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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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 | 2025/08/15 | - | - | - | 11,586,718,68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03559508 | 林修銘 | - | - | - | 詳細報價連結 |
星期三
臺灣證交所更新上市條款標準|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證交所為提升股票上市申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別是針對進銷貨集中於關係人之情況,於20日舉行董事會,通過了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補充規定部分條文。這次的修正主要關注於適用期放寬、適用主體擴大以及對集中度比率的明文規定。 根據證交所的說明,這次修正旨在對申請公司與集團企業公司、母子公司,以及非屬集團企業之關係人間的業務及進銷貨訂定限額標準。以下是修正的主要內容: 1. **進貨部分**:原規定要求申請公司股票一般板上市時,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的進貨金額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或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不得超過70%。新修正後,此限制將適用於「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並新增了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然而,若是由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情況,則可不予適用。 2. **銷貨部分**:申請公司股票一般板上市時,其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母公司、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所提供之關鍵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不得超過50%。但若此比率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且未超過70%者,則可不予適用。 3. **創新板上市公司**:對於申請創新板上市的公司,進銷貨來自關係人之限額,將依上述(一)、(二)所列標準訂定。但對於排除銷貨限額的但書條件部分,考慮到創新事業發展初期之特性,將不設置不得超過70%的限制。 這次的修正將對股票上市申請案產生重要影響,預期將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場信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