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影(上)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8/08/12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建志/本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維昭經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 教授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 副院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 院長國立台灣大學 校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原薪酬委員劉建志先生於108/06/05辭職,故董事會補行委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09/27~109/05/148.新任生效日期:108/08/12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6/14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8/08/22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2樓(億光大樓 噶瑪廳202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選舉事項:(1)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案(二)討論事項:(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7/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8/22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本公司訂於民國108年7月8日至108年7月18日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臨時會之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民國 108年7月18日16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臨時會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510號19樓之2)
1.股東會日期:108/06/14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第一案:通過承認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第二案:通過承認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 二、討論事項第一案:通過民國一○七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第二案: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第三案: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第四案: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第五案: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第六案:通過發行本公司一○八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6/14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8/08/22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2樓(億光大樓 噶瑪廳202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選舉事項:(1)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案(二)討論事項:(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7/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8/22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本公司訂於民國108年7月8日至108年7月16日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臨時會之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民國 108年7月16日16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臨時會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510號19樓之2)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 108/06/14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1)現金股利:每股配發2.5元,計新台幣48,750,000元。(2)股票股利:每股配發1元,計新台幣19,500,000元。4.除權(息)交易日:108/07/225.最後過戶日:108/07/23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7/24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7/288.除權(息)基準日:108/07/289.其他應敘明事項:(1)現金股利預計發放日為108年8月26日。(2)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庫藏股轉讓等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3)以上有關除權基準日、除息基準日、停止過戶期間及現金股利發放日等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0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建志 獨立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生涯規劃請辭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6/09/27~109/05/14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8年6月5日接獲辭任書,並於同日生效,缺額將依規定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05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建志/本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劉建志獨立董事因個人生涯規劃請辭,故自即日起辭任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09/27~109/05/14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8年6月5日接獲劉建志先生之辭任書,即日起生效。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缺額將依規定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缺額亦將依規定於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1.事實發生日:108/03/25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8年第一次董事會重要決議摘要如下:(1)通過107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2)通過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3)通過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配案。(4)通過人事升遷案(5)通過經理人108年度每月薪酬、年終獎金發放案(6)通過本公司10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7)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8)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9)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10)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11)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案(12)通過訂定「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案(13)通過發行本公司108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14)通過訂定本公司108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15)通過召開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8/03/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盧志偉 儀器銷售處副總 曾任 業務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本公司因營運組織發展需求,超音波部盧志偉業務經理調升為儀器銷售處副總乙職。7.生效日期:108/03/25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727-95359.其他應敘明事項:此異動案已於今日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2.增資資金來源:107年度可分配盈餘。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1,95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9,500,00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10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 在除權息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並按面額折發現金(元以下不計),其股份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配合業務成長,強化財務結構。13.其他應敘明事項: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召開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基準日等相關日程、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本次轉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之營運需要須予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2)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3)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D.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E.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5.員工之資格條件:(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08年3月14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2,750仟元,暫估民國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3,825仟元、3,825仟元及5,1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民國108年3月14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9,500,000股估列,民國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0元、0.20元及0.2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3) 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或保管機構(以孰適用者為準)代為行使之。(4)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及公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配息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免疑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之限制配股及配息。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80%屆滿四年 100%(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六)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資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七)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定調整之。(四)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號5樓(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2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一○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4)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薪資報酬報告案。(5)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6)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7)訂定「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案。二.承認事項:(1)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民國一○七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4)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5)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6)發行本公司一○八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1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4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受理期間:108年4月5日至108年4月15日。受理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聯絡電話:(02)2727-9535。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5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750,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1.000000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1,950,00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7/09/14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馮敏娟會計師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吳漢期會計師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吳美萍會計師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楊樹芝會計師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考量公司營運發展及內部管理需要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不再繼續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7/09/14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24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基於整體經營環境及業務發展考量,在維護股東權益為最高原則前提下,自行撤回股票上櫃申請案件。6.因應措施:俟於適當時機再重新提出申請。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所有營運活動均照常進行,財務及業務狀況亦無異常,故此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8/06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23,400,000元,即每股現金股利新台幣1.2元。4.除權(息)交易日:107/08/235.最後過戶日:107/08/26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8/27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8/318.除權(息)基準日:107/08/319.其他應敘明事項:(1)現金股利發放日: 107/09/14(2)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更正本公司104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105年度合併及 個體財務報告、106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106年度合併及個 體財務報告及107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內容1.事實發生日:107/08/03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更正內容:本公司104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內容更正項目:1.更正本公司10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第3、36及37頁內容(1)第3頁-目錄。(2)第36~37頁-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後續頁數的版面調整。2.更正本公司10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第3、37、38及39頁內容(1)第3頁-目錄。(2)第37~39頁-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後續頁數的版面調整。(二)更正內容:本公司105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內容更正項目:1.更正本公司105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第3、35及36頁內容(1)第3頁-目錄。(2)第35~36頁-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後續頁數的版面調整。2.更正本公司10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第2、3、37及38頁內容(1)第2~3頁-目錄。(2)第37~38頁-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後續頁數的版面調整。(三)更正內容:本公司106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內容更正項目:1.更正本公司106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第3、35及36頁內容(1) 第3頁-目錄。(2) 第35~36頁-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後續頁數的版面調整。(四)更正內容:本公司106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內容更正項目:1.更正本公司106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第3、37及38頁內容(1)第3頁-目錄。(2)第37~38頁-關係人交易揭露及後續頁數的版面調整。2.更正本公司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第40及41頁內容(1)第40頁-關係人與本集團之關係、其他應付款揭露。(2)第41頁-其他營業費用文字說明。(五)更正內容:本公司107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內容更正項目:1.更正本公司107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第33頁內容(1)第33頁-關係人與本集團之關係、其他應付款及其他營業費用文字說明。6.因應措施:上述所作更正並不影響損益,於發佈重大訊息說明後,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及XBRL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11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 (1)承認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承認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二、討論事項 (1)通過發行本公司一○七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1.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107/05/14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06/04/01~107/03/31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上櫃申請作業需求。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07/05/14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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