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營收須達標準 子公司上市 規範變嚴了 2011/01/31 來源:經濟日報 針對重複上市影響投資人權益,證交所已祭出強勢規範,今年起上市公司子公司申請上市時,上市公司最近四季底,包括申請公司的擬制性合併財報所顯示的營收或盈利,若較同期合併財報衰退逾50%,子公司將不得上市。不過,證交所也另外訂定「排除條款」,明訂申請公司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得排除主要業務或商品無相互競爭之限制的但書規定;並補充明訂「獨立經營決策能力」的定議。 上一則: 證交所 攻關係外企上市 下一則: 證交所強化上市服務 上市部 改上市一、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