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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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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97年03月05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長現金

公告本公司97年03月05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長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相關事項公告1.事實發生日:97/03/052.公司名稱:普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03月05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09181號函核准延長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之股份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至97年05月04日止。6.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及承諾書如后:(一)適用對象:已繳股款之原股東及本公司員工。(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97年3月7日)起,迄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三)補償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或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九十七年五月四日募集資金完成者,將退還原股東及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按實際繳款日至股款退還日之實際天數依年息3%計算之利息。(四)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可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五)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或員工,申請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97年4月28日)前,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8樓,電話:02-33227972)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六)承諾書本公司現金增資案茲因客觀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於三個月內募集完成,謹向 貴會申請展延三個月,以利董事會有充裕之時間洽特定人認購,若有因此侵犯股東及員工之權利者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普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源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97年03月07日收到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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