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示,補公告滾石國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控告本公司乙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
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院名稱:台
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92年度訴字第2146號
2.事實發生日:92/1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主張
本公司因提供Kuro軟體服務而與使用Kuro軟體服務之個別使用
者構成共犯關係,重製渠等擁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案經台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四條
第一項之罪於92年12月予以起訴。
4.處理過程:於案件審理中,告訴人等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台幣肆億參仟零玖拾壹萬元並其利息之
金額。查Kuro軟體本身為一項中性的科技產品,也是一種智慧財
產,可以作完全合法之使用,性質上與影印機或燒錄機類似,事
實上從未聞有人主張影印機或燒錄機因為可能被利用來侵害著作
權,即不得販售者。故飛行網本身既未涉及任何重製行為,自無
違法侵權可言。就使用Kuro軟體服務之消費者而言,依著作權法
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Kuro軟體使用者對於有著作權
之音樂仍有空間可作合理使用,依據智慧財產局覆新聞局函中所
述,亦承認使用者有合理使用之空間,該局並表示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之刑事責任
之門檻,「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
、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經詳閱檢察
官起訴書,並未對前述合理使用之問題作出任何回應。再查,檢
察官認定飛行網與一名Kuro軟體使用者構成共犯關係云云,經查
,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並以有意思聯絡為要
件,如前述,Kuro軟體本身為一項中性之科技產品,飛行網實無
從確知特定之Kuro使用者係如何使用Kuro軟體,並無犯意之聯絡
。而使用者在利用該軟體時,係出於其自己獨立之意思,飛行網
不可能成立共犯,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僅空言飛行網為共犯,卻
對飛行網與任何觸犯著作權之人有犯意聯絡乙事,無任何說明。
因此,即使有少數使用者超過合理使用之程度,對他人著作為利
用,飛行網與渠等既無犯意聯絡,即不構成共犯。本案僅是檢察
官提起公訴,截至本日止,尚在法院審理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同4所述。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截至本日止,本案僅是檢察官提起公訴,
尚未經法院審判。而依據目前發展情況,士林地方法院已於本年
度六月三十日判決本公司之同業ezPeer勝訴,故本公司對此案發
展審慎樂觀。再者,本公司目前已進行多元化產品之發展,並對
數位內容產業開發出多款新產品,預計下半年開始有營業收入,
故該案對本公司之影響將逐漸減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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