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電信(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1/04/30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第四十八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召開第三次關係人會議。 一、召開時間:民國101年6月4日下午3時 二、召開地點:另行通知 三、召集事由: a.重行審查重整計劃以為必要變更。 b.財務報告及業務報告 c.重整計畫執行進度及其他重整事務之報告。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有關會議召集地點及事務準備,擬授權常駐重整人全權處理之。 二、本公司重整計畫書依公司法第300條規定將於開會五日前隨開會通知寄送關係 人,各關係人並得隨時於本公司官方網站查詢。 三、重整計畫書、各關係人重整債權數額、股東表決權數亦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 ,各關係人得於本公司營業時間洽詢。
1.事實發生日:101/04/122.發生緣由:大眾電信三年多前為強化財務結構與經營體質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並於前年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執行經關係人會議通過之重整計劃,期 以多項更生及財務計劃達成轉型之目標。其中包含低效話務地區優化計劃,本優 化計劃之目的及精神乃在將台中、高雄等低效話地區先行申請暫停營業以縮減每 年高達新台幣上億元以上之虧損,將經營資源與能量回防北台灣地區,於該等地 區暫停營業期間將持積極規劃與部署為未來回復營業所需之服務平台與系統。因 此依循主管機關既有之程序提出『低效話務區基站網路優化』申請,很遺憾主管 機關因對重整計劃文義精神解讀之不同並未核准本項申請。 3.因應措施:大眾電信為達永續經營之目標,將依主管機關裁定結果召開第三次關係人會議就文意解讀部分進行補充。 4.其他應敘明事項:大眾電信為因應電信市場發展趨勢與客戶需求,將更積極部署與投入重要資源深耕北台灣地區無線行動與寬頻通訊服務,包含分區分段PHS設備 擴容計劃及4G無線寬頻網路佈建計劃, 將以北台灣為基地重新出發,將有限的資 源,做最有效的分配與整合,為長程以來一路始終支持全台唯一恆常穩定低功率 的PHS用戶,提供更優質且多元的一次性購足服務,大眾電信將持續不中斷的提供 PHS通訊服務以守護家園,守護健康,並守護荷包。
1.事實發生日:101/03/022.發生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裁定認可之本公司重整計畫。因應重整之需求,本公司提出重整 計畫重行審查聲請,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由本公司關係人會議重 行審查。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12/29 2.發生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整字 第五、六號裁定認可之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畫,關於第四章重整期間事業更生計畫及第五章資金募集計畫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0/11/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總經理:許峻源/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總經理:林榮曾/原技術長林榮曾先生代理總經理職務5.異動原因:原代理總經理許峻源先生退休。6.新任生效日期:100/12/0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10/312.發生緣由:本公司常駐重整人依重整計畫及聯席會授權決議,原暫訂民國100年10月31日為本公司減資基準日。茲因本公司為特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受有主管機關法定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且所洽定潛在投資者內部評估作業尚未完成,擬視整體重整計劃執行現況,另訂減資基準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09/302.發生緣由:本公司重整計劃所訂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分七年平均按季償還之償債計劃,因資金募集進度不如預期,致使未能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償還約定應給付之重整債權計新台幣約4,000餘萬元,基於重整計劃現階段已有重大不能執行之狀況,考量本公司仍具有重建更生之價值且本平台所關係之社會公益性與消費者權益等因素,經重整人及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擬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部份重整計劃,包含延後重整債權之償還期限等事宜。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06/302.發生緣由:依100/03/25第36次聯席會聯席會決議暫訂民國100年6月30日為本公司減資基準日,並授權常駐重整人視募資狀況予以調整之;本公司為特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受有主管機關法定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茲因所洽定潛在投資者內部評估作業尚未完成,故而必須調整暫訂減資基準日為民國100年10月31日,然倘作業進度有所調整,常駐重整人仍得應資金到位需求性依前會議決議變動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03/252.發生緣由:依上次聯席會決議,暫訂民國100年3月29日為本公司重整計畫之減資基準日。因本公司為特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受有主管機關法定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為應資金募集作業進度需求,擬將前暫訂減資基準日調整為暫訂民國100年6月30日,並授權常駐重整人視募資狀況,予以調整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0/03/17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關於「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禁止記名式股票移轉之原因已消滅而不存在。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玉、駱建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100/03/11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0/03/17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關於「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讓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部分之裁定,關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處分,應予撤銷。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屬重整計畫進行所需。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玉、駱建國、吳統雄、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100/03/11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9/12/30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7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依本公司重整計畫之資金募集計畫,自本重整計畫獲法院裁定核可日起三十日內,訂定減資基準日,並授權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訂定之。二、除另有裁定無法確定之事由外,擬依上揭經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內容,暫訂民國100年3月29日為減資基準日。。三、考量本公司為特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受有主管機關法定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未來應資金募集作業進度需求,前暫訂之減資基準日仍得於提報聯席會同意後調整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9/05/272.發生緣由:(一)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依公司法第300條之規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召集重整期間第二次關係人會議。(二)依據法院審查確定之債權及股權暨計得之資料,分別依股東組、無擔保債權組及有擔保債權組投票表決,共計3組關係人均同意通過重整計畫。(三)本公司將會依本次關係人會議表決之結果陳報法院,依法進行後續之程序。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9/05/11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召開二次關係人會議。二、第二次關係人會議召開時間: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8時45分(8時開始報到)三、第二次關係人會議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號4樓南港國際展覽中心4樓402C會議室。四、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公司業務報告2.公司財務報告3.重整計畫之主要內容報告。(二)討論事項:1.審議及表決本公司提出之重整計畫書2.臨時動議。五、其他:本公司重整計畫書將於開會五日前隨開會通知寄送關係人,各關係人並得隨時於本公司官方網站查詢。另重整計畫書、各關係人重整債權數額、股東表決權數亦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各關係人得於本公司營業時間洽詢。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8/10/022.發生緣由: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8年3月3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賦予重建更生之機會,依重整必要之程序,本公司於今日10月2日召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報告現有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並提報重整計畫。會中特別針對債務償還與資金募集等兩大計畫向關係人說明。謹此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8/09/152.發生緣由: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8年9月8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本公司重整事件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為:98年10月2日上午9時。處所為台北市基河路250號新光人壽教育會館B1-101室。謹此公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8/04/072.發生緣由:一、依公司法第298條第1項之規定,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於審查期日前,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二、本公司聲請重整事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定98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3日為股東權及債權之申報期間。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後,經重整監督人多次召開會議,謹就初步審查結果,依權利性質不同,分別製作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股東清冊,並就初步審查結果認為不存在者,記名其數額及理由。三、上揭初步審查清冊,自98年4月7日起,於營業時間備置於臺北市建國北路1段80號3樓(即本公司營業處所),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各利害關係人查閱。四、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訂於98年4月10日於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80號3樓,本公司營業處所為法院之審查期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8/03/04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2).選派張敏玉、駱建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3).選任洪士琪、黃慶堂及簡仁德為重整監督人。(4).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至同年四月三日之營業時間。處所為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八十號三樓(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5).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6).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7).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處所為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八十號三樓(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8).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處所為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五百四十二號之十六王田科技大樓三樓。(9).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臺北地方法院審酌本公司業務、財務、資產與負債等情狀,與主管機關以及檢查人、債權人之意見,認為本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非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依公司法第285條之一第3項第2款規定,准予重整。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碩英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汪憶珊、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98/03/03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11/28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法院聲請之緊急保全處分,於97年12月09日屆滿,為期重整裁定前能保持公司現狀及法院須待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後,始能決定重整一案。爰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規定,於97年11月27日具狀聲請延長緊急保全處分之期間,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延長90日,重整案件目前仍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查中。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7年12月2日收到法院前開裁定。
1.事實發生日:97/10/202.發生緣由:本公司私募發行普通股於97/11/01發行期限屆滿,於97/10/20董事會決議截至目前尚未發行壹億陸仟萬股之私募普通股,除97/08/06召開九十七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已轉撥壹仟萬股以支應甲種特別股之發行所需外,餘到期仍未發行者暫緩辦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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