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案元京敗訴確定 補稅3.3億
元大京華證券公司申報八十九年度營所稅時,關於當年度發行認構權證收入二十五億餘元得否列為成本扣抵的爭訟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元京證敗訴確定;估計元京證該年度將因此增加大約三.三億元的稅負。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元京證敗訴的主要理由是,股票交易所得免稅,證商買認購權證的避險操作損失,不得列為成本而扣抵稅額以維稅負公平。這件確定判決,是該院關於權證課稅問題判決券商敗訴的第三件定讞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劉鑫楨表示,有關權證課稅問題的爭訟,該院的判決見解已趨於一致,將有助於統一下級審與行政機關在認事用法上的處理,俾止爭息訟。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元京證這件權認課稅與否的爭訟,判決元京證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訴願決定及國稅局的原處分全部廢棄,並且將元京證在一審的訴訟駁回。易言之,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審判決是,元京證從頭到尾都敗訴。元京證的前身元大證八十九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一七六億餘元,營業成本九十五億餘元,經國稅局查核,將元京證發行華碩等十家公司為標的認購權證所收取的價款二十五億餘元,認定為應稅的權利金收入,調整核定營業收入為二○一億餘元。元京證不服,打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認為,國稅局將元京證發行權利金收入,認定是應稅收入,卻將元京證因發行權證依主管機關行政規定必須進行避險操作,所發生的盈虧,視為純粹的證券交易損失,元京證主張國稅局這種作法有割裂適用法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判決元京證勝訴,但此認定沒有被上級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