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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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 | 2025/07/21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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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市場派持股須全都露 |證交所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10%,應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對於應申報及公告事項與期限,及共同取得的定義等,原本金管會是規定在「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配合今年4月修正通過的證交法,將修正為「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草案,相關法規修正已預告完成,依程序預計十天內實施,最遲下周上路。
張振山表示,這次修正後,內容跟原要點最大差異,包括第一,原規定持股超過10%,要在報紙公告,新辦法改為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以提升資訊公開效果及踐行節能減碳。
第二,未來取得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規定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取得人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應由取得人在期限內,將應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的公司代為公告。
舉例來說,大同市場派取得大同持股超過10%,如果市場派本身不是公發公司,就要請大同代為公告,如果大同不代為公告,證交所將處分大同,並另外開臨時密碼由市場派去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處分會視情節輕重,初犯罰1萬到3萬元違約金,一年內違規兩次或故意行為,則可罰5萬到100萬元。市場派如果不提供資料由公司公告,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規定,罰24萬到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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