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緊處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94年度聲字第3025號2.事實發生日:94/10/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4.處理過程: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各項財產保全處份。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請檢查人調查後提出查核報告及各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與中華銀行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示處之日起90日內,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限(1)依民國94年7月份之標準繼續給付員工薪資、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2)給付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必要支出。(3)為繼續營運之必要履約行為及給付避免損害擴大之必要費用。二、自本裁定送達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90日以內,以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破產、破產法上之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聲請人已將本件裁定刊登於民眾日報94年10月19、20、21日A10版,請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