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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

報價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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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非常規交易 修訂

為健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的財務業務往來,防杜透過關 係人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而使少數股權受損害,或有致申請公司獲利能 力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證交所針對重大非常規交易,將其他各項關係 人交易及財務業務往來型態(如佣金、勞務費等)納入評估範圍。

證交所指出,這次就「重大非常規交易」的關係人認定範圍擴大, 對有意申請上市的公司可能會有影響,為給予公司緩衝期,自明年1 月1日起上路(以申請上市界定)。

證交所並強調,這項法規修定源起於主管機關希望提升上市公司公 司治理評鑑成效,決定採取較嚴格的規定,經參酌香港、新加坡及馬 來西亞等對於「關係人」定義後修改,以加強評估申請公司的關係人 交易是否涉有非常規之情事。

證交所此次修改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0條,所謂「重 大非常規交易」,是指申請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但公營事業 依審計法規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或其交易之發生,或其交易 之實質與形式,或其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或顯 欠合理者。

二、依主管機關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應行公告及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 定過程之合法性,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表揭露之充分性, 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者。

三、以簽約日為計算基準,最近五個會計年度末一季銷貨或租賃不 動產予關係人所產生的營收,逾年度營收20%,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向非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有其他資料顯示買賣不動產交易明顯異於一 般交易而無適當理由者。等六種情況者。

四、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 他人者。

五、其他各項關係人交易及財務業務往來,未能合理證明其交易必 要性、決策過程合法性,暨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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