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盛電子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97/11/192.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本公司與聯陽半導體(股)公司、晶瀚科技(股)公司、繪展科技(股)公司之合併案,本公司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聯陽半導體(股)公司為合併後存續公司,合併後已無繼續於興櫃市場交易之必要,故申請終止登錄興櫃股票。3.預計或實際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97/12/314.其它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合併暨解散之相關預定時程如下:最後交易日:民國97年12月24日停止股票交易起始日:民國97年12月25日最後過戶日:民國97年12月26日停止過戶期間:民國97年12月27日至97年12月31日
1.事實發生日:97/11/192.公司名稱: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與聯陽半導體(股)公司、晶瀚科技(股)公司、繪展科技(股)之合併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7年11月13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58965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2)原暫定之合併基準日為98年1月1日,因合併作業考量,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變更合併暨解散基準日為民國97年12月31日,並於解散基準日後即依法辦理解散,另相關時程如下:最後交易日:民國97年12月24日。停止股票交易起始日:民國97年12月25日。最後過戶日:民國97年12月26日。停止過戶期間:民國97年12月27日至97年12月31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10/152.公司名稱: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聯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589;簡稱:聯盛半導體)今日發表聲明,聯盛半導體與SanDisk Corporation.(SanDisk)之間在美國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美國ITC)的專利侵權爭議,經雙方磋商後,達成和解的協議,聯盛半導體並無承認任何的專利侵權問題,而是同意對於控制晶片的設計部分,在針對Multi-die,Single Channel的NAND Flash Memory上的應用,提供Interleave的功能,SanDisk同意向美國ITC提出撤銷對聯盛半導體在美國ITC的各項專利侵權訴訟。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pre>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變更九十七年度第一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董事會決議日期:97/09/23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一百】為限,行使認股權利。(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7/08/19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股票股利39,957,160元(含員工股票紅利29,574,280元),每仟股配發22股。(2)現金股利100,839,583元(含員工現金紅利7,393,573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98元。4.除權(息)交易日:97/09/035.最後過戶日:97/09/04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7/09/05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7/09/098.除權(息)基準日:97/09/09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9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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