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鎵光電(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30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60,332,119元(每股配發約0.3元)。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另訂除息基準日,屆時另行公告。前項股東紅利係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每股配發約0.3元,惟因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可開始執行,因此在除息基準日前股數仍會變動,如嗣後因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執行權利,導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而因此發生變動時,將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3.其他應敘明事項:擬議配發員工紅利21,050,000元,董監酬勞7,016,000元,均以現金發放。
1.事實發生日:98/03/20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陳志佳請求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股票100,000股之爭議,雙方已達成訴訟上之和解,訴訟程序因此終結。本案件及和解內容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8/02/18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九十七年度財務報表,如下:營業收入(新台幣千元):2,002,259營業毛利(新台幣千元): 738,141稅前利益(新台幣千元): 160,042純益(新台幣千元): 292,202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元): 1.46稀釋後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元):1.34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詳細資料請至公開資訊站財務報表專區點閱
1.事實發生日:98/02/18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鑑於金融風暴引發之全球經濟不景氣,致使台灣股市亦受影響,為顧及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決議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回申請股票上市案。並將視適當時機擇期儘快再重新申請股票上市。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8/02/18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未上市櫃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因本公司辦理召開98年度股東常會作業事宜,自98年3月23日至98年5月21日止,停止受理轉換登記。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98年3月23日)之前三營業日前,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申請手續。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2/182.股東會召開日期:98/05/2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中市工業區38路189號(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九十七年營運報告。(2)監察人審查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本公司募集國內第一次未上市櫃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原因及相關事項報告。二.承認事項:(1)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案。(2)九十七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四.臨時動議或其他議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8/03/2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8/05/21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自擬定於98年3月11日起至98年3月2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股東提案手續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受理提案之地點: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工業區34路40號 電話:04-23509999(2)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仍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科洽詢,電話:02-23253800(3)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未上市櫃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自98/3/23~98/5/21止亦停止轉換.停止行使認股權。
1.事實發生日:97/12/05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未上市櫃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自97年12月6日起轉換價格由原每股新台幣34.96元調整為新台幣27.97元。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針對陳志佳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股票100,000股一審判決結果1.事實發生日:97/10/31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原告聲稱本公司於民國92年間曾由當時之董事長承諾給付股票100,000股,原告方於96年3月間向本公司提出請求給付,並與本公司於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協調不成後提起訴訟。(2)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原告”統一編號16497110號、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票100,000股。(3)本公司認為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容有違誤,並已依法提起上訴,故本件爭議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4)本案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縱使獲法院不利判決,至多亦僅需給付原告請求之100,000股股票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日期:97/10/302.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及投資內容:迄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對本次大陸投資實際投資金額為0元。3.其他鞥敘明事項:投審會核准日期及金額:97年4月17日;金額美金玖拾捌萬元。投審會核准文號:經審二字第09700104730號。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97/08/18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96/07/01~97/06/30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上市申請作業需求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97/08/18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8/152.公司名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九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如下:營業收入(新台幣千元):1,129,686營業毛利(新台幣千元): 435,148稅前利益(新台幣千元): 189,211純益(新台幣千元): 211,380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元): 1.21稀釋後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元):1.14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詳細資料請至公開資訊站財務報表專區點閱
1.傳播媒體名稱:電子時報6版2.報導日期:97/06/183.報導內容:該報6版報導-預估2008年EPS將達到3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針對該媒體報導預估本公司本年度EPS訊息,係記者自行估計,並非本公司發佈之資訊,特此說明。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3版2.報導日期:97/05/053.報導內容:如該報A3版標題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關於報載相關內容純屬媒體臆測,本公司一無所悉,特此澄清。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重大訊息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09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體正式員工為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7.1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如於發行期間內本公司股票業已上市或上櫃,就本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始發行者,實際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7.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贈與、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仍未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或其他任何權利。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3 年 30%屆滿4 年 100%7.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7.4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7.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3.死 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7.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7.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5.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留職停薪:如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該部分認股權,若適逢法定或本辦法所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7.2項之行使時程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7.調職轉任:如認股權人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子公司時,其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影響。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得授權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以及如未消滅者,其得行使期間等。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8.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普通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9.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9.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6/08/15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0.2元,計新台幣32,000,000元。股票股利:每仟股配發75股,計新台幣120,000,000元。3.除權(息)交易日:96/09/044.最後過戶日:96/09/05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6/09/06~96/09/106.除權(息)基準日:96/09/1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96/08/01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1) 通過調整暨變更本公司九十五年度盈餘分配案。二、討論事項:(1) 通過調整暨變更辦理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案。(2)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6/06/12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洪銘煌/廣鎵光電(股)公司董事兼任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楊桂華/廣鎵光電(股)公司董事兼任總經理5.異動原因:依公司章程規定設置副董事長一名暨組織架構調整6.新任生效日期:96/06/127.其他應敘明事項:原任總經理洪銘煌博士自96年6月12日起榮任本公司副董事長免兼總經理。
1.董事會決議日:96/06/12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副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洪銘煌/廣鎵光電(股)公司董事兼任總經理5.異動原因:增設6.新任生效日期:96/06/12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兼任總經理洪銘煌博士自96年6月12日起榮任本公司副董事長免兼總經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6/12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96/08/01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街60號4.召集事由:一、承認事項:(一)承認調整暨變更本公司九十五年度盈餘分配案。二、討論事項:(一)調整暨變更辦理本公司九十五年度增資發行新股案。(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6/07/03~96/08/0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6/12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0.2元,計新台幣32,000,000元。股東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12,000,000股,每仟股無償配發75股。員工紅利:計新台幣28,533,59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853,359股。董監酬勞:計新台幣5,706,719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0.2元,計新台幣32,000,000元。股東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12,800,000股,每仟股無償配發80股。員工紅利:計新台幣28,533,59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853,359股。董監酬勞:計新台幣5,706,719元。二、變更原因:(1)本公司九十五年度稅後盈餘計新台幣211,359,954元,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新台幣16,823,385元,合計本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為新台幣228,183,339元。(2)上述可供分配盈餘原於96年3月12日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決議通過,並於96年4月23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依照本公司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21,135,995元,員工紅利計新台幣28,533,590元,董監事酬勞計新台幣5,706,719元,股東紅利計新台幣160,000,000元(其中股票股利每股0.8元,計新台幣128,000,000元,現金股利每股0.2元,計新台幣32,000,000元),期末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12,807,035元。(3)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審核本公司申報之盈餘(含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時,發現本次盈餘分派之股東紅利佔累積可分配盈餘92.6%,有違返公司章程第19條之1規定,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50%至90%。(4)故擬調整暨變更本次盈餘分配案中有關股東紅利之分配,其中發放股票股利金額擬調整變更為120,000,000元,發放現金股利維持不變為32,000,000元,股東紅利合計為新台幣152,000,000元,經以上調整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20,807,035元。三、其他事項:(1)為配合95年度盈餘分配調整案,本公司擬以股東紅利新台幣120,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2,000,000股,依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75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行歸併成一股,並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逾期未申請歸併者,依公司法240條規定以現金分派至元止,並統由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2)原以員工紅利新台幣28,533,590元,轉發行新股2,853,359股維持不變。(3)調整後擬以股東紅利新台幣120,000,000元、員工紅利新台幣28,533,590元,共計新台幣148,533,590元,發行新股共計14,853,359股,發行新股後之實收資本額總計為新台幣1,748,533,59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總計174,853,359股。本次發行新股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如有相關未盡事宜,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4)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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