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納諾(未)公司公告
代孫公司昆山納諾新材料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 理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股之關聯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82,68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308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308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逾期應收款項轉列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86,29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00,632
5.計息方式:
不適用。
6.還款之:
(1)條件:
資金貸與期間持續收款。
(2)日期:
董事會決議後不受貸款期間一年期之限制。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554,579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7.24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100%持股之關聯企業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82,68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308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308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董事會決議通過逾期應收款項轉列資金貸與。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86,29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00,632
5.計息方式:
不適用。
6.還款之:
(1)條件:
資金貸與期間持續收款。
(2)日期:
董事會決議後不受貸款期間一年期之限制。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554,579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7.24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112年5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及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暨銀行可使用融資額 度使用情形
1.事實發生日:112/06/29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65341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112年5月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負債比率:72.72%
流動比率:77.94%
速動比率:71.62%
(2)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112年06月 112年07月 112年08月
-----------------------------------------------------
期初餘額 134,750 132,712 144,485
現金流入 15,000 306,000 50,000
現金流出 17,038 294,227 17,038
期末餘額 132,712 144,485 177,447
-----------------------------------------------------
(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融資額度 已動撥金額 可用餘額
-----------------------------------------------------
112年05月 612,940 350,237 215,800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9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65341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112年5月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負債比率:72.72%
流動比率:77.94%
速動比率:71.62%
(2)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112年06月 112年07月 112年08月
-----------------------------------------------------
期初餘額 134,750 132,712 144,485
現金流入 15,000 306,000 50,000
現金流出 17,038 294,227 17,038
期末餘額 132,712 144,485 177,447
-----------------------------------------------------
(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融資額度 已動撥金額 可用餘額
-----------------------------------------------------
112年05月 612,940 350,237 215,800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本公司接獲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部份 文字增修&補充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 請 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超環保」)
他造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工程訴字第1121100948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
6.處理過程: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契約,雙方就逾期違約金、設備使用費、蒸氣使用費、損害賠償事項產生爭議,經協
調後仍無法達成共識,鴻超環保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已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出具調解成立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違約金:
(1)因承接台電興達廠廢水工程而產生未達標準處理量(每日額度處理量400CMD)規
定,每日罰款10萬元,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合計共4,040萬元
,帳入營業收入之減項。
(2)基於調解目的,雙方同意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逾期違約金酌
減為748萬3,852元。
(二)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蒸氣使用費用:
鴻超環保自執行代操作起每期之蒸氣使用量均遠高於系爭契約所預訂之數量,雙方
同意操作廢水處理設備所需用之蒸氣資源費每日超過48公噸(2,000kg/hr*24hr)部
分不予計價,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蒸氣使用費鴻超環保帳入勞務成
本逾756萬5,760元之債權不存在。
(三)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設備使用費用7,944萬4,011元之債權不存在:
該項係屬台電興達廠原擬向鴻超環保請求之金額,因台電興達廠未曾發出帳單,鴻
超環保實際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四)台電興達廠應給付鴻超環保9,294萬1,484元,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該項係屬鴻超環保原擬向台電興達廠請求已支出設備維修、附屬設備維修損害賠償
之責,經雙方同意,鴻超環保請求台電興達廠應給付之請求,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此單純為鴻超環保對台電興達廠之請求權,鴻超環保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
影響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
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經調解成立並出具調解成立書。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係就系爭勞務採購第一階段工作第1期至第14期(自110年9月15日至111年11月14日)
之爭議,雙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對於鴻超環保每期無法達成每日額
定處理量違約金(逾期違約金),酌減為以申請人當期工作款(含稅)[租賃總費用+代
操作總費用+其他收入(月報、工安等淨收入)]-資源使用費用[總使用電費、總蒸氣
使用費、總生水使用費]後之20%為計罰上限。
(二)又第一階段工作預計執行至112年底,基於前述第一階段工作第1期至第14期(110/9
/15~111/11/14)履約情形雙方已有前揭爭議,其後第一階段後續各期工作(111年12
月至112年12月)應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雙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在
相同情況下,後續履約爭議比照前揭調解建議之原則辦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 請 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超環保」)
他造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工程訴字第1121100948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
6.處理過程: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契約,雙方就逾期違約金、設備使用費、蒸氣使用費、損害賠償事項產生爭議,經協
調後仍無法達成共識,鴻超環保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已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出具調解成立書。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違約金:
(1)因承接台電興達廠廢水工程而產生未達標準處理量(每日額度處理量400CMD)規
定,每日罰款10萬元,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合計共4,040萬元
,帳入營業收入之減項。
(2)基於調解目的,雙方同意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逾期違約金酌
減為748萬3,852元。
(二)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蒸氣使用費用:
鴻超環保自執行代操作起每期之蒸氣使用量均遠高於系爭契約所預訂之數量,雙方
同意操作廢水處理設備所需用之蒸氣資源費每日超過48公噸(2,000kg/hr*24hr)部
分不予計價,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蒸氣使用費鴻超環保帳入勞務成
本逾756萬5,760元之債權不存在。
(三)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設備使用費用7,944萬4,011元之債權不存在:
該項係屬台電興達廠原擬向鴻超環保請求之金額,因台電興達廠未曾發出帳單,鴻
超環保實際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四)台電興達廠應給付鴻超環保9,294萬1,484元,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該項係屬鴻超環保原擬向台電興達廠請求已支出設備維修、附屬設備維修損害賠償
之責,經雙方同意,鴻超環保請求台電興達廠應給付之請求,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此單純為鴻超環保對台電興達廠之請求權,鴻超環保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
影響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
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經調解成立並出具調解成立書。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係就系爭勞務採購第一階段工作第1期至第14期(自110年9月15日至111年11月14日)
之爭議,雙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對於鴻超環保每期無法達成每日額
定處理量違約金(逾期違約金),酌減為以申請人當期工作款(含稅)[租賃總費用+代
操作總費用+其他收入(月報、工安等淨收入)]-資源使用費用[總使用電費、總蒸氣
使用費、總生水使用費]後之20%為計罰上限。
(二)又第一階段工作預計執行至112年底,基於前述第一階段工作第1期至第14期(110/9
/15~111/11/14)履約情形雙方已有前揭爭議,其後第一階段後續各期工作(111年12
月至112年12月)應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雙方同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在
相同情況下,後續履約爭議比照前揭調解建議之原則辦理。
本公司接獲子公司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約爭議調解成立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 請 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超環保」)
他造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工程訴字第1121100948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
作」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
6.處理過程: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契約,雙方就逾期違約金、設備使用費、蒸氣使用費、損害賠償事項產生爭議,經
協調後仍未無法達成共識,鴻超環保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並據台電興達廠陳述意見到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違約金4,04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1)因承接台電興達廠廢水工程而產生未達標準處理量(每日額度處理量400CMD)
規定,每日罰款100仟元,截至112年5月31日合計共53,580仟元,帳入營業
收入之減項。
(2)基於調解目的,雙方同意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逾期違約金酌
減為7,484仟元。
(二)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蒸氣使用費用逾754萬8,000元之部分債權不存在:
(1)因執行代操作起每期之蒸氣使用量均遠高於系爭契約所預訂每月最大噸數不
超過1,488噸,每月蒸氣最高使用費為551仟元。截至112年5月31日合計共
72,912仟元,帳入勞務成本。
(2)雙方同意每日超過48公噸部分不予計價,台電興達廠對鴻超環保第1期至第14
期(110/9/15~111/11/14)蒸氣使用費逾7,566仟元之債權不存在。
(三)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設備使用費用7,944萬4,011元之債權不存在:,
該項係屬台電興達廠原擬向鴻超環保請求之金額,因台電興達廠未曾發出帳單,
鴻超環保實際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四)台電興達廠應給付鴻超環保9,294萬1,484元,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該項係屬鴻超環保原擬向台電興達廠請求已支出設備維修、附屬設備維修損害賠
償之責,經雙方同意,鴻超環保請求台電興達廠應給付之請求,鴻超環保同意捨
棄,此單純為請求權,鴻超環保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五)於110年3及4月實際已支付罰款11,383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
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經調解成立並出具調解成立書。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申 請 人: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超環保」)
他造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工程訴字第1121100948號
4.事實發生日:112/06/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
作」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
6.處理過程: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
契約,雙方就逾期違約金、設備使用費、蒸氣使用費、損害賠償事項產生爭議,經
協調後仍未無法達成共識,鴻超環保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並據台電興達廠陳述意見到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違約金4,04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1)因承接台電興達廠廢水工程而產生未達標準處理量(每日額度處理量400CMD)
規定,每日罰款100仟元,截至112年5月31日合計共53,580仟元,帳入營業
收入之減項。
(2)基於調解目的,雙方同意第1期至第14期(110/9/15~111/11/14)逾期違約金酌
減為7,484仟元。
(二)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蒸氣使用費用逾754萬8,000元之部分債權不存在:
(1)因執行代操作起每期之蒸氣使用量均遠高於系爭契約所預訂每月最大噸數不
超過1,488噸,每月蒸氣最高使用費為551仟元。截至112年5月31日合計共
72,912仟元,帳入勞務成本。
(2)雙方同意每日超過48公噸部分不予計價,台電興達廠對鴻超環保第1期至第14
期(110/9/15~111/11/14)蒸氣使用費逾7,566仟元之債權不存在。
(三)台電興達廠對於鴻超環保設備使用費用7,944萬4,011元之債權不存在:,
該項係屬台電興達廠原擬向鴻超環保請求之金額,因台電興達廠未曾發出帳單,
鴻超環保實際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四)台電興達廠應給付鴻超環保9,294萬1,484元,鴻超環保同意捨棄:
該項係屬鴻超環保原擬向台電興達廠請求已支出設備維修、附屬設備維修損害賠
償之責,經雙方同意,鴻超環保請求台電興達廠應給付之請求,鴻超環保同意捨
棄,此單純為請求權,鴻超環保並無認列入帳,故並無財務之影響數。
(五)於110年3及4月實際已支付罰款11,383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鴻超環保因與台電興達廠訂定「興達電廠FGD 廢水處理設備租賃暨委託代操作工作」履
約爭議,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經調解成立並出具調解成立書。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2/06/16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承認本公司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
通過修訂本公司「組織備忘錄及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承認本公司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
通過修訂本公司「組織備忘錄及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2年4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及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暨銀行可使用融資額 度使用情形
1.事實發生日:112/05/30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65341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112年4月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負債比率:67.43%
流動比率:77.30%
速動比率:70.73%
(2)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112年05月 112年06月 112年07月
-----------------------------------------------------
期初餘額 142,910 127,872 112,834
現金流入 25,000 30,000 35,000
現金流出 40,038 45,038 43,584
期末餘額 127,872 112,834 104,250
-----------------------------------------------------
(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融資額度 已動撥金額 可用餘額
-----------------------------------------------------
112年04月 619,960 352,458 221,650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5/30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65341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112年4月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負債比率:67.43%
流動比率:77.30%
速動比率:70.73%
(2)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112年05月 112年06月 112年07月
-----------------------------------------------------
期初餘額 142,910 127,872 112,834
現金流入 25,000 30,000 35,000
現金流出 40,038 45,038 43,584
期末餘額 127,872 112,834 104,250
-----------------------------------------------------
(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融資額度 已動撥金額 可用餘額
-----------------------------------------------------
112年04月 619,960 352,458 221,650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糾紛法律仲裁之裁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
相對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昆山環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深圳國際仲裁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深國仲涉外受4517號-2仲裁通知書
4.事實發生日:112/05/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主因昆山環保向大井和採購設備一台之買賣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
共識,故2022/08/22昆山環保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員送達《仲裁通知書》等法
律文件。
B)大井和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額度為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其中
凍結銀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另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進行查封。
6.處理過程:
A)因案件複雜,深圳國際仲裁院依據《仲裁規則》第五十條規定,本案裁決作
出期限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B)昆山環保於2023年5月29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
取得深圳國際仲裁院出具之裁決書,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依裁決書作出裁決之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各項應付款項,應在裁決作出之
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設算最高金額約為人民幣3,400仟元。
B)納諾新材料已與昆山環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後5月底昆山環保帳上現金餘額
預計約為人民幣12,000仟元,尚足夠支應,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昆山環保支付判決之各項應付款項,屆時即可申請解除
對廠房之查封,廠房將不會面臨被拍賣等不可控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
相對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昆山環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深圳國際仲裁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深國仲涉外受4517號-2仲裁通知書
4.事實發生日:112/05/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主因昆山環保向大井和採購設備一台之買賣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
共識,故2022/08/22昆山環保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員送達《仲裁通知書》等法
律文件。
B)大井和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額度為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其中
凍結銀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另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進行查封。
6.處理過程:
A)因案件複雜,深圳國際仲裁院依據《仲裁規則》第五十條規定,本案裁決作
出期限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B)昆山環保於2023年5月29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
取得深圳國際仲裁院出具之裁決書,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依裁決書作出裁決之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各項應付款項,應在裁決作出之
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設算最高金額約為人民幣3,400仟元。
B)納諾新材料已與昆山環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後5月底昆山環保帳上現金餘額
預計約為人民幣12,000仟元,尚足夠支應,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昆山環保支付判決之各項應付款項,屆時即可申請解除
對廠房之查封,廠房將不會面臨被拍賣等不可控風險。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69地號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
2.事實發生日:112/5/8~112/5/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土地276.99平方公尺(折算為83.79坪);
建物面積(含車位數量15個):總面積2,075.80平方公尺(折算為627.93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291,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德如股份有限公司。
其與公司之關係:非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預計處分利益新台幣90,000仟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付款條件:
第一期及第二期簽約用印款:總價款百分之十新台幣29,100,000元;
第三期完稅款:總價款百分之十新台幣29,100,000元;
第四期交屋款:總價款百分之八十新台幣232,800,000元。
(2)契約限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經評估整資產所產生之最佳綜效,擬以售後租回方式租回出售樓層供本公司
繼續營運使用,自租賃房屋買賣交屋日起算承租36個月。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專業估價報告及周邊市場行情。
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估價者事務所: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新台幣285,166,016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楊哲豪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09)北市估字第000287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依委託合約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增加資金運用效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5月8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5月8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69地號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
2.事實發生日:112/5/8~112/5/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土地276.99平方公尺(折算為83.79坪);
建物面積(含車位數量15個):總面積2,075.80平方公尺(折算為627.93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291,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德如股份有限公司。
其與公司之關係:非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預計處分利益新台幣90,000仟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付款條件:
第一期及第二期簽約用印款:總價款百分之十新台幣29,100,000元;
第三期完稅款:總價款百分之十新台幣29,100,000元;
第四期交屋款:總價款百分之八十新台幣232,800,000元。
(2)契約限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經評估整資產所產生之最佳綜效,擬以售後租回方式租回出售樓層供本公司
繼續營運使用,自租賃房屋買賣交屋日起算承租36個月。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專業估價報告及周邊市場行情。
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估價者事務所: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新台幣285,166,016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楊哲豪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09)北市估字第000287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依委託合約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增加資金運用效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5月8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5月8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法人董事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指派代表人(新任)_補充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05
2.法人名稱: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3.舊任者姓名:Naumov Alexander
4.舊任者簡歷: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5.新任者姓名:許克昌
6.新任者簡歷:極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Naumov Alexander已於112/04/14辭任,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於112/04/20指派許克昌為新任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05
2.法人名稱: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3.舊任者姓名:Naumov Alexander
4.舊任者簡歷: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5.新任者姓名:許克昌
6.新任者簡歷:極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Naumov Alexander已於112/04/14辭任,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於112/04/20指派許克昌為新任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本公司法人董事Nanoking Ltd.指派代表人(新任)_補充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05
2.法人名稱:Nanoking Ltd.
3.舊任者姓名:葉金榮
4.舊任者簡歷: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5.新任者姓名:林賴美枝
6.新任者簡歷:本公司總經理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葉金榮已於111/12/01辭任,Nanoking Ltd.於112/04/20指派林賴美枝為新任之
法人董事代表人。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05
2.法人名稱:Nanoking Ltd.
3.舊任者姓名:葉金榮
4.舊任者簡歷: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5.新任者姓名:林賴美枝
6.新任者簡歷:本公司總經理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葉金榮已於111/12/01辭任,Nanoking Ltd.於112/04/20指派林賴美枝為新任之
法人董事代表人。
公告本公司111年度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 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2/04/28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
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英屬開曼群島
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
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
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
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三五所述,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因持續虧損,截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之累積虧損為新台幣470,391
仟元,已達實收股本新台幣508,751仟元之二分之一以上。該情況顯示英屬開
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管
理階層業於合併附註三五說明欲將行之對策,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
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
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營業收入之發生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於銷售
與拋光、研磨、散熱、切割及環保事業相關之新材料及技術,其中散熱產品
營業收入佔全年度合併營收比37.21%,由於來自該產品之營業收入係屬重大
且交易頻繁,故民國111年度將散熱產品營業收入之發生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相關之收入認列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考量公司之散熱產品之營業收入認列政
策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及評估散熱產品營業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情形之有效
性。
2. 自散熱產品營業收入中選取樣本執行細項證實測試、查核交易憑證及檢
視期後銷貨退回及折讓是否有異常情形。
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英屬開曼群島商納
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
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
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
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
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
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
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
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
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
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
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
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
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陳致源 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872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黃堯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04806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4/28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1年度XBRL合併報表已於112/5/1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2/04/28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
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英屬開曼群島
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
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
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
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三五所述,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因持續虧損,截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之累積虧損為新台幣470,391
仟元,已達實收股本新台幣508,751仟元之二分之一以上。該情況顯示英屬開
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管
理階層業於合併附註三五說明欲將行之對策,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
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
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營業收入之發生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於銷售
與拋光、研磨、散熱、切割及環保事業相關之新材料及技術,其中散熱產品
營業收入佔全年度合併營收比37.21%,由於來自該產品之營業收入係屬重大
且交易頻繁,故民國111年度將散熱產品營業收入之發生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相關之收入認列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考量公司之散熱產品之營業收入認列政
策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 瞭解及評估散熱產品營業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情形之有效
性。
2. 自散熱產品營業收入中選取樣本執行細項證實測試、查核交易憑證及檢
視期後銷貨退回及折讓是否有異常情形。
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英屬開曼群島商納
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
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
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
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
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
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
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
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
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
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
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
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
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
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
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陳致源 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872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黃堯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04806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4/28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1年度XBRL合併報表已於112/5/1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本公司112年3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及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暨銀行可使用融資額 度使用情形
1.事實發生日:112/04/28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65341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112年3月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負債比率:55.73%
流動比率:68.31%
速動比率:60.75%
(2)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112年04月 112年05月 112年06月
-----------------------------------------------------
期初餘額 168,032 147,994 122,956
現金流入 30,000 32,000 35,000
現金流出 50,038 57,038 59,038
期末餘額 147,994 122,956 98,918
-----------------------------------------------------
(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融資額度 已動撥金額 可用餘額
-----------------------------------------------------
112年03月 619,840 318,038 256,998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28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65341號函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112年3月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負債比率:55.73%
流動比率:68.31%
速動比率:60.75%
(2)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112年04月 112年05月 112年06月
-----------------------------------------------------
期初餘額 168,032 147,994 122,956
現金流入 30,000 32,000 35,000
現金流出 50,038 57,038 59,038
期末餘額 147,994 122,956 98,918
-----------------------------------------------------
(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使用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月份 融資額度 已動撥金額 可用餘額
-----------------------------------------------------
112年03月 619,840 318,038 256,998
-----------------------------------------------------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2/04/26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11年度期末累積虧損為新台幣470,390,996元,
擬以資本公積-普通股股票溢價新台幣408,897,000元彌補虧損,
彌補後之累積虧損為新台幣61,493,996元。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美元0.1000元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11年度期末累積虧損為新台幣470,390,996元,
擬以資本公積-普通股股票溢價新台幣408,897,000元彌補虧損,
彌補後之累積虧損為新台幣61,493,996元。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美元0.100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補充公告 (新增及刪除報告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6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1號3樓A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A)111年度營業報告書。
B)111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C)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D)111年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E)本公司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相關因應措施報告。(新增)
F)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劃報告。(刪除)
G)本公司健全營運計劃執行情形報告。(刪除)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A)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B)修訂本公司「組織備忘錄及章程」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依本公司章程第40條並參照台灣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
本公司擬訂於112年4月7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
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12年4月17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以利董事會回覆是否列入議案結果。
受理方式:採書面方式,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處所: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181號9樓)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行使期間自112年5月17日至112年6月13日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16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1號3樓A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A)111年度營業報告書。
B)111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C)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D)111年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E)本公司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相關因應措施報告。(新增)
F)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劃報告。(刪除)
G)本公司健全營運計劃執行情形報告。(刪除)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A)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B)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B)修訂本公司「組織備忘錄及章程」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8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1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依本公司章程第40條並參照台灣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
本公司擬訂於112年4月7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
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12年4月17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以利董事會回覆是否列入議案結果。
受理方式:採書面方式,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處所: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181號9樓)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行使期間自112年5月17日至112年6月13日止。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4月26日決議因111年度未有獲利,依本公司章程規定,
不分派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4月26日決議因111年度未有獲利,依本公司章程規定,
不分派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4/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39,11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22,80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4,18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89,21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89,35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70,39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7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403,34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900,96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73,02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4/26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39,11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22,80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4,18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89,21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89,35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70,39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7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403,34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900,96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73,02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26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1年度累積虧損為新台幣470,390,996元,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將依公司法第211條提交112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1年度累積虧損為新台幣470,390,996元,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將依公司法第211條提交112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20
2.法人名稱:Nanoking Ltd.
3.舊任者姓名:NA
4.舊任者簡歷:NA
5.新任者姓名:林賴美枝
6.新任者簡歷:本公司總經理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法人名稱:Nanoking Ltd.
3.舊任者姓名:NA
4.舊任者簡歷:NA
5.新任者姓名:林賴美枝
6.新任者簡歷:本公司總經理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法人董事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指派代表人(新任)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20
2.法人名稱: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3.舊任者姓名:NA
4.舊任者簡歷:NA
5.新任者姓名:許克昌
6.新任者簡歷:極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20
2.法人名稱: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3.舊任者姓名:NA
4.舊任者簡歷:NA
5.新任者姓名:許克昌
6.新任者簡歷:極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新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112/04/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法人董事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代表人異動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14
2.法人名稱: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3.舊任者姓名:Naumov Alexander
4.舊任者簡歷: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5.新任者姓名:NA
6.新任者簡歷:NA
7.異動原因:辭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NA
10.其他應敘明事項:待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指派。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14
2.法人名稱: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
3.舊任者姓名:Naumov Alexander
4.舊任者簡歷: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5.新任者姓名:NA
6.新任者簡歷:NA
7.異動原因:辭任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8/26~113/08/25
9.新任生效日期:NA
10.其他應敘明事項:待Green Century Biotech Holdings Ltd.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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