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發布資格認可標準 2006/09/14 來源:工商時報 為配合開放國內投信以非台灣證交所編製指數發行ETF(指數股票型基金)政策,台灣證交所昨公布標的指數編製機構資格的認可標準。規定編製機構必需有五年以上指數編製經驗,若為券商、銀行或與發行人具備利害關係者,公司內部必就指數編製規則及檔案維護更新等作業,建立完整之防火牆機制。此外,標的指數之成分若非在台灣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則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主管機關核准之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上一則: 證交所發布資格認可標準 下一則: 證交所副總缺 傳集保副總林火燈出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