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納諾(未)公司公告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2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9,2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7,6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6,8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子公司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5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98,1125.計息方式:參酌各關係企業金融機構存、借款利率水準6.還款之:(1)條件:於還款時一併償付本金與利息(2)日期:借款到期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73,27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7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0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報,淨值為710,288千元,故可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淨值百分之十為71,029千元。然本公司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已於110年9月23日收足股款,並於110年9月24日由會計師完成驗資報告,故依最近期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110Q2)淨值710,288千元加計110年度現金增資股款487,750千元後之金額為1,198,038仟元,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119,804千元。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1/01/20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6,88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73,27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71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0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報,淨值為710,288千元,故可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淨值百分之十為71,029千元。然本公司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已於110年9月23日收足股款,並於110年9月24日由會計師完成驗資報告,故依最近期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110Q2)淨值710,288千元加計110年度現金增資股款487,750千元後之金額為1,198,038仟元,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119,804千元。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財務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1/2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淑娟/本公司財會管理室特別助理/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6.異動原因:前財務長於110/10/25辭職,111/01/20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任用蔡淑娟為本公司財務長7.生效日期:111/02/0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11/01/20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10/08/103.變動原因:依實際償還銀行借款金額105,560仟元,與原計劃償還銀行借款金額108,360仟元之差額2,800元,全數轉為充實營運資金。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項目 原計劃金額(仟元) 變更後計劃金額(仟元) 差異充實營運資金 379,390 382,190 2,800償還銀行借款 108,360 105,560 (2,800) 合計 487,750 487,750 05.預計執行進度:變更後計劃預計於111年第一季完成。6.預計完成日期:111年第一季。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本公司本次募集資金計劃變更後,將增加2,800仟元使用於充實本公司營運所需,除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強化財務結構外,在本公司營收持續成長情況下,亦可降低因營運資金需求增加而加重之利息負擔及加強財務結構。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本次變更計畫後,原預計償還銀行借款金額減少2,800仟元,預計未來年度每年約可節省之利息支出由2,450仟元降至2,390仟元。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無。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無。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0/12/2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瑞清/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散熱材料事業單位協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6.異動原因: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11/01/0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鉅享網報導2.報導日期:110/12/073.報導內容:針對報導所述「…,納諾 *-KY 主要業務為廢水處理以及環境解決方案等,近期股價主要是反映客戶台積電熊本廠以及楠梓廠區的環境解決方案訂單,其中尤其是位於五輕舊址的楠梓廠區,汙染整治工作納諾 *-KY(6495-TW) 可望成為第一波受惠族群」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澄清媒體報導6.因應措施:(1) 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並未取得台積電熊本廠以及楠梓廠區的環境解決方案訂單;另,本公司正與其他客戶進行洽談相關環境解決合作案,若有取得重大訂單,將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公告。(2)本公司重大之情事,一向依法以重大訊息方式予以發布,敬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確保自身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更正110.11.29重訊-更正公告:代子公司香港納諾科技有限 公司公告決議處分大陸子公司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 公司之100%股權(一年內累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9/12/14至民國110/11/22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大陸子公司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100%股權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 民國109年12月14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80%股權,買賣價金為人民幣 12,566,042.06元。(2) 民國110年11月22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擬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買賣價金為人民幣 20,000,000元。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美金7,000,000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不適用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納米材料、工業用潤滑油、金屬加工用油、環保清洗劑、研磨材料的研發生產及銷售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人民幣33,132,678元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人民幣-1,080,847.11元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美金7,000,000元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1) 民國109年12月14日:交易相對人為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2) 民國110年11月22日:交易相對人為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15.處分利益(或損失):預估處分損失約人民幣566,636元,本交易可能仍有資產、負債、稅務及人員費用等尚待結算及會計師查核;實際處分損益依會計師查核數為準。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 民國109年12月14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80%股權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實繳美金187.4145萬元,未繳美金2,612.5855萬元),買賣價金為人民幣12,566,042.06元,於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向境外支付買賣價金予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大陸子公司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另行簽訂「注資保證合同」,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支付人民幣1200萬元予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對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資本金之注資保證金,截至目前已收取人民幣 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已到期)。(2) 民國110年11月22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擬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予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價金為人民幣20,000,000元,付款條件及重要約定如下: <1>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應開立「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所開立面值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給予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以擔保於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完成後,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股權交易價金之義務。 <2>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由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開立面值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後3個自然日內,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辦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變更予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3>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銀行保證信函後7個工作日內,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前述之銀行承兌匯票或等額現金(人民幣500萬元)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 <4>完成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800萬元。 <5>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人民幣 800萬元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 <6>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人民幣 600萬及當地稅務局結算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應繳納股權轉讓款稅費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扣除代繳稅費後之餘額。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 民國109年12月14日: <1>決定方式:本公司民國109年12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9年11月30日之財務報表,參酌其帳面淨值、未來展望等因素,採用獨立專家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2)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決定方式:本公司民國110年11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10年06月30日之財務報表,參酌其帳面淨值、未來展望等因素,採用獨立專家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18.經紀人:不適用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外部環境變化及公司經營策略改變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2.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及民國110年11月22日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及民國110年11月22日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不適用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不適用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不適用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不適用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7,000仟元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4.30%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0.68%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27.46%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109年新台幣-65,740仟元;108年新台幣-12,466仟元;107年新台幣173仟元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無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6.會計師姓名:林秀戀及許博渝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北市財二字第09330036081號及全聯會一字第1010414號38.其他敘明事項:(1)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共同股東張孝俤持股均達50%以上,具實質控制力,視為對同一相對人處分資產。(2)民國109年12月14日之董事會決議: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80%股權,係香港納諾以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土地及圍牆建設資金折算人民幣1,810萬元作為投資資金佔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投入資金以增資或轉讓股權方式共計人民幣7,240萬元投入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後達80%股權;此次110年11月22日之董事會決議: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係將上述土地及圍牆建設資金折算人民幣1,810萬元作為投資資金佔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出售予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至此,由持股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達50%以上之共同股東張孝俤進行全面開發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土地,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擁有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股權及土地等資產。(3)本次更正內容如下 更正前: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2>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由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開立面值 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後30個自然日內,香港納諾科技有限 公司辦理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20%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 <3>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銀行保證信函後7個工作日內,昆山 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前述之銀行承兌匯票(人民幣500萬元) 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 更正後: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 <2>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由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開立面值 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後3個自然日內,香港納諾科技有限 公司辦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變更予江蘇國膠新 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3>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銀行保證信函後7個工作日內,昆山 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前述之銀行承兌匯票或等額現金(人民幣 500萬元)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代子公司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決議 處分大陸子公司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 100%股權(一年內累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9/12/14至民國110/11/22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大陸子公司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100%股權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 民國109年12月14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80%股權,買賣價金為人民幣 12,566,042.06元。(2) 民國110年11月22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擬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買賣價金為人民幣 20,000,000元。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美金7,000,000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不適用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納米材料、工業用潤滑油、金屬加工用油、環保清洗劑、研磨材料的研發生產及銷售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人民幣33,132,678元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人民幣-1,080,847.11元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美金7,000,000元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1) 民國109年12月14日:交易相對人為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2) 民國110年11月22日:交易相對人為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15.處分利益(或損失):預估處分損失約人民幣566,636元,本交易可能仍有資產、負債、稅務及人員費用等尚待結算及會計師查核;實際處分損益依會計師查核數為準。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 民國109年12月14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80%股權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實繳美金187.4145萬元,未繳美金2,612.5855萬元),買賣價金為人民幣12,566,042.06元,於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向境外支付買賣價金予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大陸子公司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另行簽訂「注資保證合同」,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支付人民幣1200萬元予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對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資本金之注資保證金,截至目前已收取人民幣 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已到期)。(2) 民國110年11月22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擬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予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價金為人民幣20,000,000元,付款條件及重要約定如下: <1>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應開立「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所開立面值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給予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以擔保於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完成後,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股權交易價金之義務。 <2>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由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開立面值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後30個自然日內,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辦理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20%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 <3>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銀行保證信函後7個工作日內,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前述之銀行承兌匯票(人民幣500萬元)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 <4>完成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800萬元。 <5>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人民幣 800萬元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 <6>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人民幣 600萬及當地稅務局結算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應繳納股權轉讓款稅費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扣除代繳稅費後之餘額。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 民國109年12月14日: <1>決定方式:本公司民國109年12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9年11月30日之財務報表,參酌其帳面淨值、未來展望等因素,採用獨立專家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2)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決定方式:本公司民國110年11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10年06月30日之財務報表,參酌其帳面淨值、未來展望等因素,採用獨立專家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18.經紀人:不適用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外部環境變化及公司經營策略改變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2.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及民國110年11月22日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及民國110年11月22日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不適用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不適用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不適用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不適用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7,000仟元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4.30%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0.68%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27.46%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109年新台幣-65,740仟元;108年新台幣-12,466仟元;107年新台幣173仟元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無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6.會計師姓名:林秀戀及許博渝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北市財二字第09330036081號及全聯會一字第1010414號38.其他敘明事項:(1)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共同股東張孝俤持股均達50%以上,具實質控制力,視為對同一相對人處分資產。(2)本次更正內容如下: <1>補充說明:民國109年12月14日之董事會決議: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80%股權,係香港納諾以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土地及圍牆建設資金折算人民幣1,810萬元作為投資資金佔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投入資金以增資或轉讓股權方式共計人民幣7,240萬元投入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後達80%股權;此次110年11月22日之董事會決議: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係將上述土地及圍牆建設資金折算人民幣1,810萬元作為投資資金佔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出售予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至此,由持股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達50%以上之共同股東張孝俤進行全面開發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土地,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擁有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股權及土地等資產。 <2>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原6.85%,更正為44.30%。 <3>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原1.65%,更正為10.68%。 <4>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4.25%,更正為27.46%。
代子公司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決議處分大陸 子公司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100% 股權(一年內累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09/12/14至民國110/11/22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大陸子公司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100%股權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 民國109年12月14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80%股權,買賣價金為人民幣 12,566,042.06元。(2) 民國110年11月22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擬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買賣價金為人民幣 20,000,000元。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美金7,000,000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不適用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納米材料、工業用潤滑油、金屬加工用油、環保清洗劑、研磨材料的研發生產及銷售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人民幣33,132,678元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人民幣-1,080,847.11元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美金7,000,000元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1) 民國109年12月14日:交易相對人為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2) 民國110年11月22日:交易相對人為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本公司關係人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15.處分利益(或損失):預估處分損失約人民幣566,636元,本交易可能仍有資產、負債、稅務及人員費用等尚待結算及會計師查核;實際處分損益依會計師查核數為準。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 民國109年12月14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之80%股權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實繳美金187.4145萬元,未繳美金2,612.5855萬元),買賣價金為人民幣12,566,042.06元,於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向境外支付買賣價金予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大陸子公司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另行簽訂「注資保證合同」,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支付人民幣1200萬元予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對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資本金之注資保證金,截至目前已收取人民幣 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已到期)。(2) 民國110年11月22日: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擬處分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20%股權予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價金為人民幣20,000,000元,付款條件及重要約定如下: <1>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應開立「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所開立面值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給予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以擔保於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完成後,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股權交易價金之義務。 <2>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由江蘇銀行-南通市港閘支行開立面值人民幣2000萬元之銀行保證信函後30個自然日內,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辦理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20%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3>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前述銀行保證信函後7個工作日內,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前述之銀行承兌匯票(人民幣500萬元)予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 <4>完成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800萬元。 <5>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人民幣 800萬元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 <6>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人民幣 600萬及當地稅務局結算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應繳納股權轉讓款稅費後30個工作日內,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香港納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扣除代繳稅費後之餘額。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 民國109年12月14日: <1>決定方式:本公司民國109年12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9年11月30日之財務報表,參酌其帳面淨值、未來展望等因素,採用獨立專家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2) 民國110年11月22日: <1>決定方式:本公司民國110年11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鴻基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10年06月30日之財務報表,參酌其帳面淨值、未來展望等因素,採用獨立專家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18.經紀人:不適用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外部環境變化及公司經營策略改變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2.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及民國110年11月22日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及民國110年11月22日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不適用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不適用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不適用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不適用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7,000仟元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6.85%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65%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4.25%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109年新台幣-65,740仟元;108年新台幣-12,466仟元;107年新台幣173仟元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無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6.會計師姓名:林秀戀及許博渝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北市財二字第09330036081號及全聯會一字第1010414號38.其他敘明事項:國驕膠黏新材料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國膠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共同股東張孝俤持股均達50%以上,具實質控制力,視為對同一相對人處分資產。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11/2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郁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1,715(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7,81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52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孫公司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1,6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4,5385.計息方式:參酌各關係企業金融機構存、借款利率水準6.還款之:(1)條件:於還款時一併償付本金與利息(2)日期:借款到期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7,24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0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0/11/22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525(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需求(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郁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525(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47,24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04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222.減資緣由: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員工之用,依本公司章程第22條規定,並參照台灣公司法第167-1條規定,買回後三年內未轉讓予員工應予註銷。3.減資金額:美金40,000元4.消除股份:400,000股5.減資比率:0.2326%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美金17,156,126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減資基準日:110/12/1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0/11/122.法人名稱:Nanostar Ltd.3.舊任者姓名:簡世鉅4.舊任者簡歷: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新任者姓名:謝明哲6.新任者簡歷:諾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39.新任生效日期:110/11/1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本公司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10/10/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簡世鉅 / 本公司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秉忠 / 本公司會計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6.異動原因:職離7.生效日期:110/10/25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0/07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民國106年私募普通股3,000,000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143,080股,共計3,143,080股,補辦公開發行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0年10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9477號函核准申報生效。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0/05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576101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1)截至110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對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額度為83,580仟元,惟本公司於110年8月13日出具110年第2季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因本公司淨值下降為710,288仟元,致使本公司對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貸與額度超過個別限額71,029千元(個別限額為本公司淨值10%),本公司業已依法令規定於110年9月27日訂定改善計畫呈送審計委員會,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按季公告執行情形及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於下一次股東會報告執行情形。(2)茲訂定改善計畫如下: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依公司現運營情形,充實營運資本,提高本公司淨值。(3)改善執行情形:截至110年10月05日止,本公司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已於110年9月23日收足股款且於110年9月24日取得銀行存款餘額證明並已由會計師完成驗資審查,故110年9月27日本公司淨值依110年第2季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710,288千元加計110年度現金增資驗資完成股款487,750仟元,推定110年9月27本公司淨值為1,198,038仟元,本公司可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119,804仟元(個別限額為本公司淨值10%),高於已貸與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額度83,580仟元,是故截至110年10月05日止,因本公司淨值改善,資金貸與超限情事已改善完成。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之情形已改善完成
1.事實發生日:110/10/04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分割讓與基準日)起分割讓與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2)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及聯絡電話如下: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聯絡電話:02-2504-8125(代表號)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更正公告110年9月27日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公告(更正資金貸與之限額及補充其他應敘明事項)1.事實發生日:110/09/27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55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61,757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09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0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報,淨值為710,288千元,故可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淨值百分之十為71,029千元,截至110年9月底止,本公司總資金貸與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額為116,550千元,已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71,029千元),係有超限之情事。然本公司已於110/9/27提報董事會改善計畫,且本公司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已於110年9月23日收足股款,並於110年9月24日由會計師完成驗資報告,故依最近期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110Q2)淨值710,288千元加計110年度現金增資股款487,750千元後之金額為1,198,038仟元,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119,804千元,超限情形已改善。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10/09/272.投資計畫內容: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需求。3.預計投資金額:新台幣2億元4.預計投資日期: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依照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章及本公司內控相關辦法,執行相關投資事宜及行政作業程序。5.資金來源:由開曼納諾母公司增資。6.具體目的:營運周轉使用及改善財務結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9/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9,80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3,25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3,3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55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5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59,6025.計息方式:參酌各關係企業金融機構之存、借款利率水準6.還款之:(1)條件:於還款時一併償還本金與利息(2)日期:借款到期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61,75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6.8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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