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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2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之全體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會同意核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之股數為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以不低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2.本公司上市(櫃)掛牌後,以不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係指自發行日起算滿二年)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訂則依下表施行: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75%屆滿四年  100%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之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4. 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份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均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4.非因職災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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