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2/15
2.發生緣由:為合理反映本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使財務報告提供更攸關
且可靠之資訊及因應未來財務風險能力,本公司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投資性
不動產後續衡量由成本模式改採公允價值模式。
3.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12年2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續將依「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於112年2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監察人同意,
並依規定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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