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23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10,000,000元。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符合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服務條件及績效條件績效考評標準,分別依下列比例既得股份:屆滿一年仍在職者,符合服務條件之前一期績效考核A等(含)以上,可既得股數比例 35%屆滿二年仍在職者,符合服務條件之前一期績效考核A等(含)以上,可既得股數比例 35%屆滿三年仍在職者,符合服務條件之前一期績效考核A等(含)以上,可既得股數比例 30%屬於本指標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若認購對象於既得時點未在職時,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本公司編制內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2)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職務、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如有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3)單一員工得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暫以109年4月9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興櫃收盤價每股新台幣15.60元,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費用約新台幣14,04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49,855,87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份總數之比率約為2.01%。以所訂既得期間三年及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三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387仟元、6,318仟元、3,335仟元,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0.086元、0.124元、0.06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且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公告為準。(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