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映興電子(上)公司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事宜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1/06/28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1/04/30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1/06/28公告內容: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一、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三、提案受理期間:民國101年4月09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18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請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止下午4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五、受理提案處所:本公司董事長室 聯絡人:林宜嫻特助(住址: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19路10號)六、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七、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提案期間外提出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2/0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本公司一樓之倫敦會議室(台中市南屯區工業19路10號)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1. 本公司100年度營業報告案。2. 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3.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相關事項報告案。(二)承認及討論事項1. 本公司100年度各項決算表冊案。2. 本公司100年度盈餘分配案。(三)其它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3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工業19路10號)。(二)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前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凡持股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概依此公告辦理,如該等股東欲出席股東會,敬請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五十四號四樓)領取開會通知書,或請攜帶身份證及印鑑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四)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股東提案期間為101年04月09日起至101年04月18日止,提案地點為本公司,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提案手續。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後,如有股東逾越公司公告之受理提案期間提出者,即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毋庸再送董事會審查。
更正本公司100/8/26公告新增對單一企業(昆山映興電子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1.事實發生日:100/08/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昆山映興電子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持有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33180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9098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95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048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100.8.26董事會決議通過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130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1340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到期取回保證票據或合約到期清償(2)日期:同上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41475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078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7.7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2.6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8.26董事會決議通過,洽談中,尚未對保簽約2.更正後之背書保證金額(美金100萬)未達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之標準,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0/08/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昆山映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持有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33180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95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95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洽談新增銀行額度董事會決議通過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72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221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到期取回保證票據或合約到期清償(2)日期:同上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41475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078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7.7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9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8.26董事會決議通過,洽談中,尚未對保簽約2.更正後之背書保證金額(美金100萬)未達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之標準,特此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增資新股發放日期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九年度盈餘轉資發行新股1,492,15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年八月十一日函核准在案。二、茲將增資新股發行有關事項公告如后:1、已發行股票: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00,000,000元。2、本次增資新股:普通股1,492,15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14,921,500元。3、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4、本公司股票全面採無實體發行。三、本次增資新股訂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星期五)起開始發放並上興櫃買賣,並採無實體發行,發放方式如後:1、增資新股於股票發放當日將直接撥入 貴股東所指定之集保帳戶,請持證券存摺逕至券商登載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2、尚未開立集保帳戶之股東,其增資股份將予以登錄記存,待股東開立或提供正確帳戶後,請持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增資股票發放通知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及集保帳戶簿之影本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匯撥(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電話:02-2718-6425)。四、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0/08/30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0023.發生緣由::誤植100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公告書之合併營收及成本,並未影響損益及重新上傳財務報告書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0/08/30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更正100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正確金額應為新台幣715,987仟元)及營業成本(正確金額應為新台幣599,760仟元)數字。本次合併財報更正對本公司100上半年度營業利益、稅前淨利及合併總純益均無影響。且重新上傳財務報告書。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告更(補)正申報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0/06/2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12976953元及股票股利每股0.49911359元。4.除權(息)交易日:100/09/195.最後過戶日:100/09/20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9/21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9/258.除權(息)基準日:100/09/25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現金股利發放日:100/10/14(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業奉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100年8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7449號函核准辦理。
1.事實發生日:100/08/122.公司名稱: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007月之本月開立發票總金額原$33,697仟元更正為$33,047仟元及本年累計開立發票總金額原$235,740仟元更正為$235,090仟元6.因應措施:加強人員教育訓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0/06/28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第一案: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第二案: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第三案: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相關事項報告。第四案:第一次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報告案。二、承認事項第一案:通過承認九十九年度各項決算表冊案。第二案:通過承認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第一案: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第二案:通過修訂本公司「董監報酬管理辦法」案。第三案:通過增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案。第四案: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第五案: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公開承銷及原股東放棄認股案。四、選舉事項第一案:增選獨立董事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2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獨立董事:張賜賢,道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本公司為申請上櫃需要,依規定擬增選一席獨立董事。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0/06/28~102/06/297.新任生效日期:100/06/28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05/302.公司名稱: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100/04/28董事會決議辦理6.因應措施:依董事會決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2,500,000元(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5/01~100/05/30(3)原預定買回數量:150,000股(4)原預定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5)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 每股新台幣10.42元至新台幣22.02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下限時,仍未購足預定買回數量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之日期:100/05/30(7)已買回股份數量:90,000股(8)已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9)已買回股份總金額:1,465,800元(10)平均每股買回價格:16.2867元(11).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247,000股(12).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233%(13).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無。
1.事實發生日:2011/04/28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與他公司合資成立境外公司並轉投資大陸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總投資金額額美金200萬元本公司佔美金80萬元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待定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美金200萬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美金100萬元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生產/銷售自產產品PE自粘保護膜,抗靜電PE膜,PE袋等各式包裝材料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不適用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不適用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無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美金4,841仟元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7%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6.05%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34.64%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4,841仟元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7%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6.05%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34.64%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97年度:新台幣18,823仟元98年度:新台幣10,051仟元99年度:新台幣33,386仟元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美金520,916.63元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與他公司合資成立並轉投資大陸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25.處分利益(或損失):無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現金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皆依董事會決議辦理28.經紀人:不適用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開發導光板,背光模組廠客戶方相關保護膜及包裝產品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2.其他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2.增資資金來源:盈餘轉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1,492,150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14,921,50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擬配發員工紅利現金新台幣352,683元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本次股東股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每仟股無償配發5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辦理併湊成整股,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則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依股票面額承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俟提請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00/04/282.公司名稱: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訂定庫藏股轉讓員工認股基準日6.因應措施:(1) 依民國98年8月26日董事會通過之「第一次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共買回37,000股,轉讓價格為15.46元,共轉讓37,000股。(2) 依民國99年9月17日董事會通過之「99年第一次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共買回120,000股,轉讓價格為15.47元,共轉讓106,000股,尚餘14,000股。(3)員工認股基準日:民國100年6月8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員工認股繳款期間:依本公司辦法5.4之規定,其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1.事實發生日:100/04/282.公司名稱: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通過6.因應措施:一百年第一次實施庫藏股7.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2)買回股份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500,000元。(5)預定買回之日期:自100年05月01日至100年05月30日。(6)預定買回數量:150,000股。(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0.42元至新台幣22.02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下限時,仍未購足預定買回數量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8)買回方式:自興櫃市場買回。(9)本次買回之股份,其轉讓辦法及其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訂定「一百年第一次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10)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5%,不足影響本公司之資本維持。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主管機關申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即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薪資、職位係數、考績係數、在職係數、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通過。(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公司股本)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3,000個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及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2)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3)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調職: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憑權證應比照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以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得依本條第5.2.2項有關之時程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死亡: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6)因受職業傷害殘疾或死亡者:(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5.2.2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第5.2.2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7)資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期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8)認股權?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283.股東會召開地點:本公司一樓之倫敦會議室(台中市南屯區工業19路10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案。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相關事項報告案。4.第一次買回股份(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報告案。(增列)(二)承認及討論事項1.本公司九十九年度各項決算表冊案。2.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3.?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增列)4.修訂本公司「董監報酬管理辦法」案。(增列)5.增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案。(增列)6.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增列)7.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公開承銷案。(增列)(三)選舉事項1.增選獨立董事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3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28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00年4月18日起至100年4月27日為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2)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自100年4月18日起至100年4月27日為本公司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之受理期間。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東紅利-現金新台幣3,879,590元及股東紅利-股票新台幣14,921,500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員工紅利現金新台幣352,683元及董監事酬勞新台幣529,023元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0/04/2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宜嫻小姐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員吉先生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0/04/288.新任者聯絡電話:04-2358-158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1/14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283.股東會召開地點:本公司一樓之倫敦會議室(台中市南屯區工業19路10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 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案。2. 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3.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相關事項報告案。(二)承認及討論事項1. 本公司九十九年度各項決算表冊案。2. 本公司九十九年盈餘分配案。(三)選舉事項1. 增選獨立董事案。(四)其它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3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28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工業19路10號)。(二)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前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之股東,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凡持股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概依此公告辦理,如該等股東欲出席股東會,敬請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五十四號四樓)領取開會通知書,或請攜帶身份證及印鑑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四)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規定,股東提案提名期間為100年04月18日起至100年04月27日止,提案提名地點為本公司,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提案提名手續。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提名後,如有股東逾越公司公告之受理提案提名期間提出者,即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毋庸再送董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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