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瀚光電(未)公司公告
本公司有價證券達公佈注意交易資訊標準,故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最近三個月財務業務狀況。1.事實發生日:104/03/202.公司名稱: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有價證券達公佈注意交易資訊標準6.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最近三個月財務業務狀況(一)最近一個月單月 最近一個月單月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4/02 103/02 %營業收入(仟元) 20,673 10,672 93.71稅前損益(仟元) (465) (1,489) 68.77稅後損益(仟元) (465) (1,489) 68.77每股盈餘(虧損)(元) (0.02) (0.06) 66.67(二)最近二個月累計 最近二個月累計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4/01-104/02 103/01-103/02 %營業收入(仟元) 48,288 22,008 119.41稅前損益(仟元) 3,613 (3,298) 209.55稅後損益(仟元) 3,613 (3,298) 209.55每股盈餘(虧損)(元) 0.14 (0.13) 207.69(三)最近三個月累計 最近三個月累計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3/12-104/02 102/12-103/02 %營業收入(仟元) 66,693 47,707 39.80稅前損益(仟元) 1,047 (1,284) 181.54稅後損益(仟元) 1,047 (1,284) 181.54每股盈餘(虧損)(元) 0.04 (0.05) 180.00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以上財務資料係本公司自結數,尚未經會計師查核(核閱),僅供投資人參考。(二)每股盈餘係以期末流通在外股數計算。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本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案於104年02月05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七次開庭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被告:張肇恭、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自第64號,樂股2.事實發生日:104/0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及負責人劉家齊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刑事自訴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02月05日進行第七次開庭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證人。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出庭辯護,以釐清真相。4.處理過程:104年02月05日開庭係為調查證據訊問證人。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目前僅係提起自訴之刑事程序階段,是否成罪,尚未得知,而自訴人亦尚未提起損害賠償,且自訴狀內容也未見有損害之事證,因此尚未能評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權益及名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1/262.公司名稱: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01月20日申請撤銷一○三年度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01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02216號函核准。6.因應措施:(1)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自接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核准通知日起10日內退還,對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 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益受損,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 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355×%(註)/365】 (註:係以104年1月23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之。)(3)實際退款日訂於民國104年02月02日,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以開立支 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支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1/192.公司名稱: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3年度現金增資案因本公司生產之高瓦數Led COB封裝模組,正值市場新舊產品替換期,市場待持續開發,故影響投資人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份之意願,募集金額無法達到原增資計劃預計募集金額,致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案恐未能在法定規範期限內募集完成。6.因應措施:考量對現有股東權益之影響,擬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撤銷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為確保本次現金增資撤銷案對已繳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權益,待本撤銷案申報核准後,本公司將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支付,並另行公告之。
公告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全體監察人放棄認購股數 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1.事實發生日:104/01/16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監察人:陳根清,放棄認購股數:142,363,占得認股數之比率:100%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監察人放棄認購之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本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案於103年11月27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六次開庭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被告:張肇恭、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自第64號,樂股2.事實發生日:103/11/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及負責人劉家齊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刑事自訴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訂於104年2月5日將進行第七次調查證據訊問證人。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閱卷並出庭辯護,以釐清真相。4.處理過程:103年11月27日開庭係為調查證據訊問證人。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目前僅係提起自訴之刑事程序階段,是否成罪,尚未得知,而自訴人亦尚未提起損害賠償,且自訴狀內容也未見有損害之事證,因此尚未能評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權益及名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1/182.公司名稱: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中價格調整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它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2)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3)自103年12月10日起,101年1月13日發行之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每股認股價格由每股新臺幣12.36元調整為新臺幣11.98元。(4)自103年12月10日起,101年8月31日發行之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每股認股價格由每股新臺幣14.95元調整為新臺幣14.15元。上述價格調整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造成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轉換價格因而發生變動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事實發生日:103/11/182.公司名稱: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訂約日期:103/11/18(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南分行(3)委託專戶存儲行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11/1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莊秀娟 本公司會計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蔣永宜 本公司會計副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原任會計主管因個人生涯劃辭職7.生效日期:103/11/188.新任者聯絡電話:26968111-821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會計主管於103/11/18董事會通過任命案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3/11/072.發行股數:5,0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0,000,000元整5.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6.員工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10%,計500,000股。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90%,計4,5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可認購174.75728155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員工及原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3/12/1013.最後過戶日:103/12/05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12/06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12/1016.股款繳納期間:103/12/16~104/01/15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 俟簽約後另行公告。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簽約後另行公告。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簽約後另行公告。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361號函核准生效在案。(2)本次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資金運用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因素而需修正時或認股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變動致每仟股可認購股數須調整,授權董事長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修正。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9/18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5,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5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以新台幣10元發行。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計5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90%,計4,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所持有股份比例認購,即每仟股認購174.7572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其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資金運用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因素而需修正時或認股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變動致每仟股可認購股數須調整,授權董事長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修正。(2)董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發行價格、認股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及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1.股東會日期:103/06/252.重要決議事項:(1)通過承認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通過承認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4)通過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3/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03/2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周政男/稽核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董事會新任命7.生效日期:103/03/28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696-81119.其他應敘明事項:舊任稽核主管謝佳蓁103/02/07異動,董事會103/03/28另聘新任。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5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16號9樓(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102年度營業報告。(二)、102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二、承認事項(一)、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102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二)、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5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受理股東提案權事宜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103年4月18日起至103年4月27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3年4月27日16:00時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處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16號9樓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696-8111(二)、另董事會審查股東提案後,如有股東未符合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提出者,即不列入股東會之議案,毋庸再送董事會審查。
1.事實發生日:103/02/212.公司名稱: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業務營運需求,本公司經103/2/21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遷址案:變更前: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212號5樓之1變更後: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16號9樓6.因應措施: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02/0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佳蓁、內部稽核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未定待補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健康因素7.生效日期:103/02/07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本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案於103年2月7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三次開庭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被告:張肇恭、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自第64號,樂股2.事實發生日:103/02/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及負責人劉家齊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刑事自訴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7日進行第三次準備程序。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閱卷並出庭辯護,以釐清真相。4.處理過程:103年2月7日開庭係為準備程序,自訴人提出刑事補充自訴理由三狀,法院對自訴人所提之證據及證人,詢問被告意見,並詢問相關被告是否收訖相關電郵,請被告三週內確認陳報及詢問之前協商情形,並訂期再續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目前僅係提起自訴之刑事程序階段,是否成罪,尚未得知,而自訴人亦尚未提起損害賠償,且自訴狀內容也未見有損害之事證,因此尚未能評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權益及名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本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案於102年12月20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二次開庭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被告:張肇恭、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自第64號,樂股2.事實發生日:102/12/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及負責人劉家齊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刑事自訴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訂於102年12月20日第二次開庭。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閱卷並出庭辯護,以釐清真相。4.處理過程:102年12月20日開庭係為準備程序,自訴人提出刑事補充自訴理由二狀,法院除對自訴人所指訴之違反營業秘密法各條之行為及各項事證做確認外,並請被告三週內提出應調查的證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目前僅係提起自訴之刑事程序階段,是否成罪,尚未得知,而自訴人亦尚未提起損害賠償,且自訴狀內容也未見有損害之事證,因此尚未能評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名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本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案 (案號:102年度自字第64號)於102年11月14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人)被告:張肇恭、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家齊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自第64號,樂股2.事實發生日:102/11/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及負責人劉家齊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刑事自訴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訂102年11月14日開第一次調查庭。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閱卷並出庭辯護,以釐清真相。4.處理過程:本次開庭係法院請自訴人就指訴違反營業秘密法各條之行為根據之證據及與各項列為證據之證明關係說明,請自訴人再為明確特定,亦即僅確認雙方申請調查證據之內容。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名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2年11月15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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