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9/29
2.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9月15日證櫃審字
第1110101563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08
4.自結流動比率:201.41
5.自結速動比率:178.42
6.自結負債比率:67.6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子公司光禹文旅簽訂嘉義項目投資契約,取得50年土地使用權,
故依IFRS16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所致
2.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9月15日證櫃審字
第1110101563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08
4.自結流動比率:201.41
5.自結速動比率:178.42
6.自結負債比率:67.6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子公司光禹文旅簽訂嘉義項目投資契約,取得50年土地使用權,
故依IFRS16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所致
公告本公司111年7月份自結合併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1.事實發生日:111/09/19
2.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9月15日證櫃審字
第1110101563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07
4.自結流動比率:211.34
5.自結速動比率:187.79
6.自結負債比率:66.8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子公司光禹文旅簽訂嘉義項目投資契約,取得50年土地使用權,
故依IFRS16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所致
1.事實發生日:111/09/19
2.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1年9月15日證櫃審字
第1110101563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107
4.自結流動比率:211.34
5.自結速動比率:187.79
6.自結負債比率:66.8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子公司光禹文旅簽訂嘉義項目投資契約,取得50年土地使用權,
故依IFRS16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所致
代子公司光禹文旅公告通過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
1.事實發生日:111/08/26
2.公司名稱:光禹文旅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子公司光禹文旅通過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
專案貸款等補助措施,協助快速融資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光禹文旅是由光禹國際100%投資公司,已在今年2月與嘉義縣政府簽約建設嘉義微型
文化創意園區,以數位藝術及荷蘭印象作為設計發想,打造Holo Park羊角藝術村,
園區規劃數位文創區及藝宿區,如世界聯合沉浸藝術中心、故宮IP藝宿區及親子互動
多媒體。園區內導入核心技術全息投影,結合5G高頻寬低延遲的特性,並首創5G全息
雙地雙向Live表演,帶給觀眾更多沉浸式體驗展或表演。光禹也關注全球氣候暖化議
題,未來將於建築物及停車場設置太陽能板、車充、儲能等設施。
1.事實發生日:111/08/26
2.公司名稱:光禹文旅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子公司光禹文旅通過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
專案貸款等補助措施,協助快速融資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光禹文旅是由光禹國際100%投資公司,已在今年2月與嘉義縣政府簽約建設嘉義微型
文化創意園區,以數位藝術及荷蘭印象作為設計發想,打造Holo Park羊角藝術村,
園區規劃數位文創區及藝宿區,如世界聯合沉浸藝術中心、故宮IP藝宿區及親子互動
多媒體。園區內導入核心技術全息投影,結合5G高頻寬低延遲的特性,並首創5G全息
雙地雙向Live表演,帶給觀眾更多沉浸式體驗展或表演。光禹也關注全球氣候暖化議
題,未來將於建築物及停車場設置太陽能板、車充、儲能等設施。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8,84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5,35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1,77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0,81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0,81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14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24,66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13,57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12,96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8,84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5,35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1,77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0,81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0,81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14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24,66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13,57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12,96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嘉義縣太保市東勢寮段696地號等共22筆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1/4/21~111/4/2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99,472.91平方公尺,折合約30,090.56坪
每單位價格:租金按當年度申報地價10%計算,分50期支付,每期支付345萬元
交易總金額:使用權資產總額新臺幣98,699,587元(未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嘉義縣政府
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租期111年4月21日-161年2月21日,
每年1月31日前繳付該年度租金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招標。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政府公訂價格。
決策單位:經111年4月21日董事長同意,並經111年8月11日董事會追認。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建設嘉義文創園區有助於5G全息商業模式擴展,創造穩定營收來源及提高市場競爭力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11年8月11日經董事會追認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11年8月11日經審計委員會追認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事實發生日111/4/21,惟公司依據IFRS16試算出金額後始提111/8/11董事會追認
嘉義縣太保市東勢寮段696地號等共22筆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1/4/21~111/4/2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99,472.91平方公尺,折合約30,090.56坪
每單位價格:租金按當年度申報地價10%計算,分50期支付,每期支付345萬元
交易總金額:使用權資產總額新臺幣98,699,587元(未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嘉義縣政府
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租期111年4月21日-161年2月21日,
每年1月31日前繳付該年度租金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招標。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政府公訂價格。
決策單位:經111年4月21日董事長同意,並經111年8月11日董事會追認。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建設嘉義文創園區有助於5G全息商業模式擴展,創造穩定營收來源及提高市場競爭力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11年8月11日經董事會追認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11年8月11日經審計委員會追認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事實發生日111/4/21,惟公司依據IFRS16試算出金額後始提111/8/11董事會追認
1.股東會日期:111/06/30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案。
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案。
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披露 其不服貴州省黔東南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 結果,擬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
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黔26 民終766號(二審案件編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
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
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
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
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
院提出上訴,當地委任律師於111年6月22日查詢判決結果並通知公司該二審判決
駁回了新字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6.處理過程:
(一)二審判決理由要點:
1.二審判決之判決理由並未明確其法律依據。
2.二審判決理由基本重複一審判決,認為是新字公司的行為導致暢達合同目的
不能實現。
(二)二審判決存在的問題:
1.判決理由未回應新字公司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具體依據哪一項相關的合同
規則判定暢達公司有解除權。
2.二審判決未認定暢達公司不能按約交付場地的違約行為。
3.同一審判決一樣,二審判決錯誤將新字公司為避免雙方損失擴大將合同項下貨
物異地存儲的行為認定為導致暢達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原因之一。
4.新字公司擬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再審請求如下:
(1)請求撤銷編號為(2022)黔26 民終766號(二審案件編號)。
(2)請求改判:駁回暢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新字公司的反訴請求,要求暢達
公司支付發貨款人民幣455萬元、倉儲及運輸費用人民幣50萬元。
(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暢達公司承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新字公司擬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以維護公司
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
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黔26 民終766號(二審案件編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
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
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
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
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
院提出上訴,當地委任律師於111年6月22日查詢判決結果並通知公司該二審判決
駁回了新字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6.處理過程:
(一)二審判決理由要點:
1.二審判決之判決理由並未明確其法律依據。
2.二審判決理由基本重複一審判決,認為是新字公司的行為導致暢達合同目的
不能實現。
(二)二審判決存在的問題:
1.判決理由未回應新字公司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及具體依據哪一項相關的合同
規則判定暢達公司有解除權。
2.二審判決未認定暢達公司不能按約交付場地的違約行為。
3.同一審判決一樣,二審判決錯誤將新字公司為避免雙方損失擴大將合同項下貨
物異地存儲的行為認定為導致暢達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原因之一。
4.新字公司擬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再審請求如下:
(1)請求撤銷編號為(2022)黔26 民終766號(二審案件編號)。
(2)請求改判:駁回暢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新字公司的反訴請求,要求暢達
公司支付發貨款人民幣455萬元、倉儲及運輸費用人民幣50萬元。
(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暢達公司承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新字公司擬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以維護公司
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1/04/25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5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4/25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122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4,027)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9,141)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1,085)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1,085)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0,948)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18)11.期末總資產(仟元):251,84412.期末總負債(仟元):102,059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52,063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一)目前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 (惟該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知悉或同意認購本次私募普通股案) :心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長、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湯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字維新/本公司董事長及法人(心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詠吉/本公司董事及法人(湯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宗耀/本公司董事及總經理王維琪/本公司經理人孫禾/本公司經理人(二)選擇方式與目的:考量其對本公司相當了解,且能提供本公司營運或發展所需之各項支應。(三)法人應募人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心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字維新(100%)/本公司董事長湯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李詠吉(100%)/本公司董事(四)若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其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協助公司提高技術、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1)必要性:有助於提高市場競爭力及本公司長期營運成長能力,故有其必要性。(2)預計效益:將有助於本公司業務的擴展,改善營運績效、財務結構。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發行普通股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限,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至五次辦理。5.得私募額度:私募發行普通股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限,每股面額10元,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以兩者計算價格孰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二)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依法令規定訂定之。(三)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有正面之助益。預期可滿足本公司營運所需並厚植未來業務成長潛力,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的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依法令規定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或遇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需修正時,於不違反上述原則及範圍內,提請111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5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79號6樓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10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庫藏股執行情形報告。4.110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暨合併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110年度虧損撥補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3.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4.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新增)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5/02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30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貴州省 凱里市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1)黔2601 民初10409號(一審案件編號)4.事實發生日:111/02/0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故新字公司於2022年2月中連假結束後始收到判決書。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6.處理過程:新字公司已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提出上訴,主張因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作為違約方的暢達公司無權解除合同,作為守約方的新字公司有權要求暢達公司支付貨款,上訴請求如下:(1)請求撤銷編號為(2021)黔2601 民初10409 號的一審判決。(2)請求改判:駁回暢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新字公司的反訴請求,要求暢達公司支付發貨款人民幣455萬元、倉儲及運輸費用人民幣50萬元。(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暢達公司承擔。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新字公司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31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79號6樓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10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庫藏股執行情形報告。4.110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暨合併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110年度虧損撥補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3.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5/02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30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光禹文旅科技開發(股)公司公告與嘉義縣政府簽訂 50年BOT及OT「嘉義縣微型文創園區興建暨營運移轉案」投資契 約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2/24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嘉義縣政府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02/22~161/02/2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雙方同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由光禹文旅科技開發(股)公司投資「嘉義縣微型文創園區興建暨營運移轉案」並為相關公共建設之興建後並為營運,期間50年面積9.9公頃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規定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有助於本公司未來營運與業務拓展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拓展本公司業務,增加營收及獲利9.其他應敘明事項:1.於111年02月24日收到嘉義縣府來函通知2.基地位於嘉義縣太保市, 行政院長蘇貞昌於110年9月5日宣布嘉義科學園區設立於本基地北側及東側的台糖土地,基地面積88公頃 ,本項目西側鄰接故宮南院,南側面對太保市區,東側鄰接未來的嘉義科學園區,距離嘉義高鐵站約6分鐘車程,交通便利。本基地佔地9.9公頃, 許可年限自投資契約簽訂日開始起算50年,定位為「東方威尼斯-Holo Park羊角藝術村」 結合當地自然景觀本基地與故宮南院、蔗埕文化園區形成帶狀藝文、文創走廊,是一個以藝術休閒度假為市場訴求點,將數位科技與在地文化深度融合,以場景形塑為氛圍,以休閒度假結合沉浸體驗為訴求的文創科技旅遊度假園區。
公告本公司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案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覆 准予備查 1.事實發生日:111/01/272.公司名稱: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委由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經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後,業已於111年1月22日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覆准予備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凡本公司股東自111年4月1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配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 請駕臨或郵寄至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7號6樓)辦理,聯絡電話:02-2563-5711。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1/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慧雲/本公司會計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孫禾/本公司會計經理/上準微流體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副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11/01/25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1/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慧雲/本公司會計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孫禾/本公司會計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11/01/25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0/12/30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張淑瓊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梁華玲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張淑瓊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林柏全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自民國110年度起,改由張淑瓊及林柏全會計師簽證。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不適用。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0/12/06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不適用。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2/302.公司名稱: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本公司股務作業原委請統一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擬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改由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配合業務需要,本公司股務作業相關事務於民國111年4月1日起委由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各股東如需洽辦有關股票過戶、質權設定或撤銷、領息、配股、變更地址、印鑑更換掛失及其他股務作業,請逕洽或郵寄至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2)新股務代理機構名稱: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3)新股務代理機構營業處所: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7號6樓電話:02-2563-5711。
1.事實發生日:110/12/302.公司名稱: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庫藏股轉讓員工並訂定認股基準日6.因應措施:(1)本公司108年第一次及109年第1次買回之庫藏股分別為564700股及804500股,將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及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規定轉讓予員工。(2)員工認股基準日訂為111年1月3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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