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力美科技(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6/06/272.發生緣由:一○六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事項公告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1)通過承認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通過承認105年度虧損撥補案二、討論事項(一)(1)通過修正本公司章程案(2)通過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通過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案三、選舉事項:通過選舉本公司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案四、討論事項(二)(1)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及董事競業禁止案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倪爾斯)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Dimitri Edward de Vreeze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JIANG WEIMING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Adrianus Leonardus Clasina Josephus van Beek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Achim Ernst Hupperts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6/06/27~109/06/26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德利普達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人 JIANG WEIMING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DSM China President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不利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簡易股份轉換案,特對股東及質權人公告1.事實發生日: 106/05/022.發生緣由:本公司大股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德利普達」)業於日前完成對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公開收購,並取得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為有效整合集團營運管理,發揮經營綜效,本公司及德利普達於106年5月2日分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之規定,以簡易股份轉換方式,由德利普達支付現金每股價格新台幣3.4元予德利普達以外之本公司所有股東,作為取得所有非屬於德利普達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對價(以下稱「本股份轉換案」)。於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德利普達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爰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公告股東及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如下事項:一、本公司董事會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之決議要旨如下,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之其他詳細內容,另請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1.德利普達已完成對於本公司之公開收購並取得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爰依企業併購法第30條之規定,以簡易股份轉換方式完成本股份轉換案。本股份轉換案及股份轉換契約於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毋須再提請股東會同意。2.本股份轉換案,德利普達取得本公司每1股普通股股份之對價為現金新台幣3.4元。3.本股份轉換案之股份轉換基準日暫訂為106年7月1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時,由本公司及德利普達董事會分別授權其董事長協議訂定之。二、股份轉換基準日將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三、如持有實體股票者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將失其效力。四、如就本股份轉換案有任何異議者,請自106年5月2日起至106年6月1日止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郵寄地址為: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90號6樓),向本公司表示異議(須記載股東姓名、地址、請求買回之股份數額,以及請求之股份公平價格),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收買其持有之股份,逾期未表示異議即視為無異議。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4/2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鍾信勇 本公司董事鍾正哲 本公司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補4.異動原因: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依法解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3/06/25~106/06/24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69.其他應敘明事項:106/04/28接獲董事通知,董事任期中股數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依法解任。
公告本公司法人監察人因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 監察人一職自然解任。1.發生變動日期:106/04/2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資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璟慧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原因: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3/06/25~106/06/24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29.其他應敘明事項:106/04/28接獲監察人通知,監察人任期中股數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依法解任。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6/04/2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鐘信勇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倪爾斯 本公司現任法人董事代表人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任5.異動原因:因退休請辭董事長一職6.新任生效日期:106/04/24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4/24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配合本公司股票預定於2017年4月28日終止興櫃掛牌買賣,擬依照公司法之規定申請停止公開發行。6.因應措施:實際停止公開發行日期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之日為準。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24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242.股東會召開日期:106/06/27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公司會議室(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90號6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05年度營業報告書(2)監察人審查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之審查報告二、承認事項:(1)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105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1)修正本公司章程案(2)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案四、選舉事項:(1)選舉本公司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案五、討論事項二:(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4/2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6/27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期間訂為:106/4/26~106/5/5。 受理提案處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90號6樓
1.發生變動日期:106/04/2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程守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暫缺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個人因素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5/06/28~106/06/24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2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6/04/21接獲程守真獨立董事辭任書,生效日為106/04/21。
1.事實發生日:106/04/13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櫃檯買賣中心今日公告證櫃審字第10601005463號函示自106年04月28日起,終止本公司(股票代號6507)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06年04月28日。4.其它應敘明事項:依據櫃買中心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06/04/10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主辦輔導券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函辭任本公司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並口頭告知第一證券股份公司也同時辭任本公司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依興櫃審查準則第40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櫃買中心得終止本公司股票櫃檯買賣,實際終止交易日依櫃買中心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將依櫃買中心相關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6年02月底自結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 及105年12月底屆期銀行借款之因應措施1.事實發生日:106/03/31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5年11月7日證櫃審字第1050031509號函辦理(1)依106年02月底自結財務報表計算之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負債比率:負債比率:88.53%流動比率:40.32%速動比率:24.53%(2)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項目/月份 106年03月 106年04月 106年05月期初現金餘額: 167,959 306,748 264,099現金流入合計: 293,210 95,760 113,912現金流出合計: 154,421 138,409 139,529期末現金餘額: 306,748 264,099 238,482(3)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單位:新台幣仟元)融資額度:1,629,516已用額度:1,629,516額度餘額: -6.因應措施:本公司相關債權銀行皆同意展延公司借款(包括聯貸案及短期借款)之到期日至少至2017年年底止,並已於2017/3/3公告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6/06/27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濱廠會議室(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三路6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05年度營業報告書(2)監察人審查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之審查報告二、承認事項:(1)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105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1)本公司擬與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案(2)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4/2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6/27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期間訂為:106/4/26~106/5/5。受理提案處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90號6樓
修正本公司對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相關事宜說明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民國106年3月3日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稱謂 姓名 持有股份數量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股 董事 鍾信勇 1,600,000股 136,828股 董事 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937,677股 0股 代表人 Dimitri Edward de Vreeze 0股 0股 董事 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937,677股 0股 代表人 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 0股 0股 董事 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937,677股 0股 代表人 JIANG WEIMING 0股 0股 董事 鍾正哲 380,843股 43,519股 獨立董事 Menno Goedhart 0股 0股 獨立董事 程守真 0股 0股 監察人 資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33,593股 0股 監察人 Eric Lodder 0股 0股3.董事會出席人員:鍾信勇董事長、Dimitri Edward de Vreeze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JIANG WEIMING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鍾正哲董事、Menno Goedhart獨立董事、 程守真獨立董事。4.董事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一)本公司於106年3月6日召開董事會,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案,對於本公司股東 之建議進行討論。本案於討論及表決時,因董事鍾信勇就本次公開收購 已簽署應賣承諾書,而董事Dimitri Edward de Vreeze、 董事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及董事JIANG WEIMING等三位董事為 本次公開收購人(即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 故前開四位董事均為本次公開收購案之利害關係人,依法不參與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以迴避。 (二)其餘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對本公司股東建議如下: 經參酌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 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可知本次公開收購係依照 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 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及 審議結果說明如下: (1) 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相關附件內容(包括公開收購人出具履行 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公開收購人決議辦理本次公開收購之董事會 議事錄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履約保證書等) ,以及本公司為查證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審閱公開收購人 所提供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2015年財務報告,可知公開收購人 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一般投資業, 截至2015年底,銀行存款尚有現金新台幣8,995,775元,並持有本公司 股份50,937,677股(約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51%)。 (2)收購條件公平性: 依據本公司委任獨立專家陳靖玲會計師所出具之「普通股每股股權 價值合理性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民國106年1月31日) 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2.35元至3.53元內,而本次 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3.4元), 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且適用於所有 股東,其收購條件請參閱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至8頁,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屬公平。 (3)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可知,為因應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 已於民國106年3月3日董事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授權資本總額至 新台幣2,736,000,000元,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共43,000,000股, 每股新台幣10元,預計增資新台幣430,000,000 元,部分將作為本次 公開收購對價之價金,由公開收購人唯一股東DSM NeoResins Holdings B.V.全數認購該次全部增資發行之新股,公開收購人並出具 承諾書,將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另依據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
本公司對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相關事宜說明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民國106年3月3日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 稱謂 姓名 持有股份數量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股 董事 鍾信勇 1,600,000股 136,828股 董事 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937,677股 0股 代表人 Dimitri Edward de Vreeze 0股 0股 董事 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937,677股 0股 代表人 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 0股 0股 董事 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937,677股 0股 代表人 JIANG WEIMING 0股 0股 董事 鍾正哲 380,843股 43,519股 獨立董事 Menno Goedhart 0股 0股 獨立董事 程守真 0股 0股 監察人 資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33,593股 0股 監察人 Eric Lodder 0股 0股3.董事會出席人員:鍾信勇董事長、Dimitri Edward de Vreeze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JIANG WEIMING董事(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鍾正哲董事、Menno Goedhart獨立董事、 程守真獨立董事。4.董事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 (一)本公司於106年3月6日召開董事會,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案,對於本公司股東 之建議進行討論。本案於討論及表決時,因董事鍾信勇就本次公開收購 已簽署應賣承諾書,而董事Dimitri Edward de Vreeze、 董事Petrus Jacobus Hubertus Niels及董事JIANG WEIMING等三位董事為 本次公開收購人(即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 故前開四位董事均為本次公開收購案之利害關係人,依法不參與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以迴避。 (二)其餘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對本公司股東建議如下: 經參酌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 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可知本次公開收購係依照 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 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及 審議結果說明如下: (1) 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相關附件內容(包括公開收購人出具履行 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公開收購人決議辦理本次公開收購之董事會 議事錄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履約保證書等) ,以及本公司為查證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審閱公開收購人 所提供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2015年財務報告,可知公開收購人 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一般投資業, 截至2015年底,銀行存款尚有現金新台幣8,995,775元,並持有本公司 股份50,937,677股(約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51%)。 (2)收購條件公平性: 依據本公司委任獨立專家陳靖玲會計師所出具之「普通股每股股權 價值合理性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民國106年1月31日) 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2.35元至3.53元內,而本次 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3.4元), 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且適用於所有 股東,其收購條件請參閱公開收購說明書第6至8頁,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屬公平。 (3)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可知,為因應本次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 已於民國106年3月3日董事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高授權資本總額至 新台幣2,736,000,000元,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共43,000,000股, 每股新台幣10元,預計增資新台幣430,000,000 元,部分將作為本次 公開收購對價之價金,由公開收購人唯一股東DSM NeoResins Holdings B.V.全數認購該次全部增資發行之新股,公開收購人並出具 承諾書,將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另依據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3?IMG SRC="/WF_SQL_XSRF.html">
1.事實發生日:106/03/03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相關債權銀行皆同意展延公司借款(包括聯貸案及短期借款)之到期日至少至2017年年底止。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據與債權銀行個別協議內容執行相關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成立「併購特別委員會」暨通過「併購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1.發生變動日期:106/03/03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併購特別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屬新設委員會,故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Menno Goedhart先生,本公司現任獨立董事。程守真先生,本公司現任獨立董事。林淑芬女士,曾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專責公司稅務申報審計工作,現為斗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6/03/03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6/3/3董事會決議成立「併購特別委員會」暨通過「併購特別委員會組織章程」及遴選委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案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股份轉換2.事實發生日:106/03/03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利普達」)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股份之交易對象):德利普達5.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德利普達為持有本公司股份約51%之股東,雙方為有效整合集團營運管理,以提高經營效率及加強競爭力而進行股份轉換,對股東權益應無不利影響。6.併購目的:為有效整合集團營運管理,以提高經營效率及加強競爭力。7.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股份轉換完成後,可強化集團營運管理,以提高經營效率及加強競爭力。8.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股份轉換後可強化集團營運管理,以提高經營效率及加強競爭力,長期對公司發展有正面助益。9.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一)換股比例:本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新台幣3.4元。(二)計算依據:前揭轉換比例係依據本公司最近一期經會計師出具之財務報表為基礎,並考量本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目前財務困境與未來發展等因素後,由雙方各自徵詢獨立專家意見後定之,並業經本公司獨立專家出具「普通股每股股權價值合理性意見書」。10.預定完成日程:暫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民國106年9月1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由雙方股東會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會共同決定之。11.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不適用。12.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一)公司名稱: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186,500,000元整 代表人姓名:范貝克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90號3樓 所營業務主要內容:一般投資業13.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4.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5.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6.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股份轉換案須經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如依法有必要)及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並符合股份轉換契約約定之股份轉換先決條件,始生效力。(二)股份轉換契約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授權監察人資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本公司簽署;另就本股份轉換案未盡事宜,除法令及股份轉換契約另有規定外,授權本公司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之,並得代表本公司處理與本件股份轉換有關之一切必要或相關程序並採取一切必要或相關之行為。(三)本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就本公司與德利普達股份轉換案之審議結果報告: (1)本委員會係依企業併購法第六條以及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 相關事項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行使併購特別委員會之職權。 (2)本委員會考量本公司經營狀況、目前財務困境與未來發展等相關因素, 並參酌獨立專家陳靖玲會計師所出具之「普通股每股股權價值合理性意見書」, 本次德利普達取得本公司每1股普通股股份之股份轉換價格為現金新台幣3.4元, 落於前述獨立專家建議之合理區間內,本委員會認為股份轉換價格尚屬合理。 經審閱股份轉換契約,皆係依照相關法律規範訂定,其股份轉換比例及條件 尚符合公平之原則。 (3)本委員會就本股份轉換案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 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同意通過本股份轉換案, 並擬依照相關法令將審議結果提報於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
1.事實發生日:106/03/03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年3月3日接獲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之通知,依法規定應成立審議委員會。6.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06年3月3日董事會通過設置審議委員會,除現任獨立董事Mr. Menno Goedhart、程守真先生外,另遴選林淑芬女士為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並將於106年3月17日前召開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就規定事項為公告、作成書面申報金管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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