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07年度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 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7/12/132.公司名稱:普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因考量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時程需要,經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集期間延長三個月至108年03月18日,係於 107年12月13日茲收到核准函,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34616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二、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原公告之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 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一、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已繳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1.適用對象: 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 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08年02月27日止。3.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 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 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 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 ,TEL:(02)2563-5711)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利率按 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計算。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x 【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x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 利率(註2)/365】(2)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募集期限內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 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x【1+(繳款日 ~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x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註2)/ 365】 註1:實際退款日暫訂於108年3月18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中華郵政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小額)牌告機動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中華郵政 公告之利率計算之。二、承諾書本公司107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09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486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茲因認購作業時間不足,經考量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故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三個月(至108年3月18日),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普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宗慶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