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增修「銳普條款」 2005/10/19 來源:工商時報 台灣證券交易所日前大修財務、業務例外管理規定,包括一、衍生性商品契約單月增加過多、或衍生性商品損益增加逾億元,二、營收成長或衰退過多名列上市公司前二十名者,三、私募案完成一年內營收異常變動者,均列入單月例外管理範圍,證交所依規定須提出檢查報告,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此項修正,意謂主管機關大改以往以季報為單位進行的審查,改為逐月查核,以強化管理時效性,而其中第二、三項可謂是針對日前爆發的銳普案,所設計的條款。 上一則: 證交所增修「銳普條款」 下一則: 涉內線交易案 非證交所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