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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崇光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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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股權爭議官司 章民強二審敗訴

太設集團總裁章民強上訴請求太平洋流通公司董事長李恆隆及律師呂思家,返還太流6成股權的信託物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審結宣判,上訴駁回。判決理由指出,李恆隆所持60萬股股票股款,是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SOGO)出資所有而「信託登記」給李恆隆,不是由 章民強信託給李恆隆。章民強向法院提起的這件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在民國92年12月5日判決章民強敗訴,判決的主要理由是,章民強無法拿出將股權信託給李恆隆的「白紙黑字」契約為證。因此,無法認定章民強與李恆隆等間有「信託關係」。章民強上訴二審,高院民事庭經過6年的審理,昨天雖然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卻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李恆隆所持有的60萬股股票股款,是SOGO出資所有而「信託登記」給李恆隆,不是由章民 強信託給李恆隆。高院合議庭的判決宣示的兩件事,1.李恆隆所持太流股權是因「信託關係」而來,他本人並無出資購股,也無股票的所有權;2.既然有信託關係存在,誰是信託人呢?高院認定是太百,不是章民強。可見,若要說李恆隆因此判決而「勝訴」,恐怕說得太早。高院發言人陳晴教庭長指出,判決書寫得很清楚,李恆隆所持股權不是他自己出資,而是「太百」出資,然後「信託登記」予李恆隆。易言之,本件如是太百起訴,依判決書的意旨,就應判決李恆隆要返還這筆信託物了。有趣的是,民國91年5月間,受章民強邀請處理太設、太流與SOGO 間事務的林華德,與李恆隆簽署信託協議書時,是誰真正有權決定要 SOGO拿錢出來作為增資太流的股款?當時肯定不是簽署協議的李恆隆,自然也不是受託協助事務的林華德,而是實際掌控太設、太流與S OGO的負責人,那麼,那人是誰?高院昨天判決,所指當時的太百公司,是誰在負責呢?這個答案,將成為章民強上訴三審的關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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