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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

臺灣證交所強化公司治理效能|臺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近日宣布,為加強公司治理與投資人保護,對投保法進行重大修正。此次修法著重於提升董監事的失格效果,並明文規定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的權限,以解決過去訴訟上所面臨的問題。以下為修法重點與專家學者的看法:

首先,修法將失格效果從原本的2年延長至3年,並明確規定在解任董監事之判決確定後,可對其提起代表訴訟。這一修法將對董監事從事違法行為產生嚴重的威懾作用,從而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林仁光教授表示,此次修法可增加對董監事從事違法行為的嚇阻作用,對於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有正面效果。未來可進一步修法,參考英、美制度,延長失格期限,並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失格訴訟。

林國全教授高度肯定此次修法,認為其將實務運作上的爭議予以納入,並突破以往私權保護的框架,彰顯出投保法保護公益的本質。修法針對以往代表、解任訴訟相關爭議問題予以釐清、明定,給予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時之爭點判斷依據。

劉連煜教授強調,此次修法從重視公益角度著眼,突破私權關係的限制,實質認同。投保中心進行代表訴訟的作用更大,更能發揮外部力量制約董監事之不法行為。

施惠敏表示,此次修法對台灣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實屬於重大的推展。修法將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求償之對象,並特別將董監事涉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行為明文列舉為投保中心起訴之事由。

余宗普表示,此次修法使公司法制更為完備,並促使董監事正視其法規遵循義務,有助於公司治理之促進。對於董監事可能面臨之民事追償責任,自2019年起,已要求上市公司應為董事、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林婉蓉表示,此次修法將增訂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指定代表行職務之自然人,以避免不法行為再度發生。

總之,此次投保法修正對台灣公司治理與投資人保護具有重大意義,將為台灣股市帶來更健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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