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達證券投顧公司公告
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李以勒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運達投顧)業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經查其受雇人李以勒98年5月27日盤後於華人商業台運達投顧製播之「股市利樂」節目中,屢次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風險,並於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運達投顧核有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3款及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李以勒核有違反同規則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運達投顧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受雇人李以勒3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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