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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2日
星期三

新股上市後股價大跌恐被記點 |證交所

為加強督促證券承銷商合理訂定承銷價格,證交所昨(1)日正式對外公告,未來若新股上市1個月內,股價跌幅超過大盤或同類股指數10%,未能作合理說明將處記缺點1∼5點。上述新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有鑑於有些上市公司新股掛牌(IPO)後,股價表現疲弱,引發投資人抱怨,證交所為加強督促證券承銷商,能訂定合理的承銷價格,新增處記缺點相關規定。昨天公告實施「證交所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因而在第四條中新增訂第四項: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承銷案件,該有價證券於上市掛牌買賣1個月內其「平均收盤價跌破承銷價之跌幅」超過同期間「大盤加權指數跌幅」及「同類股指數跌幅」10%,而未能合理說明者,處記缺點1∼5點。

另也在第八條第二項中,新增「證券承銷商於處置公告後7日內,應將前項受處記缺點案件之承辦人員名單」及經其總經理及內部稽核主管核可之缺失改善計畫函報證交所,並將承辦人員名單副知券商公會檯買中心。

證交所表示,去年已通知各證券承銷商,若提出的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有經證交所處記缺點者,應將缺失改善計畫函報,以落實證券承銷商輔導評估功能,修改上述辦法,更明確以文字表達。同時也將函報期限由3日延長為7日,以符實務作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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