公司管理規章等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合併或被收購為50%(含)持股以上子
公司之情事時,本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或收購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停止其行使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
日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不
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
利。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
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至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惟認股權人於轉任後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該公
司之事由,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資遣或解僱者,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第五條第四項第1款
之離職方式辦理。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於第五條第二項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期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
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計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含私募),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息基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
票興櫃掛牌後,應以除息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息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
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
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含私募),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
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權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
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交付新發行之普通股,若本公司已登錄興
櫃或已上市(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
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之
作業時間。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
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通過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本公司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
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員工含全職員工、兼職及
定期員工(定義如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
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
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兼職及定期員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
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及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
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職級、服務年資、績效
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
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2,068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
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68,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
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3.發行日於上市(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
價。
4.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
下列時程及可行使比例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2.5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聘僱合約、工
作規則、公司管理規章等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合併或被收購為50%(含)持股以上子
公司之情事時,本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或收購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停止其行使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
日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不
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
利。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
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至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惟認股權人於轉任後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該公
司之事由,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資遣或解僱者,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第五條第四項第1款
之離職方式辦理。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於第五條第二項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期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
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計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含私募),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息基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
票興櫃掛牌後,應以除息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息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
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
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含私募),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
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權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
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交付新發行之普通股,若本公司已登錄興
櫃或已上市(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
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之
作業時間。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
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通過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本公司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
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1.事實發生日:114/06/30
2.發生緣由:一一四年股東常會
一、股東常會日期:114年6月30日
二、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5)通過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暨部份條文修訂案。
(6)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7)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8)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9)完成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10)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三、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常會承認:是。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一一四年股東常會
一、股東常會日期:114年6月30日
二、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5)通過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暨部份條文修訂案。
(6)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7)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8)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9)完成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10)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三、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常會承認:是。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當選名單
1.發生變動日期:114/06/30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一)董事四席:
(1)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2)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3)禹軒投資有限公司
(4)方弘文
(二)獨立董事二席:
(1)蕭丁瑞
(2)王殷盛
(三)監察人二席:
(1)愛視康生技有限公司
(2)吳昱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一)董事四席:
(1)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2)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3)鄒積健
(4)方弘文
(二)獨立董事三席:
(1)蕭丁瑞
(2)王殷盛
(3)李忠正
4.異動原因: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一)董事四席:
(1)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1,311,000股
(2)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2,115,000股
(3)鄒積健 120,000股
(4)方弘文 0股
(二)獨立董事二席:
(1)蕭丁瑞 0股
(2)王殷盛 0股
(3)李忠正 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1/06/30~114/06/29
7.新任生效日期:114/06/30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06/30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一)董事四席:
(1)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2)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3)禹軒投資有限公司
(4)方弘文
(二)獨立董事二席:
(1)蕭丁瑞
(2)王殷盛
(三)監察人二席:
(1)愛視康生技有限公司
(2)吳昱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一)董事四席:
(1)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2)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3)鄒積健
(4)方弘文
(二)獨立董事三席:
(1)蕭丁瑞
(2)王殷盛
(3)李忠正
4.異動原因: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一)董事四席:
(1)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1,311,000股
(2)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2,115,000股
(3)鄒積健 120,000股
(4)方弘文 0股
(二)獨立董事二席:
(1)蕭丁瑞 0股
(2)王殷盛 0股
(3)李忠正 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1/06/30~114/06/29
7.新任生效日期:114/06/30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一一四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2)董事: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3)董事:鄒積健
(4)董事:方弘文
(5)獨立董事:蕭丁瑞
(6)獨立董事:王殷盛
(7)獨立董事:李忠正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4/06/30~117/06/2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誠生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興
(2)董事: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曾(日告)綱
(3)董事:鄒積健
(4)董事:方弘文
(5)獨立董事:蕭丁瑞
(6)獨立董事:王殷盛
(7)獨立董事:李忠正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4/06/30~117/06/2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14/06/30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建興 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建興 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異動原因: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推選
新任董事長。
6.新任生效日期:114/06/30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建興 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建興 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異動原因: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推選
新任董事長。
6.新任生效日期:114/06/30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6/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蕭丁瑞先生(獨立董事)、王殷盛先生(獨立董事)
、李忠正先生(獨立董事)。
(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7年6月29日止。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第四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蕭丁瑞先生(獨立董事)、王殷盛先生(獨立董事)
、李忠正先生(獨立董事)。
(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7年6月29日止。
1.事實發生日:114/06/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由新任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審計
委員會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委員:蕭丁瑞先生(獨立董事)、王殷盛先生(獨立董事)
、李忠正先生(獨立董事)。
(2)本屆「審計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7年6月29日止。
2.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由新任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審計
委員會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委員:蕭丁瑞先生(獨立董事)、王殷盛先生(獨立董事)
、李忠正先生(獨立董事)。
(2)本屆「審計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7年6月29日止。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英國AdtecHealthcareLimited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4/06/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英國Adtec Healthcare Limited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Adtec Healthcare Limited(以下簡稱AHL)之普通股
(2)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6,000,000股
每單位價格:0.5美元(或等值之英磅)
交易總金額:3,000,000美元(或等值之英磅)
(3)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AHL;非本公司關係人
(4)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
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
轉金額:不適用
(5)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
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6)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
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7)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董事會
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有關投資AHL之相關事宜。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
參考會計師出具之股份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10)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3.34元
註:每股淨值-0.08英磅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數(114年2月28日)
;英磅匯率以114年2月27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41.74計算。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
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股數:6,000,000股
累積持有金額:3,000,000美元(或等值之英磅)
持股比例:16.22%
權利受限情形:無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
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總資產之比例:61.43%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123.11%
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63,523仟元
註:美元匯率以114年6月20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29.625計算。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拓展業務需要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8)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智權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19)會計師姓名:徐坤光會計師
(20)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台財證登(六)字第三七九六號
(21)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2)其他敘明事項:Adtec Healthcare Limited擁有全球首創之電漿醫療用於慢性傷口
之外科治療技術,治療效果經歷18年以上於歐盟醫院之臨床實證,並且獲得全球
超過82家專業醫學期刊證實其顯著療效,適用於各種型態之傷口治療,包括急、
慢性大型傷口、糖尿病足慢性傷口、外科傷口感染、燒燙傷傷口感染等疾病。
本公司策略投資取得其16.22%股權以期穩定本公司於亞洲市場之銷售權,並可階
段性建構台灣自主製造基地以供應亞洲市場銷售需求,具備長期投資及策略結盟
效益。
1.事實發生日:114/06/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英國Adtec Healthcare Limited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Adtec Healthcare Limited(以下簡稱AHL)之普通股
(2)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6,000,000股
每單位價格:0.5美元(或等值之英磅)
交易總金額:3,000,000美元(或等值之英磅)
(3)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AHL;非本公司關係人
(4)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
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
轉金額:不適用
(5)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
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6)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
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7)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董事會
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有關投資AHL之相關事宜。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
參考會計師出具之股份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10)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3.34元
註:每股淨值-0.08英磅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數(114年2月28日)
;英磅匯率以114年2月27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41.74計算。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
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股數:6,000,000股
累積持有金額:3,000,000美元(或等值之英磅)
持股比例:16.22%
權利受限情形:無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
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總資產之比例:61.43%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123.11%
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63,523仟元
註:美元匯率以114年6月20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29.625計算。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拓展業務需要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8)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智權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19)會計師姓名:徐坤光會計師
(20)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台財證登(六)字第三七九六號
(21)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2)其他敘明事項:Adtec Healthcare Limited擁有全球首創之電漿醫療用於慢性傷口
之外科治療技術,治療效果經歷18年以上於歐盟醫院之臨床實證,並且獲得全球
超過82家專業醫學期刊證實其顯著療效,適用於各種型態之傷口治療,包括急、
慢性大型傷口、糖尿病足慢性傷口、外科傷口感染、燒燙傷傷口感染等疾病。
本公司策略投資取得其16.22%股權以期穩定本公司於亞洲市場之銷售權,並可階
段性建構台灣自主製造基地以供應亞洲市場銷售需求,具備長期投資及策略結盟
效益。
1.事實發生日:114/05/16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增列討論事項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6
二、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14/06/30(星期一)上午9點整
三、股東常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本公司會議室)
四、股東常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五、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5)一一三年度私募有價證券實際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討論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3)討論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暨部份條文
修訂案。
(4)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5)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6)討論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增列)
(四)選舉事項:
(1)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五)討論事項:
(1)討論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六、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02
七、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30
八、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
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股東,請於114年4月30日下午5點
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
1樓,電話:(03)598-1951)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九、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請逕向本公
司洽詢補發。
十、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及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提名事宜。
受理期間: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每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
受理地點: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
地址: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1樓。
電話:(03)598-1951。
詳細內容請參閱受理股東提案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相關公告。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增列討論事項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6
二、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14/06/30(星期一)上午9點整
三、股東常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本公司會議室)
四、股東常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五、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5)一一三年度私募有價證券實際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討論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3)討論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暨部份條文
修訂案。
(4)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5)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6)討論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增列)
(四)選舉事項:
(1)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五)討論事項:
(1)討論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六、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02
七、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30
八、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
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股東,請於114年4月30日下午5點
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
1樓,電話:(03)598-1951)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九、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請逕向本公
司洽詢補發。
十、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及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提名事宜。
受理期間: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每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
受理地點: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
地址: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1樓。
電話:(03)598-1951。
詳細內容請參閱受理股東提案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相關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4/10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配股利。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配股利。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4/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二一一條規定,於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二一一條規定,於一一四年股東常會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4/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一一四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二、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14/06/30(星期一)上午9點整
三、股東常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本公司會議室)
四、股東常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五、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5)一一三年度私募有價證券實際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討論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3)討論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暨部份條文
修訂案。
(4)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5)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四)選舉事項:
(1)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五)討論事項:
(1)討論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六、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02
七、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30
八、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
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股東,請於114年4月30日下午5點
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
1樓,電話:(03)598-1951)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九、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請逕向本公
司洽詢補發。
十、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及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提名事宜。
受理期間: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每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
受理地點: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
地址: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1樓。
電話:(03)598-1951。
詳細內容請參閱受理股東提案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相關公告。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一一四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二、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14/06/30(星期一)上午9點整
三、股東常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本公司會議室)
四、股東常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五、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5)一一三年度私募有價證券實際辦理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討論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3)討論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暨部份條文
修訂案。
(4)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5)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四)選舉事項:
(1)選舉本公司第五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五)討論事項:
(1)討論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六、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02
七、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30
八、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
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股東,請於114年4月30日下午5點
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
1樓,電話:(03)598-1951)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九、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3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請逕向本公
司洽詢補發。
十、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及一九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提名事宜。
受理期間: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每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
受理地點:施吉生技應材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
地址: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1樓。
電話:(03)598-1951。
詳細內容請參閱受理股東提案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相關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3/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7
二、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4/29(星期二)上午9點整
三、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本公司會議室)
四、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2)討論本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二)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3/31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4/29
七、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14年3月31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股東,請於114年3月28日下午5點前親臨或掛號郵
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電話:(03)598-1951辦理過
戶登記手續。
(二)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15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請逕向本公司
財會部洽詢補發。
(三)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
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主題專區/投資專區/私募專區查詢。
(四)本次股東臨時會不發放紀念品。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7
二、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4/29(星期二)上午9點整
三、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本公司會議室)
四、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2)討論本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二)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3/31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4/29
七、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14年3月31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股東,請於114年3月28日下午5點前親臨或掛號郵
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新竹縣湖口鄉光復北路10號,電話:(03)598-1951辦理過
戶登記手續。
(二)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15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請逕向本公司
財會部洽詢補發。
(三)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
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主題專區/投資專區/私募專區查詢。
(四)本次股東臨時會不發放紀念品。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27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14/03/17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2,5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
新台幣50元,私募總金額新台幣125,000,000元,業已於114年3月27日收足股款。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14年3月31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14/03/17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2,5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
新台幣50元,私募總金額新台幣125,000,000元,業已於114年3月27日收足股款。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14年3月31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7
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三、私募股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5,000,000股為限
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說明如下: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參考價格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定義,未上市(櫃)或未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
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洽特定人情
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
最近期現金增資之發行情形,並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2)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與目的: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辦理之私募普通股尚未洽定應募人,將以願配合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時
點,及對本公司之營運及產業有相當瞭解,並對本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
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實際洽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
限制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
方式辦理。
2.私募之額度:
以不超過5,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
理(預計不超過二次),當次未發行之股數併同於下次發行。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各分次私募普通股所募集之資金將全數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可改善
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對
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助益。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滿三年後,
授權董事長視當時狀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六、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募
集金額、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
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
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
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七、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
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八、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依法提請股東臨時會討論。
九、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主題專區/投資專區/私募專區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7
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三、私募股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5,000,000股為限
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說明如下: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依據,參考價格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定義,未上市(櫃)或未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
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洽特定人情
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
最近期現金增資之發行情形,並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2)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與目的: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辦理之私募普通股尚未洽定應募人,將以願配合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時
點,及對本公司之營運及產業有相當瞭解,並對本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
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實際洽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
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
限制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
方式辦理。
2.私募之額度:
以不超過5,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
理(預計不超過二次),當次未發行之股數併同於下次發行。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各分次私募普通股所募集之資金將全數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可改善
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對
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助益。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滿三年後,
授權董事長視當時狀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六、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募
集金額、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
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
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
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七、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
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八、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依法提請股東臨時會討論。
九、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主題專區/投資專區/私募專區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訂定私募普通股之私募價格、股數及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私募金額:
(1)本次私募股數:2,500,000股。
(2)本次私募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
(3)本次私募金額:新台幣125,000,000元。
二、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三、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本次所募集之資金皆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
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對
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四、當次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13.44%。
五、預計累計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18.48%。
六、應募人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擬包括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七、股東會決議私募價格訂定依據: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為依據,參考價格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定
義,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
八、私募之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2.79元。
九、私募之實際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
十、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訂定私募普通股之私募價格、股數及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私募金額:
(1)本次私募股數:2,500,000股。
(2)本次私募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
(3)本次私募金額:新台幣125,000,000元。
二、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三、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本次所募集之資金皆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
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對
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四、當次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13.44%。
五、預計累計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18.48%。
六、應募人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擬包括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七、股東會決議私募價格訂定依據: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為依據,參考價格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定
義,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
八、私募之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2.79元。
九、私募之實際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
十、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17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40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新台幣4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3年12月31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40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新台幣4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3年12月31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全體董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
1.事實發生日:113/12/09
2.發生緣由:
(1)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
(2)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長 誠生有限公司 78,137 100%
董事 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26,057 100%
董事 禹軒投資有限公司 95,362 100%
監察人 愛視康生技有限公司 5,500 100%
監察人 吳昱廷 5,423 100%
3.因應措施:以上董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09
2.發生緣由:
(1)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
(2)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長 誠生有限公司 78,137 100%
董事 信成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26,057 100%
董事 禹軒投資有限公司 95,362 100%
監察人 愛視康生技有限公司 5,500 100%
監察人 吳昱廷 5,423 100%
3.因應措施:以上董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12月9日截止,
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
1月9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有認股意願,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向本公司
財會部洽詢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12月9日截止,
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
1月9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有認股意願,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向本公司
財會部洽詢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1/20
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公告本公司
簽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股款及存儲專戶行庫合約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簽約日期:113/11/20
(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行庫: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公告本公司
簽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股款及存儲專戶行庫合約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簽約日期:113/11/20
(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行庫: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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