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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不付斡旋金 也可委託房仲出價 |太平洋崇光百貨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是近年房地產消費糾紛前3名,其實透過房仲業買房,買方不一定要給斡旋金才能和賣方談價格。但是房仲業表示,不論有無給斡旋金,只要簽約之後違約都是得付違約金,對買方並不會較有利。

依內政部公布102年房地產消費糾紛前3名分別是房屋漏水、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及隱瞞重要事件,因此,透過買賣房子究竟要如何做才能避免「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糾紛的產生,十分重要。

信義房義客法部專案經理鄭啟新指出,正因為買賣房屋的糾紛不少,從民國88年開始,主管機關即要求房仲公司要採「雙軌制」房仲業在跟客戶簽約時,要跟客戶說明兩種制度的權利義務並讓客戶自由選擇,因此客戶可以給斡旋金請房仲去談價,也可不給斡旋金。

太平洋房屋表示,客戶若和房仲業者簽「不動產意願書」,簽約後,客戶即要付斡旋金給房仲業;客戶也可以和房仲業簽「要約書」,客戶可以不必先付任何斡旋金即委託房仲業和賣方談價格。

太平洋房屋副總經理章克勤表示,若客戶選擇付斡旋金,當契約成立,斡旋金轉為訂金後,買方若無法完成交易,賣方得沒收定金即解除契約;倘若賣方違約不賣,則要加倍返還訂金。

若民眾簽約時是選擇使用「要約書」,違約一方須賠償買賣委託價 3%做為賠償金,只要違約,另一方可依約催告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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