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1日
星期五
星期五
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泓辰材料
|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 泓辰材料 | 2025/11/13 | 82.5 | 85 | 84.67 | 860,965,270元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 12887215 | 陳宏力 | 96 | 95 | 96.5 | 詳細報價連結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鄒○龍
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
2.事實發生日:113/11/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2年底前員工於離職前大量下載電池正極材料磷酸錳鐵鋰(LMFP)相關機密資訊,
因時間點較為敏感,故本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檢調執行搜索
並扣押該員之私人儲存設備後,發現該員在未經公司同意下,擅自將公司相關機密資訊
攜出並複製至私人儲存設備,惟未發現該員有將公司機密資訊外流第三人之情況。
4.處理過程:
(1)本案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140號、
第312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
本案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113/10/25被告經判決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知悉及
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為告訴人,該機密資訊未外流第三人,該判決於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與該員達成民事和解,且該員將以自有之房產擔保未將相關機密資訊外流
給第三人,以保障本公司之權益。
(2)判決相關文書於113/10/30送達本公司。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鄒○龍
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4號
2.事實發生日:113/11/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2年底前員工於離職前大量下載電池正極材料磷酸錳鐵鋰(LMFP)相關機密資訊,
因時間點較為敏感,故本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檢調執行搜索
並扣押該員之私人儲存設備後,發現該員在未經公司同意下,擅自將公司相關機密資訊
攜出並複製至私人儲存設備,惟未發現該員有將公司機密資訊外流第三人之情況。
4.處理過程:
(1)本案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140號、
第312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
本案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113/10/25被告經判決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知悉及
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為告訴人,該機密資訊未外流第三人,該判決於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與該員達成民事和解,且該員將以自有之房產擔保未將相關機密資訊外流
給第三人,以保障本公司之權益。
(2)判決相關文書於113/10/30送達本公司。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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