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影(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7/04/30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董事會修正民國106年度員工酬勞,原配發員工酬勞現金新台幣2,034,459元,擬修正配發員工酬勞現金新台幣1,030,808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修正後員工酬勞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30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1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號5樓(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1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六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一○六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4)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薪資報酬報告案。(二)承認事項:(1)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發行本公司一○七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2)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新增議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1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更正106年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者適用)公告之本期淨利/可分配盈餘/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誤植1.事實發生日:107/04/30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誤植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者適用)之本期淨利/可分配盈餘/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 (更正前) (更正後) ------------------ -----------------本期淨利 41,960,095 40,239,335可分配盈餘 40,437,820 38,889,136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 17,037,820 15,489,136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調整後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者適用)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3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0~300,000股,每次發行數量依實際需求而定。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2)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3)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D.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E.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5.員工之資格條件:(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07年3月14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7,100仟元,暫估民國108年度、109年度及110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5,130仟元、5,130仟元及6,84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民國107年3月14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9,500,000股估列,民國108年度、109年度及110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6元、0.26元及0.3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3) 本公司?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0~1,500單位,每次發行數量依實際需求而定。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80%屆滿四年 100%(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IMG SRC="/WF_SQL_XSRF.html">
本公司106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自結數與會計師查核數差異說明,並修正本公司106年11月及12月之營收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03/23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106年度會計師查核數,調整修正本公司106年11月及12月之合併營業收入及累計合併營業收入,係因營業收入認列時點調整所致。106年11月當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 85,128仟元;更正後46,687仟元;106年1~11月累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 420,121仟元;更正後383,122仟元。106年12月當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 39,442仟元;更正後39,442仟元;106年1~12月累計合併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 459,654仟元;更正後422,564仟元。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更正並重新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3/23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第二次董事會重要決議摘要如下:(1)通過106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案。(2)通過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3)通過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4)通過本公司10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5)通過本公司擬取得設備案。(6)通過發行本公司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7)通過訂定本公司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8)通過召開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3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2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3,400,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1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號5樓(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1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六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一○六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4)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薪資報酬報告案。(二)承認事項:(1)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發行本公司一○七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11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受理期間:107年4月3日至107年4月13日。受理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聯絡電話:(02)2727-9535。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6/09/272.重要決議事項:(一)討論及選舉事項(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4)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5)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6)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7)通過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8)通過發行本公司一○六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9)增選三席獨立董事及補選一席董事案當選名單: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慧貞)獨立董事:黃崇興獨立董事:劉建志獨立董事:陳錦華(10)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6/09/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黃崇興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台達電子工業(股)公司 董事/特力(股)公司 監察人/互盛(股)公司 獨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9/27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 黃崇興 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副教授獨立董事 劉建志 河南省省立醫院副院長獨立董事 陳錦華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首次設置審計委員會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6/09/27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9/2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監察人黃健安/監察人謝鎮遠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配合成立審計委員會,監察人自然解任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5/15~109/5/14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及 選任獨立董事當選名單1.發生變動日期:106/09/2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 賴慶興/董事 李國泰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 董事 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慧貞 臺北市北投健康管理醫院影像醫學部主任(2) 獨立董事 黃崇興 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副教授(3) 獨立董事 劉建志 河南省省立醫院副院長(4) 獨立董事 陳錦華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及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一席董事及新任獨立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 董事 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慧貞5,261,250股(2) 獨立董事 黃崇興0股(3) 獨立董事 劉建志0股(4) 獨立董事 陳錦華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6/05/15~109/05/148.新任生效日期:106/09/27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4/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相關事宜(新增議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9/01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6/09/27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5樓(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2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2)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報告(3)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4)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報告(5)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二)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4)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5)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6)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7)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8)發行本公司一○六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新增議案)(9)增選三席獨立董事及補選一席董事案(10)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8/2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9/27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9/01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2)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3)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D.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E.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5.員工之資格條件:(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06年8月23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6,950仟元,暫估民國107年度、108年度及109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5,085仟元、5,085仟元及6,78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民國106年8月23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9,500,000股估列,民國107年度、108年度及109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6元、0.26元及0.3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3) 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9/0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80%屆滿四年 100%(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09/0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許慧貞、策略長、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曾任臺北市北投健康管理醫院影像醫學部主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本公司因營運組織發展需求,新聘任許慧貞女士擔任本公司策略長一職。7.生效日期:106/09/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727-9535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策略長將於本公司最近期董事會予以追認通過。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06/08/293.報導內容:醫影去年EPS為3.15元,法人預期今年下半年應可延續成長力道,全年獲利將優於去年。謝穗徽表示,醫影今年已規畫提供台安醫院新的MRI(核磁共振攝影)、CT(電腦斷層攝影)設備,資本投資約1.5億∼1.6億元,為今年最大投資,由於台安的自費比高達50%,預期高峰時月營收貢獻上看500萬∼600萬元,將推波業績從第4季開始加溫。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媒體對本公司營收及獲利等相關報導係屬法人及媒體臆測推估,特此澄清說明,本公司並未對外發表財務預測相關資料。有關本公司財務及業務訊息,請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之資料為準。6.因應措施:有關本公司重大之情事,本公司一向依法以重大訊息之方式予以發佈;對於上述媒體之報導,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6/08/28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6/08/28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櫃買中心11樓多功能資訊媒體區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櫃買中心舉辦之興櫃公司業績說明會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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