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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

報價日期:202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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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櫃買中心監理行為定性 學者提建言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的「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監理行為之定性研討會」6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行。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當代法律雜誌總編輯廖義銘開幕致詞表示,該主題關係到臺灣未來的公司治理以及企業永續發展,同時也是我國整體金融、財務面的重要基礎,因此,邀請學者專家針對相關政策及如何提升整體經濟宏觀發展深入討論。「議題一、從行政法視角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監理行為之定性」,報告人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當代法律雜誌社長王晨桓書面報告指出,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基於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由實際運作觀察,其更重要功能在於維持市場秩序,確保交易安全與投資人權利。為此,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基於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其自行訂定之章則,與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及上市(櫃)契約等之規定,具有對證券商、發行公司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人有管理、規制甚至處罰之權限,更不乏具有公權力行使之性質。對具有明確公權力行使性質者,於部分事項上應可肯認其具有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地位,而相關營業細則,如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亦恐非單純之私法上附合契約所可承載,從而應實質認定是否有行政命令或一般處分之性質。代為報告人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表示,報告人認為證交所實質上係居於類似主管機關之地位、契約雙方權利義務並非對等關係,章則為契約之一部分,而修正並無須獲得公會、簽約證券商或上市公司之同意,證交所具絕對優勢地位,性質均應屬定型化契約。與談人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廖欽福指出,面對科技的快速發展,如果一樣以傳統行政法管制的方式去做,不一定能夠那麼快跟上實際情況。「一切的法學,其本質上都是立法論」!廖欽福引用廖義銘的著作:新立法論-後憲政法學之構成指出,最後還是應回到立法初衷。與談人金管會前副主委╱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永欽分析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實施股市監視制度的相關法源依據後提問,證券交易法是否有授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買中心取得監督權限?建議其定性應重新思考,具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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