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曜鵬科技(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4/04/10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4/04/09日接獲晨矽科技(股)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 普通股之通知,依法規定應成立審議委員會。6.因應措施: 本公司於104/04/10臨時董事會通過設置審議委員會,並遴選獨立 董事沈傳芳先生、獨立董事楊文福先生及陳紹基先生三位為審議 委員會之委員;並將召開審議委員會,就公開收購事項進行審議 及公告審議結果,並作成書面申報金管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 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擬與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全資子公司於 一定條件成就後進行合併1.事實發生日:104/04/09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意向書,於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全資子公司完成公開收購後,進行合併。就合併價格、合併契約及其他與合併相關之事宜,應俟本公司另行依法召開董事會決議之。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收到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04/04/09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 稱謂 姓名 持有股份數量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股 董事長 顏志展 1,436,658 176,705 董事 翔發投資(股)公司 4,454,815 0 代表人 顧大為 0 0 代表人 許朝嘉 42,699 44,008 獨立董事 沈傳芳 0 0 獨立董事 楊文福 0 0 監察人 葉文冠 0 36,012 監察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公司 384,189 0 代表人 鄒旭昇 0 0 監察人 李仲凱 278,192 03.會議出席人員:不適用4.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不適用5.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無6.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無7.其他相關重大訊息:(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將於接獲公開收購人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書件後七日內,召開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並就規定事項公告、作成書面申報金管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2)相關本公開收購案資訊,敬請詳閱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及下載公開收購說明書網址:http://www.yuanta.com.tw/(即受委任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公司之網頁)或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index.htm之「公開收購專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3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25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八街二十五號三樓(新竹縣總工會)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三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3)本公司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個體及合併)案。 (2)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1)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2)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3)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4)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4/2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25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二)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本公司受理股東書面提案期間自 104年4月17日至104年4月27日止,受理處所:新竹縣竹北市縣 政九路145號3樓本公司財會處。 (三)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將於一○四年股東常會前至少四十日前, 再另行召開董事會討論並公告之。
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15,136,000元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1/20-104/01/19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股4.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元):新台幣8.99-18.92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之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5.本次實際買回期間:103/11/20-104/01/196.本次已買回股份數量(股):525,000股7.本次已買回股份總金額(元):新台幣7,232,950元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新台幣13.78元9.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882,667股10.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8%11.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本公司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視股價變化 及成交量狀況分批買回,致未能依原預定數量全數買回。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9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 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薪資酬報酬委員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 的百分之一(1%)。 若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ㄧ第一項規定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 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 已納入編製者: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所列子公司之員 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 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 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 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屆滿二年: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9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15,136,000元5.預定買回之期間:103/11/20-104/01/19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股7.買回區間價格(元):新台幣8.99-18.92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之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8.買回方式:自興櫃股票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4%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57,667股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100/12/28~101/02/27,買回普通股299,667股 (2)101/03/22~101/05/21,買回普通股200,000股 (3)101/07/04~101/09/03,買回普通股450,000股 (4)102/03/29~102/05/28,買回普通股 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3/09/04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3/09/04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本公司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66,736,18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56,673,618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2.53元。 (2)本公司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57,126,18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55,712,618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2.53元。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03/09/09接獲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核准函,特此公告。 (2)以上每股淨值係依103/06/30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計算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072.減資緣由:本公司100年第1次與第2次買回之庫藏股,屆滿三年未轉讓予員工,依法規定應予以註銷。3.減資金額:新台幣9,610,000元。4.消除股份:普通股961,000股。5.減資比率:1.70%。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57,126,18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訂為103/08/11。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08/0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羅雅鈴 本公司內部稽核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本公司內部稽核新任7.生效日期:103/08/078.新任者聯絡電話:(03)656-052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07/1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郭志傑 本公司內部稽核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新任稽核主管待董事會通過派任後另行公布。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03/07/118.新任者聯絡電話: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5/13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2/11/13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第2次買回之庫藏股,分次轉讓員工。6.因應措施:依民國101年07月03日董事會通過之「101年第2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共買回450,000股,轉讓價格為15.56元,本次轉讓29,000股,累計轉讓415,000股,尚餘35,000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9/05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第2次買回之庫藏股,分次轉讓員工。6.因應措施:依民國101年07月03日董事會通過之「101年第2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共買回450,000股,轉讓價格為15.56元,本次轉讓59,000股,累計轉讓386,000股,尚餘64,000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7/19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指示,補正揭露本公司101年度年報第24、25及28頁部份內容。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補正後之101年度年報電子檔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2/06/25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承認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5)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02/05/31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第2次買回之庫藏股,分次轉讓員工6.因應措施:依民國101年07月03日董事會通過之「101年第2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共買回450,000股,轉讓價格為15.56元,本次轉讓236,000股,尚餘123,000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5/282.公司名稱: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102/03/28董事會決議辦理6.因應措施:依董事會決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2,000,000元。 (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2/03/29~102/05/28。 (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股。 (4)原預定買回之股份種類:普通股。 (5)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11.59元至24.00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之日期:102/05/28 (7)本次己買回股份數量:0股。 (8)本次己買回股份總金額:新台幣0元。 (9)累積己持有自己公司股份:1,642,667股。 (10)累積己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0%。 (11)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顧及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因 而未執行買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2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 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 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的百分之一(1%)。 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 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合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 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 者: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 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 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 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屆滿二年: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 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 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14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 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 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的百分之一(1%)。 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 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合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 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 者: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 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 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 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 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屆滿二年: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 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 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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