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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

報價日期: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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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正不宜上市條款

證交所為強化股票上市申請案業務或進銷貨集中於關係人之審查,20日董事會通過將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適用期放寬、適用主體擴大、集中度比率限制明文規定。

證交所表示,為強化股票上市申請案業務或進銷貨集中於關係人之審查,此次就申請公司對集團企業公司、母子公司,以及非屬集團企業之關係人間業務及進銷貨訂定限額標準,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一)進貨部分:規範公司申請股票一般板上市時,原規定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新修正為「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為此次新增)之進貨金額不得超過70%,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二)銷貨部分:規範公司申請股票一般板上市時,其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所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不得超過50%,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70%者,得不適用之。

(三)就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公司進銷貨來自關係人之限額,依上述(一)、(二)所列標準訂定之,惟就排除銷貨限額之但書條件部分,考量創新事業發展初期之情形,因而未有不得超過7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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