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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取得公發公司逾10%持股 須公告 |證交所

證交所9日宣布,為提升資訊普及性,自即日起,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總額超過10%者,均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公告,取代以往得選擇刊登報紙或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證交所10月9日公告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規定,以及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增修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行公告及代行公告之責任,明訂取得股份數量、目的、資金來源等內容及初次申報與變動申報期限。

證交所指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得以PDF圖檔上傳取得人申報資料,以簡化公告流程,降低公告錯誤及節省時間。倘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未代取得人於資訊觀測站公告時,除依證交所「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處置外,取得人可於期限內向證交所申請協調辦理公告事宜。

據悉,目前投資人若取得公發公司股權逾10%,可以直接在報紙公告,但因投資人常會選擇發行量較小、費用較低的報紙公告,造成資訊不透明,投資人常無從得知訊息。證交所表示,因應無紙化、節能減碳時代來臨,順應趨勢及配合主管機關建置讓資訊更透明,決定將持股10%以上的申報程序統一在MOPS公告,透過單一窗口投資人可取得完整資訊。

證交也呼籲,依證交法第43條之1規定,不管是個人或其他人共同透過公開市場買或公開收購等方式,取得公發以上公司10%,須於取得後的10日內向被取得持股公司申報,再由被取得公司於MOPS公告,否則投資人將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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