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自營承銷投資取得股票 可出借 2006/03/15 來源:工商時報 台灣證交所昨日公告,金管會已開放國內券商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自營、承銷、投資取得股票為限;對於將牽動之券商內控相關規定,以及開戶作業方式,證交所將於近日內公告實施。證交所表示,開放券商得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將增加市場出借的券源、促進借券市場活絡。若就券商資產運用或業務擴展角度來看,均將使證券商之經營更具彈性,且為未來開放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累積經驗及建立客戶關係預作暖身。 上一則: 證交所 券商自營承銷投資取得股票 可出借 下一則: 證交所:應立即辦理資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