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紘通企業(興)公司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一○一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101年5月25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100年度盈餘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4,008,000股,另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113,07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盈餘(含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6085號函核准在案。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CQ01010 模具製造業。F106030 模具批發業。F113010 機械批發業。F401010 國際貿易業。F106010 五金批發業。F106020 家庭日常用品批發業。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805030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F113050 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伍億元整,分為伍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已發行股份為20,040,000 股,每股金額新台幣10元整,計新台幣200,400,000 元整。(四)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五股區興珍里中興路1段8號3樓之7之8 。(五)公告方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六)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7年8月13日,第11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24,161,077股,每股面額10元。(九)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面額及發行條件:1.自10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40,080,000元,發行新股4,008,000股;員工紅利新台幣2,3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其發行股數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每股20.34元為計算基礎,發行113,077股,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紅利14元,以現金發放之,所發行之新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普通股。共發行新股4,121,07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股東紅利4,008,000股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2.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3.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三十日內發行,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十)增資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十一)股票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三、停止股票過戶日期:茲定民國101年7月15日為增資暨配股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至101年7月15日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1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逕洽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TEL:(02)2181-1911),俾可享有配股權利。四、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五、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採無實體發行,屆時將另行公告。六、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七、特此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6/20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子公司係指符 合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由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之正式編制內全職人員為限。 (二)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由人力資源部門參酌個人之職等、職務、 績效整體貢獻度及年資等因素擬訂方案,由主管層呈董事長核定,並呈董事會 同意。 (三)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 法令及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四)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一)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二)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 (上市櫃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興櫃股票)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任何處 分或其他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後,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比例30%,屆滿三 年後可行使認股比例60%,屆滿四年100%。 (三)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遭受本公司記過(含)以上處分時,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予以部份或全部收回並註銷之,且不給予任何補償。若認股權人與本公司 訂有聘僱合約者,從其約定辦理。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資遣或發生繼承等,其認股權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經本公司逕行終止契約者,亦比照自願離職 之規定辦理之。 2.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時,認股 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聘 僱合約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全體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得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 股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因受職業災害 致死亡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 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 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人員逾期限未經核准辦理復職者,自留職停薪生效日 起比照本條第六項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6/20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4,800,000股4.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48,000,000元6.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5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之股份(計480,000股)由公司員工承購8.公開銷售股數:無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90%(計4,32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 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可於認購期間內股東自行併湊,認購不足或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以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足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6/20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為強化公司治理、鼓勵人才勇於任事及降低並分散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 於執行職務,因疏忽、錯誤及不當行為造成損害之風險,並依公司章程規 定購買責任保險。 二、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險,保險額度為美元壹佰萬元整。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6/202.公司名稱:深圳市紘通電子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1/06/20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闕壯漢 深圳市紘通電子有限公司 總經理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遠華 深圳市紘通電子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4).異動情形:職務調整 (5).異動原因:為組織強化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6/20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通過訂定本公司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3)變更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案。 (4)本公司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案。 (5)深圳市紘通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調整案。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1/06/2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41,210,770元4.除權(息)交易日:101/07/095.最後過戶日:101/07/10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7/11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7/158.除權(息)基準日:101/07/15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1/05/2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監察人: 弗特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監察人1席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2,974,569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8.新任生效日期:101/05/25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任期自101年5月25日起至103年6月13日止。
1.股東會日期:101/05/252.重要決議事項:(1) 報告事項: A.一○○年度營業狀況。 B.監察人審核一○○年度決算表冊。 (2)承認事項: A.本公司100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照案通過。 B.本公司100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照案通過。 (3討論事項及選舉事項: A.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照案通過。 B.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照案通過。 C.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照案通過。 D.補選一席監察人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3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4,500,000股4.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整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45,000,000元整6.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8元整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總數10%由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按認購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股東持股比率分配認購,每仟股可認購202股,認購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拼湊。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所訂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辦法、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募集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予以修正變更時,授權 董事長視公司實際需要及市場狀況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處理之。有關本公司與 代收款項及存儲款項機構之訂約日期,待簽約完成後再行公告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3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東股票股利新臺幣40,080,000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1)擬配發股東股票股利: 40,080,000元(每股配發2元) (2)擬配發股東現金股利: 0元 (3)擬配發員工股票紅利: 2,300,000元 (4)擬配發員工現金紅利: 0元 (5)擬配發董監酬勞: 7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32.增資資金來源:盈餘轉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 發行新股4,008,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臺幣40,080,00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20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規定股東得自行歸併成一股,並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逾期未申請歸併者,依公 司法第240條規定以現金分派至元止,並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子公司係指符合以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由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之正式編制內全職人員為限。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由人力資源部門參酌個人之職等、職務、績效整 體貢獻度及年資等因素擬訂方案,由主管層呈董事長核定。 (3)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4)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2)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總數為2,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認股價格: (上市櫃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興櫃股票)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任何處 分或其他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比例30%,屆滿三 年後可行使認股比例60%,屆滿四年100%。 (三)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遭受本公司記過(含)以上處分時,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部份或全部收回並註銷之,且不給予任何補償。若認股權人與本公司訂 有聘僱合約者,從其約定辦理。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資遣或發生繼承等,其認股權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經本公司逕行終止契約者,亦比照自願離職 之規定辦理之。 (2).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時,認 股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聘僱合約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全體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一年內得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認股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1.事實發生日:101/04/13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通過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3)通過盈餘轉增資(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案。 (4)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5)補選監察人一席案 (6)通過員工認股權證發行新股案。 (7)通過董事、監察人之薪酬架構案 (8)通過董事長固定薪酬案 (9)經理人薪資標準與結構案 (10)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11)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12)增訂『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案 (13)增訂『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流程之管理』案 (14)增訂『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辦法』案 (15)通過「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及實施細則」部份條文案。 (16)通過修訂「核決權限表」案 (17)通過修訂101年度稽核計畫案。 (18)通過10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同意案。 (19)上海商業銀行額度變更內容案,提請 追認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1/04/0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法人監察人 弗特萊投資(股)公司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監察人職能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06/14~103/06/13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三分之ㄧ10.其他應敘明事項:口頭請辭,任期至101年4月12日,缺額於本次股東常會選任
1.事實發生日:101/03/122.公司名稱: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01年2月份自結合併營收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2012年2月單月合併營收為新台幣5仟5萬元,相 較去年同期新台幣4仟7萬元,月成長17%。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5/25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一段8號3樓之7∼10(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狀況。 2.監察人查核一○○年度決算表冊。 (二)承認暨討論事項: (1). 一○○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2). 一○○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 (3).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3/2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5/25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辦理過戶方式: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1年03月26 日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 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 寄者以民國101年03月26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 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如下: (1)股東資格: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2)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超過一項 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3)受理期間:101年3月19日起至101年3月29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 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1年3月29日 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本公司 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於信封封面上加 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現場或 掛號郵寄者均需於受理期限內送達者為限)。 (4)受理處所: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一段8號3 樓7~10號,電話:02-8976-9168#837。) (5)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6)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 百分之一者。 c.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7)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 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 知書。
1.發生變動日期:101/03/082.法人名稱:倢利通投資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高黎美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俊華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06/14~103/06/137.新任生效日期:101/03/08~103/06/138.其他應敘明事項:NA
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更正2月24申報1.股東會決議日:101/02/2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蔡信夫及陳秀卿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1/02/24~103/06/13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1/01/30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闕壯練 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俊華 百慕達商太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經理 5.異動原因:因應業務需要,董事長闕壯練免兼任總經理並聘任新任總經理黃俊華 6.新任生效日期:101/02/01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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