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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

報價日期:202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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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不能排除股東表決權

證交所昨(30)日表示,大同公司並未在昨天晚間的重大訊息說明會具體說明在股東會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持股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等細節,因此決定大同股票於明(2)日起採全額交割交易,依規定最重可終止股票上市。

金管會對大同改選也高度關注,將採取啟動調查等三措施,可能對大同做停辦自辦股務處分,為史上首例;股東若認為權益受損,可依法提訴訟。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昨日表示,大同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影響股東權益,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公司不能無法據或具體理由,就排除股東行使表決權。

對公司派引用企併法第27條規定限制股東表決權,金管會表示,羅得投資、競殿投資、三雅投資三家公司,已依證交法第43條之1規定,在2018年5月18日依規定申報,共同取得大同10.004%,同年10月26日也有申報持股比率變動為11.02%。從證交法來看,已依規定申報,沒有表決權不存在問題。

金管會表示,不論是兩岸關係條例或企併法,都不應由大同自行做認定,限制表決權,證交法有關申報規定也未限制表決權。

在行政作為上,蔡麗玲表示,金管會及周邊單位針對此案,採取下列措施:第一、金管會將請集保瞭解並查核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若違反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處分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

大同一旦被停止自辦股務,須委託第三方辦理股務,將創史上首例,金管會過去從未作此處分。

第二、證交所請大同公司赴證交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的理由。依規定,公司若未能說明清楚,將依情節輕重處分,最重可變更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第三,投保中心及集保將發布新聞稿,說明參與股東會情形及對本事件的立場。

證交所表示,大同昨天重大訊息說明會,未能具體說明股東會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所持股份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之法律依據與相關事證,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也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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