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電信(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4/01/30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1月30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28日裁定選任周佑霖為本公司破產管理人。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1/152.發生緣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12月18日為重整程序終止併宣告破產之裁定於104年1月9日裁定確定。前揭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公司業於104年1月15日接獲並收文在案。3.因應措施:為維護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用戶之通訊權益,本公司仍將盡力維持網路之正常運作。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2/26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12/26收到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終止併宣告本公司破產。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3.因應措施:為維護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用戶之通訊權益,本公司仍將盡力維持網路之正常運作。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3/12/2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東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黃義嘉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監察人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5/06/29~98/06/28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00%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3年12月24日收到東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義嘉之辭任書,通知本公司自103年12月19日起辭任監察人一職。
1.發生變動日期:103/12/2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東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黃義嘉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監察人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5/06/29~98/06/28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3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業務繁忙,自103年12月24日起辭任監察人一職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3/12/16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王自軍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徐文亞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無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無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無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動通知終止對本公司民國103年度財務報表及所得稅查核簽證等服務之委任。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因本公司於103 年12 月11日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已克盡所有最大努力,仍無法重整計畫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且亦不為重整計畫之展延或重行審查重整計畫之聲請,據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終止對本公司民國103年度財務報表及所得稅查核簽證等服務之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3/12/16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無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3/12/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大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簡明仁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詹朝慶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華南張敏玉/洪士琪/吳統雄/吳清源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董事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5/06/29~98/06/28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7/7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業務繁忙,自103年12月17日起辭任董事一職
1.發生變動日期:103/12/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張志弘/碩英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榮祥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董事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5/06/29~98/06/28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3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業務繁忙,自103年12月17日起辭任監察人一職
1.發生變動日期:103/12/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簡明仁/詹朝慶/張敏玉/洪士琪/王華南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董事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1/06/29~104/06/28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5/7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業務繁忙,自103年12月17日起辭任董事一職
1.發生變動日期:103/12/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張志弘/碩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祥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董事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1/06/29~104/06/28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3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業務繁忙,自103年12月17日起辭任監察人一職
1.事實發生日:103/12/112.發生緣由:本公司重審版重整計畫執行展延期限至103年12月20日止,針對本公司重審版重整計畫執行期限屆期之因應,本公司於103年12月11日召開第七十四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如下:(1)重整計畫經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等克盡所有最大努力,仍無法於目前所訂之重整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有關階段成果總報告已於103年11月29日第七十三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上報告。(2)除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外,擬不為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展延與重行審查重整計畫之聲請。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3年12月12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召開之調查庭上就本重整案最新實況呈報受理法院,並建請法院本於職權為必要裁定,包含為確保本重整個體秩序之維繫,依據公司法第307條規定為宣告破產之裁定。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2/042.發生緣由:本公司「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核心機房(座落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42-16號3樓),因租賃物所有權人-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田毛紡)催收債權之故,而對本公司為停斷電處置,致使本公司「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核心機房無法續予運作而被迫暫停網路服務。3.因應措施:「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係本公司重整計晝業務更生重要計晝項目,本公司正持續與王田毛紡為必要之債務清償計晝協商,企以回復相關網路服務。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9/232.發生緣由:本公司就103年9月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對本公司各往來銀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基金、股票等屬本公司資產於新臺幣2,426萬7,860元之範圍內核發扣押執行命令乙案提出聲明異議,案經該署決定異議駁回。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近日召開重整聯席會報告本案結果,並就對本公司之影響及後續可採行救濟措施進行評估、討論與決議,以維員工、通訊用戶及債權人等之權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9/05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9月5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對本公司各往來銀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基金、股票等屬本公司資產於新臺幣2,426萬7,860元之範圍內核發扣押執行命令。3.因應措施:本公司於同日已依法具函向該署提出聲明異議,並到署向執行官陳述說明本公司所已備具之重建更生潛在價值與機會,暨刻正進行中之募資計畫執行近況等事宜,據此請求撤銷執行命令,以公平合理維護眾多員工生計、通訊用戶及債權人等之權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8/202.發生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會議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可決之重審版重整計畫關於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畫」及第五章「資金募集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9/022.發生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裁定認可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重審版,關於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畫及第五章資金募集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一年(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6/042.發生緣由:(一)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依公司法第300條之規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召集重整期間第三次關係人會議。 (二)依據法院審查確定之債權及股權暨計得之資料,分別依有擔保債權組、無擔保債 權組及股東組投票表決,共計3組關係人均同意通過重整計畫。 (三)本公司將依本次關係人會議表決之結果陳報法院,依法進行後續之程序。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5/302.發生緣由:本公司將於101年6月4日15時召開第三次關係人會議,關係人清冊自101年6月1日起, 於營業時間備置於臺北市堤頂大道二段301號5樓(即本公司營業處所),供重整債 權人、股東及各利害關係人查閱。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第三次關係人會議之關係人表決權數更正計算基準日及開會地點通知1.事實發生日:101/05/07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99條規定,如債權人之名稱及數額,有應為更正之必要者,訂 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至101年5月25日為關係人更正申報期間。並於民國101年 5月26日至101年5月29日為本公司更正申報之審查期日。經更正申報審查完畢之 關係人清冊,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即於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召集期日之三日前,聲 報法院及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並公告之,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查閱。 另本次召開地點: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6樓 台北市青少年育樂中心 國際會議廳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5/022.發生緣由:主旨錯字3.因應措施:原公告主旨”第二次”改為”第三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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