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近年分階段推動各商品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強化期貨市場 價格穩定功能,今年12月6日將擴大適用至商品類期貨商品,包含黃 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及布蘭特原油期貨之所有單式月份契約及跨月 價差。
期交所考量商品類期貨之商品特性與國外股價指數期貨類似,故其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方式原則上與國外股價指數期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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