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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德生化股價速覽 (興)
股票名稱 報價日期 今買均 買高 昨買均 實收資本額
善德生化 2025/05/08 議價 議價 議價 600,000,000元
統一編號 董事長 今賣均 賣低 昨賣均 詳細報價連結
16549813 胡智凱 議價 議價 議價 詳細報價連結
2003年12月15日
星期一

善德生化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善德生化

1.事實發生日:92/12/1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3.因應措施:

1.事實發生日:92/12/1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

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

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提

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

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

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4,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4,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

繼承時之處理

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發行當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但不低於每股面額壹拾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

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法定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

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

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

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

遇有法定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

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法定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

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

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之。

7.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調職生

效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訂其可行使認股比

例及時限,則不受本辦法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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