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群企業(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3/08/14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8/14(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t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45194(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資金供營運週轉(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Behavior Tech Computer Europe B.V.(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Antilles N.V.資金貸與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Europe B.V.(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24063(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673(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Behavior Tech Computer France Eurl(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Antilles N.V.資金貸與本公司100%投資之孫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France Eurl(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24036(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5841(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6326(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資金供營運週轉(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7696(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50.11(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
1.事實發生日:103/08/14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8/14(2)接受資金貸與之:(a)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T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45194(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006(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USD2,78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該重整計畫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按債權金額一成一次全數清償完畢。(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a)內容:無(b)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a)資本(仟元):103907(b)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684(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a)條件: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b)日期: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2.0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8/14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8/14(2)接受資金貸與之:(a)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6326(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4176(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以USD80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經民國103年2月10日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債權金額按三成分期清償,七成放棄,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還本,第二年起按五年分期償還,償還比例分別為10%,10%,20%,30%,30%。(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a)內容:無(b)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a)資本(仟元):103907(b)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684(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a)條件:將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b)日期:將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2.7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3年度第四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預計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案。1.事實發生日:103/08/122.發生緣由:一、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認可確定辦理。二、本公司民國103年3月27日103年度第一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股份197,422,305股(含私募普通股45,125,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3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17533號函核准在案及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67593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三、減資換發股票作業相關事項如下:1.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03年減資換發股票,茲依據相關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2.本次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07,812,953股(含私募普通股47,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金額總計新台幣2,078,129,530元。3.本次減資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97,422,305股(含私募普通股45,125,000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有股份比例減少之,減少比率為95%。4.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總金額:減資後換發股數10,390,648股(含私募普通股2,375,000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103,906,480元。5.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換發50股,即每仟股銷除950股,減資比率為95%。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由本公司按面額折付現金(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充作登錄費用不另支付現金),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重整人代表蘇克剛先生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之。6.預計股票換發日程(1)擬訂定民國103年8月30日為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並依法自民國103年8月26日至103年9月4日止停止舊股票轉讓過戶登記。(2)自民國103年9月5日起全面換發新股票。7.換發程序及手續:請股東備妥下列各項資料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1)由於本公司本次減資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03年8月25日(含)前持現股舊票、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3年9月5日)後,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5)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46-3797。(6)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相同。(7)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內容未來若有變動,本公司將另行公告之。
告序號:1主旨: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公告內容:一、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認可確定辦理。二、本公司民國103年3月27日103年度第一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股份197,422,305股(含私募普通股45,125,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3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17533號函核准在案。三、茲依規定將減少實收資本之相關事項公告於下:1.目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78,129,53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207,812,953股(含私募普通股47,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2.減資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已發行普通股197,422,305股(含私募普通股45,125,000股),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換發50股,即每仟股銷除950股,減資比率為95%。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由本公司按面額折付現金(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充作登錄費用不另支付現金),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重整人代表蘇克剛先生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之。3.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3,906,48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10,390,648股 (含私募普通股2,375,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4.減資目的:彌補虧損。5.減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03年6月14日。6.本公司將請會計師辦理減資驗資報告呈報經濟部商業司核准資本變更登記後,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辦理換發無實體股票,屆時另行公告及通函各股東。
公告本公司103年度第三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訂定減資基準日。1.事實發生日:103/06/122.發生緣由:一、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認可確定辦理。二、本公司民國103年3月27日103年度第一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股份197,422,305股(含私募普通股45,125,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3年5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17533號函核准在案。三、減資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如下:1.目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78,129,53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207,812,953股(含私募普通股47,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2.減資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已發行普通股197,422,305股(含私募普通股45,125,000股),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換發50股,即每仟股銷除950股,減資比率為95%。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由本公司按面額折付現金(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充作登錄費用不另支付現金),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重整人代表蘇克剛先生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之。3.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3,906,48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10,390,648股(含私募普通股2,375,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4.減資目的:彌補虧損。5.減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03年6月14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將請會計師辦理減資驗資報告呈報經濟部商業司核准資本變更登記後,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辦理換發無實體股票,屆時另行公告及通函各股東。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1.事實發生日:103/06/06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6/0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TD.資金貸與本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72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006(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102年6月6日以USD1,48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該重整計畫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按債權金額一成一次全數清償完畢。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07813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209150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1)條件: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2)日期: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4.7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44號、第1811號2.事實發生日:103/05/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負責人蘇克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3/28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3/28(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t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725(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資金供營運週轉(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Behavior Tech Computer Europe B.V.(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Antilles N.V.資金貸與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Europe B.V.(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23083(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658(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Behavior Tech Computer France Eurl(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Antilles N.V.資金貸與本公司100%投資之孫公司Behavior Tech Computer France Eurl(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23083(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5352(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週轉(a)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3993(d)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e)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資金供營運週轉(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7192(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3.25(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
1.事實發生日:103/03/28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3/28(2)接受資金貸與之:(a)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T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725(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006(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USD2,78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該重整計畫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按債權金額一成一次全數清償完畢。(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a)內容:無(b)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a)資本(仟元):2078130(b)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7243(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a)條件: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b)日期: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4.7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3/28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3/28(2)接受資金貸與之:(a)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b)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資金貸與本公司(c)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3993(d)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4176(e)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f)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g)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h)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Riseline Investment Limited以USD80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經民國103年2月10日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債權金額按三成分期清償,七成放棄,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還本,第二年起按五年分期償還,償還比例分別為10%,10%,20%,30%,30%。(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a)內容:無(b)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a)資本(仟元):2078130(b)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7243(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a)條件:將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b)日期:將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17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3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3/272.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度結算為累積虧損,經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 議決議本年度不發放股利。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通過處分本公司中壢二廠廠房,予以清償擔保債務。1.事實發生日:103/03/272.發生緣由:(1)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2)依重整計畫本公司擬將已抵押之中壢二廠廠房,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授權本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針對該項資產進行必要之處分,處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公開標售,洽特定人購買等方式,處分該項資產所產生之資金,扣除必要之處理費用後一次清償有擔保重整債權人。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業經103年度第一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案。1.事實發生日:103/03/272.發生緣由:(1)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減資事宜。(2)本公司截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累積虧損為新台幣 2,209,150,611元,擬減資彌補虧損金額為新台幣1,974,223,050元,銷除普通股197,422,305股,每股新台幣10元,減資比率95%,減資後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103,906,480元,每股面額10元,減資後發行股份為10,390,648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惟實際減資後實收資本額以主管機關核定後之金額為準,另訂減資基準日,依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按上述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銷除950股,即每仟股換發50股,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現金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由本公司按面額折付現金(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充作登錄費用不另支付現金),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重整人代表蘇克剛先生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之。以上減資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審核必須變更時,則以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
公告本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通過擬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以清償重整債權。1.事實發生日:103/03/272.發生緣由:(1)依據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認可,該裁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確定辦理之。(2)本公司為依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執行清償重整債權,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股數擬以不超過13,398,500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私募總金額為新台幣133,985,000元,於民國103年2月10日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二年內預計一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以清償重整債權,使本公司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a)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公司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為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書辦理之。(b))私募特定人選擇方式:本公司本次特定人選定方式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書中之無擔保重整債權人HOTLINK CORPORATION及FULLSYSTEM LIMITED為本次私募特定人。(c)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執行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惟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增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完成。爰擬透過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以達到迅速執行重整計畫以清償重整債權,將可使公司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3)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始得自由轉讓。(4)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以債作股增資發行普通股之發行價格、發行金額、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產生效益,未來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及其他未盡事宜,提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授權重整人代表蘇克剛先生於適當時機依據法規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103/03/272.發生緣由: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認可確定及本公司民國103年3月27日103年度第一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合會議決議通過,減少實收資本總額新台幣1,974,223,050元整以彌補虧損,銷除普通股197,422,305股,凡本公司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如有異議,請自公告日起31日內以書面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之規定辦理。(1)減資前發行股份、每股面額及實收資本總額:減資前發行股份207,812,95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總額新台幣2,078,129,530元。(2)減資金額及銷除股份:減少資本總新台幣1,974,223,050元整,銷除普通股197,422,305股。(3)減資資金用途:全數用於彌補虧損。(4)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為95%,即按原發行股份每仟股銷除950股。(5)本公司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如有異議,請自公告日起31日內以書面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1.事實發生日:103/03/212.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代子公司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03/03/2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係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TD.資金貸與本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173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006(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子公司Smartpro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102年3月22日以USD1,300,000一年期限短期融通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借款已列入本公司重整債權。因本公司民國102年6月27日第四次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業經民國103年2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本公司將依該重整計畫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日起一年內按債權金額一成一次全數清償完畢。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07813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1929675.計息方式:依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不予計息。6.還款之:(1)條件: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2)日期:將依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清償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600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0.7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重整公司: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士院俊民青99整5字第1030303464號2.事實發生日:103/03/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法院聲請解除坐落中壢市內壢段地號及建物禁止處分登記。4.處理過程: 本公司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同意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函文主旨如下:請就本院99年12月31日士院景民青字99整5字第0990320411號函囑託貴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中壢市內壢段3741地號」及其上「中壢市內壢段334、335、 419、420、 421、2013 建號」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請查照。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法院裁定重整計畫處分廠房以清償重整債權。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重整計畫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2/11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內容為本院受理99年度整字第5號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關於「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關係人會議於102年6月27日審查之重整計畫應予認可」之裁定,業於民國103年2月10日確定。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1/022.發生緣由:本公司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申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整字第5號公司重整事件,裁定主文: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關係人會議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審查之重整計畫應予認可。裁定文於民國103年01月02日送達本公司。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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