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訂資訊揭露辦法,規範台商等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
原則上得採親赴或視訊兩種方式召開說明記者會;但屬重大資訊
者,仍須派人親赴證交所召開記者會,不得採用視訊方式辦理。
此外,考量第一上市公司可能位於與我國不同的時區,證交所增
訂公開資訊說明申報時限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第一上市公司得委
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亦得指派在我國的訴訟及非
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參加記者會。
為與國際制度接軌及實務所需,證交所增訂第一上市公司資訊申
報的「豁免」規定,包括得免公告每月營業額資訊;免適用庫藏
股申報;免適用私募有價證券申報資訊;考量其投資結構,免適
用申報僑外投資持股情形;免適用申報員工認股權憑證等。
證交所表示,第一上市公司依規定需以合併個體為財報編製的主
體,在申報財務報告相關資料,例如赴大陸地區投資資訊、海外
子公司投資資訊,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及產業分類基本資料
時,除年度資料外,其餘半年度和第一、三季的資料申報期限得
比照合併財務報告延長15日。
此外,增訂第一上市公司的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
告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
申報,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75日內或每季終了後45日內
補行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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