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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8日
星期二

證交法初審通過 會計師 須負比例賠償責任 |證交所

為保護善意投資者,立法院財委會昨(7)日初審通過證交法修正案

,新增會計師的責任。證交法20之1條規定,會計師簽證時,如有

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職務,須依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此外,這條條文也規定,如果會計師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

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即使如此,會計師

必須自己負舉證責任。

會計師如果簽證不實,是否要在證交法規範、或回歸到會計師法來管

理,以及主管機關該不該負責,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中吵翻天。立委

李永萍認為,不需要在證交法特別訂出會計師的賠償責任,立委劉憶

如、江昭儀則認為,如果拿掉之後,修證交法就沒有意義。

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按照會計師法的精神,一旦財報不實,會

計師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連帶賠償責任的壓力太過重大,因此

,會計師大都同意證交法納入比例賠償制度。

至於賠償比例如何分配?行政院版本是規定由主管機關決定賠償責任

,但立委同聲反對,認為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太大,後來刪除這項

規定,回歸由法院來判決。

會計師的賠償責任,有價證券的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可以

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的工作底稿,請求閱讀或抄錄,會計師或會計師

事務所不得拒絕。

根據這次修正條文內容,財務報告如果有虛偽或隱匿等情事,包括公

司的發行人、負責人、在財報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通通必須要負賠

償責任,除非能證明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不

過,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則無法脫責。

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負責?金管會認為,公務人員的責任已經在公務

員服務法規範的很清楚,不需要在證交法另外規範。劉憶如則表示,

如果主管機關要撇清關係,審查有價證券的發行案時,不應該區分「

核准制」與「申報生效制」,否則外界會認為通過主管機關核准者,

是主管機關幫忙背書。

因此,在證交法第22條中,也刪除了主管機關核准制,未來有價證

券的發行,主管機關只會「申報生效」,如果主管機關有意見,將會

暫停申報生效。證期局長吳當傑表示,將會揭露所有的有價證券申請

案,讓資訊透明化。劉憶如表示,以後投資者自己要更小心,不要全

部依賴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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